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发布日期】2004-06-25【生效日期】2004-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已经2004年6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主席尚福林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开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出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第三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第2页共12页那么,老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标准。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那么,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基金代销机构第七条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第九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标准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