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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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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不公
导致
信任
危机
思考
对公诉环节出现程序不公易导致信任危机思考
对公诉环节出现程序不公易导致信任危机思考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在错误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思想的影响下,无视程序公正,极易出现告知不及时不全面、遗漏审查环节要素、起诉、判决审查不及时等程序不公的现象,并由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友、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甚至仇恨社会,给社会长久稳定带来隐患。公诉部门处在执法办案的一线,应彻底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将程序工作做细、做实,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防止因程序不公引发涉检矛盾。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而公诉部门又处于执法办案的一线,如何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是公诉人必须面对的难题。新修订刑诉法更明显表达了对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通过完善强制措施、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的权利、特别程序等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也有利于彰显程序价值,实现司法公正。公诉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对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让正义看得见、不迟到、不失衡、不打折。近年来,一些刑事案件的处理之所以引起当事人上访,有的并不是因为实体上有什么问题,而是法定程序没有得到严格遵守。程序不公更易产生涉检上访问题,严重的还会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下面本文将谈谈公诉环节出现程序不公易导致信任危机及风险防范对策。
公诉案件处理过程中易导致信任危机的程序问题
告知不及时不全面。案件受理环节中,如对于审理后发现不属于该院管辖,或者该院移送后又被退回的案件,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及家属不满,认为检察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案件告知环节中,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在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如果告知不及时或有遗漏,这就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或律师如果抓住这一点不放,就是案件办理得再公正也是觉得理亏,案件质量有明显的瑕疵。又如被害人收到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后,因对文书含义不明,来电来访问询时,承办人没有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答工作,易引发当事人对检察院不满。我们应当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只有及时告知、通知亲属才能启动聘请律师程序,才能实现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不通知实际上是侵犯了公民的辩护权这一宪法权利。
案件审查环节有遗漏。(1)案件办理中,因种种客观原因遗漏了有关被害人,导致其诉讼权利未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如成心伤害案中,被殴打但未做伤情鉴定或者没有构成轻伤以上伤情的人员没被告知的等等。(2)对被害人强烈要求追赃或发还追缴的赃款赃物以弥补其经济损失的案件,没有及时将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移送法院或者依法发还被害人。(3)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听而不闻,不予理睬,也亦引发当事人不满,产生对抗情绪。新修订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一证明责任也落在了检察机关身上,公诉人必须客观全面收集证据,认真对待被告人的辩白,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这也是新修订刑诉法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一大亮点。
起诉、判决审查不及时。如承办人办案期限过长,甚至延长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导致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形,引发当事人情绪不满或者矛盾扩大;承办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审查判决结果,导致抗诉权利的丧失;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不满而提请抗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不支持其抗诉请求,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如不能很好的安抚被害人情绪,就有可能会导致涉检矛盾。我们应耐心释法析理,使之尊重合法公正的判决结果。
公诉环节中易出现程序不公的诱因
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严重。程序是否公正,是衡量社会公正度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新修订刑诉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程序、保障辩护权、排除非法证据等,都是民主、法治精神的表达。受传统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承办人对程序公正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够认真、细致是造成程序不公的原因之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很多工作是程序性的,不难但很繁琐,要不出一点过失必须一丝不苟。而现实工作中,很多承办人因为工作负担与工作压力比较沉重,主观上又不够重视,总是会粗心大意,在细节上有所疏漏。更严重的是有些承办人对这些程序问题不重视,认为多此一举,没有什么大的作用,只要案件事实没有错误就行。要知道普通老百姓最怕司法不公,又最盼望司法公正,一点小小的程序瑕疵在他们眼中会无限放大,从而认为你处理案件对公诉环节出现程序不公易导致信任危机思考第2页
