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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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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财政 违法行为 处罚 处分 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 篇一: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讲课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讲解稿 目 录: 一、前言 二、关于处分处分条例中执法主体的征询题 三、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 四、企业的财政违法行为 五、国库及金融机构财政违法行为 六、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分和处分 七、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八、行政处分应遵照的原那么 一、前言 1、处分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为方便表达,以后简称处分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呢?大家别想因此地认为是财政部门违法,从全部内容上看这个条例应该称为违犯财政法规的处分处分条例更恰当,因此它约束的对象是所有涉及财政资金及财政相关治理法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既包括财政部门本身,也包括了其他的部门,如执收单位:税务部门以及有收入职能的部门。财政支出的使用部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等。 2、财政的定义:什么是财政?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治理职能的需要,凭借着国家的政治权力进展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随国家的产生和开展而从社会产品分配中独立出来的一种分配关系。既然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那么有收有支就不是财政部门几个人的事情,而是大家的事情,大家的事情就应该要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和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确实是一系列涉及财政收支、财政治理、财政监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如预算法、会计法等等。财政涉及的面宽,不是几个人的事情,大家的水平也上下不一,思想境地、认识水平、工作才能都有差异,执行政策难免会出现征询题,为了防止出现征询题,因此就要求有一个约束的东西,哪些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遭到制裁。 3、处分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处分处分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说明了有违犯财政法规的行为,这些行为会扰乱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因此才需要制定本条例。1987年6月国务院就出台了一个国务院关于违犯财政法规处分的暂行规定(为了方便我们简称暂行规定),过去更早一些也有相应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规章制度中。如反贪污、反浪费的规定中就有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 4、为什么有了暂行规定还要出台处分处分条例?(必要性) 治理制度总是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从不完善逐步修订完善,总是要适应时代变化,与时俱进。1987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违犯财政法规处分的暂行规定,通过这么多年的运转和实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随着市场经济建立的推进,随着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新的矛盾和征询题总是在不断涌现,特别多新征询题是暂行规定处理不了的了。现在看来,暂行规定存在较多征询题: (1)、暂行规定的一些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暂行规定施行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批新的财政法规,如预算法、审计法、新的会计法、税收征管法、行政处分法、行政许可法等,暂行规定中的处理、处分、处分规定与上述法律不相衔接。 (2)、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国有单位,在过去财政资金也主要只安排给国有单位,但是现在不同了,现在财政支持的对象扩大了许多,财政资金深化到了特别多领域,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主体要求在同等的经济、法律条件下平等竞争。这些都需要纳入标准治理的范畴。 (3)、暂行规定有关财政违法行为的分类已明显滞 后于情势的开展。随着市虚列投资完成额、擅自提供担保、骗取外国政府贷款、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等)这就需要新的处分处分条例来约束。 (4)、暂行规定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治理方面的内容已不适应国有资产治理改革的需要。国有企业的改革在深化,国有资产正逐步退出竞争领域,政府从行政治理者变为了国有出资人(比方暂行规定中对企业挪用消费性资金、扩大开支标准等的处分就不适宜了),如何标准国有资产的退出也需要一个处分处分条例。 5、制定处分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 留意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 重点处理财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征询题。 强化对财政违法行为人的处分、处理和处分。(国家机关是非营利单位,行政经费及其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来自于财政拨款,对单位的罚款处分难以操作,而且效果不好,因此主要是处分人)。 6、处分处分条例的根本框架 处分处分条例共计35条,内容分为: (1)立法主旨及生效的规定:第1条和35条。 (2)执法主体及违法主体的规定:第2条和33条。 (3)违法行为及处分处分规定:第3-21条和23-27条, 34条。其中3-17条为一些详细财政违法行为,18条为会计违法行为,19条为行政性收费违法行为,20条为刑事责任,21条为阻碍公务行为,23-27条为处理措施及程序,34条为参照处理的规定。 (4)对调查和检查的规定:第22条,28-30条。 (5)对处分处分的程序规定:第31-32条。 关于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分处分的步骤是: 处理前的检查、调查----处理决定(责令停顿、纠正行为、没收所得等)----处分处分(对单位:警告和通报批判,个别处以罚金,而且主要负责人和直截了当责任人要受相应处分;对个人:有罚金,其他各项处分)----申诉复议----刑事责任。 7、处分处分条例与87年的处分规定相比,有5个方面的亮点: 明确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历; 将使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不同的违法主体,详细列举了16类财政违法行为品种; 给予了执法主体银行存款查询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权、公告权等; 细化了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篇二:2023会计接着教育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 小题,每题8分,共40分。单项选择题 (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 )处理处分处分。 A.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 B.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运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本条例有关企业的规定执行 D.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A B C D2.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给予开除处分。 A B C D 3.处分处分条例中所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 )。 B.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海关等 A B C D 4.企业和个人有条例所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的罚款。 A.10%以上30%以下 C.20%以上30%以下 D.10%以上50%以下 A B C D 5.单位和个人有处分处分条例所列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分、处分决定。 C.公开 D. 公布A B C D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 小题,每题10分,共20分。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 以下( )属于条例中所列违犯票据治理规定的行为。 A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B、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各种(印)制章 C、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D、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A B C D E 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犯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有( )。 A.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B.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D.违犯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A B C D E 三、推断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题8分,共40分。请推断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 对 错 2.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所列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机关必须公告其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处分、处分决定。( ) 对 错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有关账户治理规定,擅自由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 对 错 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对 错 5.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方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别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对 错 恭喜您,已通过,得分:68分。您可以进展以下操作!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讲义 第一局部 总论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于2022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2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以第427号总理令发布,并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处分处分条例是在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犯财政法规处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施行以来的经历根底上修订构成的。处分规定自1987年公布施行以来,关于保证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施行,维护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化,其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情势开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 一是处分规定的一些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处分规定施行后,国家相继公布了预算法及其施行条例、审计法及其施行条例、会计法(修订)、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施行细那么、行政处分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多部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处分规定中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理、处分规定已明显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相衔接。 二是处分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由于处分规定制定于经济年代,当时的经济主体还比较单一,只对国有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进展了标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不仅国有单位有财政违法行为,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也存在财政违法行为。因此,对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也应予以标准。 三是处分规定关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财政情势的开展。处分规定发布施行17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严峻变化,市场主体的品种和数量大大增加,经济行为呈现多样化,行政治理方式也发生了特别大变化,财政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翻新。对这些新出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已难以标准和调整。 四是处分规定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治理方面的内容已不适应企业国有资产治理改革的需要。随着政企分开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治理方式发生了严峻变化,政府由过去的行政治理者变为出资人。处分规定的有关内容已明显不适应这一转变。 针对上述征询题,处分处分条例按照新的情势和要求对处分规定进展了全面修正,条例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了适用范围。处分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单位,而处分处分条例那么将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一并纳入调整范围。按照处分处分条例规定,凡有处分处分条例所列举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和处分。触犯刑律的,还应依法追查刑事责任。(2)明确了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处分规定有关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处分处分条例明确详细规定了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及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处分处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单位的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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