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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院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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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工作先进经验介绍
法院调解工作先进经验介绍
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以人民满意为目标,把加强民商事调解工作作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全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开展作出了积极奉献。2022年至今,全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468件,以调解和调解后撤诉方式结案2022件,占收案总数的81%,与前几年同期相比调解结案率整整提高了30个百分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开创了民事调解工作新局面。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党委重视营造一种气氛
前几年,由于学术界曾经对调解制度提出了“否认与替代论〞质疑,一些法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也一度出现偏差,在对案件的处理上往往简单地一判了之,不愿意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从而导致案件上诉多、上访多、申诉多、息诉少的“三多一少〞不良局面。去年以来,院党委审时度势,高度重视民事调解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在全院范围内努力营造了一个“人人重调解,全员齐参与〞的良好调解工作气氛。
第一,推出一项制度。院党委针对一些法官存在重判决、轻调解的观念,在认真分析研究的根底上,于去年初出台了XX县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法,并将之纳入了全院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体系,把调解业绩作为评判民事审判活动、考核民事审判人员工作成绩及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民事调解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调解率、即结率、息诉率进行综合考核,将“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切实增强了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成立两套班子。为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领导力度和提高审判人员的调解水平,院党委经研究决定,分别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调解课题调研小组两套班子。其中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凌玉良亲自任组长,主管民商(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审判的院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全体党委成员为副组长,民一庭、民二庭庭长为成员,负责协调全院民事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基层法庭的调解业务指导、组织调解人员专项培训等工作。调解课题调研小组同样由院长亲自任组长,主管调研工作的院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全体审委委员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成员,负责召开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组织业务庭开展专项调研,提高全院调解工作水平。去年以来,我院已开办专项培训班6期,组织参加上级法院业务培训30人次,召开调解经验交流会3次,研讨会8次,组织专项调研2次,撰写调解工作调研报告、论文5篇,全部被人民法院报、湖南审判研究等报刊、杂志刊登,营造了良好的调解工作气氛。
第三,给予三种倾斜。为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院党委想方设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对民事审判工作给予照顾。一是力量上倾斜。考虑到民事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及调解率的上下与审判人员素质有直接关系等因素,院党委尽量把精兵强将派往调解一线,充实调解工作力量。如民商审判庭就安排了19名同志,平均年龄35岁,20230%具有法律本科文化,是全院力量最强的集体之一。二是物质待遇上倾斜。我院规定:调解一线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一律优先落实;每年组织一次“调解能手〞评选,对“调解能手〞予以重奖。去年,我院评选的一名“调解能手〞不但拿到丰厚奖金,还被推荐评为全县政法系统“十大杰出干警〞。三是政治待遇上倾斜。对调解工作做得细致,社会反响良好的法官,我们在提拔使用干部,年度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去年底,我院有17名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3名成绩特别突出者,分别被院党委提拔为庭长、副庭长。
二、积极探索更新两种观念
我们在认真分析、研究以前调解工作成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墨守成规是制约调解工作开展的一大“瓶颈〞。为此,我们深刻领会审判方式改革精神,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尝试在调解工作中引入新观念、新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方面,更新“庭审调〞观念,不拘一风格解。以前我们的调解工作几乎只限定在庭审中进行,使大量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易纠纷进入审判程序,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审判人员往往不堪重负。针对这一现状,我们更新观念,打破“庭审调〞这一常规,引入庭前调解机制,以方便当事人为原那么,将调解贯穿于立案、送达、保全等各个环节,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力争在庭审前就息诉止争。
一是立案时调解。在案件立案时,我们通过审查起诉状、询问有关情况,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摸清当事人的性格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于不必要开庭和有调解可能的纠纷,在立案时及时进行调解,防止诉讼中矛盾升级。去年以来,我们在立案时调解处理了此类纠纷134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6.7%。如王某以其妻李某有外遇为由起诉离婚一案,我们在审查诉状时,发现王某仅仅只是为了一条 短信生疑,并没有确凿证据证实,双方婚姻根底还是比较牢固。王某已经为此打了李某,李某娘家兄弟听了很气愤,准备找王某“算帐〞。我们分析此案有调解可能,而且尽快调解还可以防止其他纠纷生成,于是一个 将李某也叫到了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批评了王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引导双方回忆恋爱的过程,使双方重归于好。
二是送达时调解。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利用接触当事人的时机,讲解法律、组织调解,争取消除矛盾,息诉止争。去年以来,我们在送达时成功调解的案件有160多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8%。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等3人赡养纠纷一案,由于被告3兄弟不和,竟都不赡养母亲,致使老人寡居破屋,衣食无着。我们召集3名被告,集中送达应诉文书。在送达时,耐心地释明法律,讲清道理,并以“今为人子、明为人父〞为比喻。由于切中3兄弟要害,令他们羞愧难当,送达时即调解结案。