有偏袒,这极易引起当事人对承办人的不信任。
不能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公正与效率并不矛盾,不能以牺牲公正来片面追求效率,也不能牺牲效率来一味追求公正,应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表达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即要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限来办案,检察公诉环节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环节的枢纽,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且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与法院的不当行为提出建议,催促改进。这决定了当事人可能会将在侦查或审判环节中遇到的不幸不快转嫁到公诉环节,将已经与公安或法院形成的不满对立移情到检察机关。如新修订刑诉法规定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护,有些人错误的理解这会影响公诉工作的效率,但被告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在判决作出前如不能享有提出意见、表达诉愿的时机,可能产生强烈的非正义感,可能会通过当庭翻供、作无罪辩论等方式来寻求对抗,这样反而会大大增加诉讼本钱,降低诉讼效率。如果检察院承办人不能严格履行检察职能,不能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从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就极可能产生涉检矛盾。
案件出现干扰因素,不能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有些敏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干扰因素,如公检法对法律理解适用上的偏差、多部门之间的协调等,对此类案件更应做好解释工作,防止当事人借题发挥,说检察机关违法办案,或者无端猜测承办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时我们在程序方面更要做到滴水不漏,如果我们稍有疏忽,一些当事人就会抓住检察机关某些程序问题不放,利用媒体和公众舆论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我们如处理不当,就会激化矛盾,使个体个案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不但严重阻碍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也严重伤害法制尊严及百姓的朴实感情,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公诉环节中易引发信任危机的风险防范对策
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实体公正是司法追求的目标,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如果公诉部门承办人有较强的程序意识,能把每一项程序工作都做得细致入微,经得起仔细推敲,那自然会得到绝大多数老百姓的认可,或者说即使仍有小局部老百姓吹毛求疵,也无从发作。新修订刑诉法对程序问题规定更详细,如特别程序中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法律用这么多文字来规定保护未成年的这项权利,表达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有些承办人嫌程序麻烦,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认罪,事实清楚,又没有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就会忽略上述法律规定,虽然很多时候也根本没有后患,但是如果有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对此提出异议,我们就很被动,因为我们工作没有做到位。相反,如果一开始我们就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就可以杜绝后患。所以,为了尽可能防止涉检矛盾,或者说防止检察机关在发生涉检矛盾后因自身过错处于弱势地位,每一个承办人在日常检察工作中,都应端正态度,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各项程序工作做实、做硬。
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做好相关案外工作。新修订刑诉法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总那么,同时通过完善证据、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人权的实际保障,鲜明地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内在统一的一贯立场,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开展。法律的严酷决定了检察官作为执法者,必须严格执法,但在日常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也应凸显人文关心。在碰到当事人或其家属有现实困难;对我们的工作有误解;对我们有其他一些额外、无理诉求时,我们应该也必须怀着对百姓的深厚感情及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做好牵头协调、情绪安抚等相关案外工作。如对于不属于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情绪冲动,缠访、闹访的,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从维护社会和谐平安角度出发,承办人或许除简单回复不予受理外,也可以多做一些解释说理、情绪安抚工作。有时候,当事人心里苦就是想找个宣泄口,哪怕我们对他们的实际困难无能为力,哪怕最终问题无法解决,只要我们愿意倾听、理解、认同,使他们的情绪稳定下来,使他们相信我们是真心想要帮助他们,他们也会反过来理解我们的难处,社会矛盾也就化解于无形之中。
及时发现,及时弥补,尽早化解矛盾赢得信任。一旦程序瑕疵问题产生,我们应尽力弥补,做好解释工作,以求得当事人谅解,并立即改正。实践中,很多涉检矛盾都是由一些细小环节产生并逐步转化,所以我们应当重视相关预防工作,从源头抑制矛盾转化,防止涉检矛盾发生。公诉案件承办人承办具体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案件出现程序瑕疵可能引发矛盾风险,或者涉案当事人有不满、上访倾向,就应该及时、逐级上报,由上级领导从宏观上把握,早了解、早介入、早弥补、早协调,尽早化解矛盾,在一般社会矛盾转化为涉检矛盾之前,做好一切我们可以预先做好的工作,最大可能的防止矛盾激化与转化,从而真正赢得老百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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