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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假法人事业单位发展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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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假 法人 事业单位 发展 思考
假法人事业单位开展思考 事业单位假法人问题一直制约着事业单位的开展,困扰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近期,我们深入事业单位进行调研,了解到事业单位假法人问题确实比较突出。为了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快速开展,使事业单位法人成为真正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现探讨如下: 一、假法人的存在形式及形成原因 所谓“假法人〞,即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狭义理解,就是没有独立管理能力和没有独立收入支出权力的事业单位法人。目前,我县事业单位假法人的存在有几种形式。一种是确认了法人资格,办理了法人登记手续,而实际上并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这种形式的假法人主要存在于乡镇的“七站八所〞。其形成原因:一是盲目追求过渡率。乡镇的“七站八所〞大多数资金缺乏、人员不够、财务不独立,在非法人过渡为法人的工作中,因放宽过渡条件,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办理了法人登记,颁发了法人证书,人为地造成了假法人的存在。二是机构改革不到位。按照批复的上一轮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乡镇事业单位均应综合设置,如将涉农的农技站、农机站、畜牧水产站合并组建为农业效劳站,播送电视站与文化站合并组建为文化播送电视站等。但因机构改革未完全实施到位,应撤并的机构未撤并,新组建的机构也未真正运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假法人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另一种是指完全具备法人条件,办理了法人登记手续,只履行法人义务而不完全享有法人权力的事业单位。这种形式的假法人主要存在于县直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管理体制的问题。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实行法人登记后,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监管法定代表人, (二)监管国有资产。然而,受方案经济的影响和利益的驱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仍然沿袭过去的老方法,将事业单位的人、财、物、事权紧抓不放,严重制约了事业单位的自身开展,影响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走向市场的进程。二是因行政机关行政编制缺乏而设立的事业单位,用事业编制补充行政编制。第三种是事业单位对自身定性不准造成的。有些事业单位认为自己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也不向主管部门和编制部门争取,始终把自己摆在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股室位置,不但不能独立支配人、财、物,甚至连业务工作都与主管部门分不开,根本上不能以本单位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第四种是因职能弱化造成的。有些事业单位(如农科所、烟科所、林场、果场、渔场等)没有完全按“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职责办事,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能职责,有些事业单位甚至把属于自己的职能人为地减少,造成职能的弱化。 二、假法人存在的弊端 事业单位假法人存在的弊端较多,据调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开展。假法人现象的存在严重制约了事业单位的健康开展,束缚了事业单位的开展步伐。长期下去,会导致事业单位本身职能弱化,甚至丧失全部职能。 二、不能适应上级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精神。早在1996年,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其核心内容是: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由微观转向宏观,事业单位要离开主管部门的襁褓,进入社会、走向市场,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开展,从党政机关的附属物,转变成为社会开展主体。而现实情况是,局部事业单位仍是党政机关的附属物,人、财、物、事权都由主管部门支配。 三、影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比方说,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时,不是独立的法人,开办资金不好确定;登记管理机关催促有些事业单位法人年审时,这些事业单位法人认为,不是独立的法人,就不用年审;就是进行年审,对其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也不好审验。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弱化。假法人事业单位一旦出现问题,大多数主管部门比较消极,不愿管,少数主管部门采取不管的态度。而假法人事业单位又无能力管。这样一来,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事业单位的信誉度也大打折扣。 三、消除假法人的对策 一是要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以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为契机,理顺乡镇的管理体制,合理设置乡镇的事业单位。要撤消一批职能弱化、无效劳、无工作任务的站所,如劳动效劳站、企业办等;合并一批职能相近或业务交叉的站所,如农机站、农技站、畜牧水产站等。对撤销合并的站所,收缴其印章和法人证书,注销其法人登记;对新成立的站所办理法人登记,核发法人证书;对确需保存而又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站所,可采取按片设置总站的方法设置,总站作为法人,办理法人登记,乡镇的相关站所可作为总站的分支机构。要通过乡镇机构改革使乡镇的站所真正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是要改变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还权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将主要精力放在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国有资产的监管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事业单位正常运转。要将人、财、物、事权还给事业单位,使事业单位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单位。 三是要积极开展法定代表人培训。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法通那么和实施细那么中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等内容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培训,使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更高的认识。更重要的是要增强法人意识,履行好自己的职能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强化事业单位的职能。强化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进一步开展壮大事业单位。 四是要严格把握好事业单位设立审批与登记的法人条件。今后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时,一定要考虑新设立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不再审批设立。登记管理机关同样要严把登记关,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无论谁打招呼、谁来办理,都要坚决拒绝,不得给予办理,更不能随意给予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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