三是保全时调解。对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我们不是简单地一裁了之,而是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做好法制教育的同时,依靠强制措施的震慑力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去年以来,我们在财产保全时调解了200件案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2023%。原告廖小兰诉被告李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我们在依法扣押李明的营运的士时,对李明肇事后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同时告诉他如果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士可能要扣押至结案时。李明慑于法律的威严,经权衡利弊,在保全中与廖小兰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当天就撤了诉。
另一方面,更新“单一调〞观念,多管齐下调解。以前,我们的调解模式固定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法官说、当事人听,方法单一,调解效率低下。针对这一现状,我们更新观念,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多法并用,提升了调解结案率。
一是多方配合,促成调解法。当事人作为社会个体,不可防止地要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实践中,我们认真分析,掌握每一起案件的社会环境和背景,调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在调解时,利用当事人可亲、可敬、可信的关系人,邀请他们配合法院做工作,促成调解。
二是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法。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大多是原告经过反复考虑,为到达一定目的而诉诸法律的。因此,我们注重查明事实,掌握纠纷形成的症结、焦点,揣摸各方当事人的性格和心理特征,运用法律心理学知识,因人因案而异,区别情况,“对症下药〞,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三是掌握时机,冷热处理法。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准确掌握时机,分别情况采取“冷处理〞或“热处理〞的方法,对那些不及时处理会影响生产、生活以及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采取“热处理〞,多方启发,因势利导,趁热打铁;对那些因一时冲动而起诉的案件,在审限内采取“冷处理〞,“以静制动〞,待当事人心态趋于缓和时,组织调解,化解矛盾。
在工作中,我们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多管齐下,调解了一大批民事纠纷。去年以来,我们采用此法调解了1506件民事案件,占所调解案件数的75.3%。如2022年农历1(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2月26日,我们受理了XX县区65名民工诉西渡镇某村机砖厂老板曾某拖欠工资案。当时已临近年关,65名民工在县政府门口静坐,案情重大。院长、主管领导与民一庭的同志认真研究,确定了“热处理〞的指导思想,决定尽快调解。一方面迅速派员调查被告的关系人,以便邀请他们配合法院促成调解;另一方面派员调查被告不付工资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通过调查,了解到被告所在村的支部书记在村里很有威望,同时又是被告的表叔;未发工资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有一笔5万元的红砖债权未收回。我们立即兵分两路,一路找村支部书记,邀请他配合法院调解;另一路找被告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向其承诺法院年后将会全力帮其追回债权。通过多管齐下的调解,曾某在村支部书记的奉劝下,主动付清了民工工资,该案得以圆满了结。
三、措施得力彰显三种效应
由于我院高度重视民事调解,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并灵活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使调解工作彰显出三种效应。
一是“稳压器〞效应。靠调解方式结案,可以减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当事人的友好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实现“双赢〞结果。去年以来,我院通过调解,牢牢地稳住了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后再审率为0,涉法上访率为0,矛盾升级率为0,防止民转刑案件21起、防止群体性械斗33起、阻止自杀事件1起,有力的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如王某诉李某离婚一案,双方为婚前一万元彩礼款应否返还的问题争执不下,在诉前各自的亲友就已经为此发生过一次打架。诉讼中,王某扬言此款如不返还,将炸死李某全家。而李某认为按习俗,“男反女,不退礼〞,表示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就服毒自杀。我们见此情况,没有急于判决,而是组织双方坐下来,释法释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让互谅,最终促使他们达成了调解协议,使一例极有可能诱发更大冲突的婚姻纠纷圆满调处了。
二是“助力器〞效应。靠调解方式结案,可以减轻诸多方面的工作压力,实现助力作用。一方面,减轻了上级法院二审民事审判工作压力。以我院为例,目前的判决率不到19%,由于在调解过程中已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也比较高。去年以来,我院判决的民事案件实际上诉率仅为2%,大大减少了市中级法院二审民事案件收案数。另一方面,又减轻了审判委员会研究疑难民事案件的压力。2022年我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民事案件为33件,2022年以来由于调解工作得力,至今共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民事案件数仅为7件。此外,还可以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由于调解结案率的上升,使义务自动履行率大大提高,很多案件都是当庭兑付、自觉履行。去年以来,我院成功调解的案件中,70%以上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自觉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没有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节能器〞效应。调解能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到达案结事了、息诉止争的效果,因此能有效地节约诉讼本钱,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与高判决率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上访多等现象相比具有显而易见的节能效应。如前年我院审理的刘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双方为琐事发生口角后,李某将刘某家的玻璃全部打烂,实际鉴定价值160元,刘某起诉非要索赔202300元。此案因刘某拒不接受调解而不得不判决,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经二审判决维持后,刘某还是不服,又提出再审请求,被驳回后,刘某又进行无休止的上访、告状,共花费诉讼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各项费用5000余元,耗时1年,刘某得不偿失,懊悔莫及。今年刘某又与黄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向我院起诉后,主动请求法院调解,结果仅用1天就结案了,刘某只负担了50元诉讼费。刘某最后主动和我们讲,前年都怪自己没有听法官的意见,导致损财又呕气。
我院的民事调解工作在院党委的高度重视下,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深知,与兄弟法院相比,我院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我们将锲而不舍,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解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衡阳,促进社会安定、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