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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县城
供热
管理制度
县城供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供热管理,充分利用热力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权益,促进县城供热事业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xXX县区供热管理暂行方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三条县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XX县区内的供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方案、环保、物价、国土、劳动、安监、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XX县区供热管理工作,
供热企业具体负责县XX县区域的联片供热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在XX县区供热设施平安保护区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危害供热设施平安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
(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杂物;
(四)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平安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和移动县城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十三条因室内装饰影响供热设施抢修时,相关用户应自行撤除,不自行撤除的由抢修者撤除,撤除费用和撤除造成的损失由发生供热故障设施所有人承担。
第四章供用热管理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对热用户的采暖收费面积丈量核实,并与热用户签署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用热期限、室内温度、事故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结算方法、供用热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滞纳金等。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向用户供热,保证供热质量。
(二)及时处理用热户的报修申请;
(三)管理人员检查供热用热情况、处理违章事宜应持证上岗;
(四)因重大设备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或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公告用户,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及公共平安和影响系统供热的故障时,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抢修措施。
第二十条用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足额交纳取热费;
(二)产权单位、用户应确定管理机构、人员,加强供热设施管理,并按供热企业的要求安装监测、计量仪表;
(三)不得自行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能及运行方式;
(四)不得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窃热设施;不准私放供热管网软化水。
(五)未经供热企业同意,不得擅自在分管网上新增用户。
(六)不得随意撤除或增加供热设施,确需撤除或增加时必须经供热企业同意,方可进行。
(七)积极配合供热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新增热用户在初次申请用热时,应向供热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缴费单据等,由供热企业具体实施接管。
新增、扩大供热面积的用户其并网供热工程,经城建部门批准,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网工程费用由新增、扩大供热面积单位用户承担。
第五章热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采暖用户应在每年供暖前向供热企业预缴纳本采暖期热费;一次性交不清的,可分期交付,但首次预付不得低于30%。本采暖期已确定的热费必须在本采暖期结束之日前全部缴清;本采暖期满后仍未交清的,供热企业可参照x市人民政府印发的xXX县区供热管理暂行方法按拖欠热费总额从本采暖期结束次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热费及滞纳金的用户,供热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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