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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进一步
加强
改进
作风
建设
问题
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问题的假设干规定
规定(试行)
总那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202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发办[2023]22号)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结合我司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作风建设问题行为标准
第一条不准违规公款送礼
(一)不准用公款购置、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卡、年历等物品;
(二)不准用公款购置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三)不准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1
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用公款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四)不准接受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提货券等。
第二条不准违规公款吃喝
(一)不准接受可能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不准机关及部门人员接受下属单位的宴请,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宴请;
(三)不准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宴请,一般情况下不得在下属单位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只能在单位食堂就餐或外叫快餐;
(四)不准接受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
(五)不准搞超标准公务用餐活动。在公司对外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安排接待用餐的,原那么上安排在本单位食堂就餐,没有食堂的单位或因时间原因无法在食堂用餐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可以安排在市内中低档消费的餐馆进行,严格控制用餐标准,菜品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鲍鱼、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等;
(六)不准借公务接待之机违规吃喝。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2023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2023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不准其它用公款大吃大喝的违规行为。第三条不准有奢侈浪费行为
(一)不准在逢年过节突击花钱或滥发钱物;
(二)不准违反规定举办各类节庆和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含节会、庆典、表彰会、娱乐性晚会、大型联谊联欢会等);
(三)不准在办公场所和其它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准借婚丧嫁娶和其他喜庆事宜之机敛财。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及主要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乔迁新居、庆生祝寿等事宜涉及宴请的,必须实行报告制度,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纪委备案同意后(未设立纪委的单位报党总支、党支部备案)实施,从严控制规模,不得大操大办,不得邀请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五)不准组织异地单位、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开展重复性考察,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六)不准超标准接待,违反规定组织迎送活动和安排陪同、住宿和车辆,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用公款旅游或者变
相旅游,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违反企业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不准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八)不准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九)不准超标准购置或更换公务用车、使用或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高档、豪华的职务消费;不准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酒店;
(十)不准超标准从事公务外出活动。在出差过程中,集团总部部长助理以上管理人员及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安排乘坐飞机,但只能选择经济舱,不得乘坐头等舱;其他人员一般情况下选择火车(硬席)、汽车等,不得乘坐飞机,确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安排乘坐飞机(经济舱);集团总部部长助理以上管理人员及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在住宿方面,集团总部部长助理以上管理人员及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住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且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另外,也不得要求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的超标准接待住房和宴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局部费用由个人自理。
(十一)不准违规办会,严控会议规格,精简会议,能通过文电、网络或其他方式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工作的不再另行
召开碰头会议,会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应合并召开。未经集团主要领导同意,不得要求各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参加会议。未经批准,不准举办各类工程奠基、竣工、揭牌、周年纪念等庆典活动。未经批准,领导人员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和一般事务活动,不准在活动中挂名、题词、剪彩等。实行“无会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每周四一般不召开大型集中性会议。坚持节俭办会,会场不发专用高档文件袋,不摆放香烟、水果、鲜花和绿色植物,不制作背景板,场外不升空飘气球、不搭设喷绘。会议不准发放会议纪念品,不准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不准违规公车私用
(一)不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接送子女上下学、旅游、娱乐、购物、钓鱼、走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二)不准使用和外借公车用于学习驾驶技术;
(三)不准私自动用公车,双休日公车须集中定点停放,节假日公车须定点封存。对确因工作需要,双休日、节假日无法集中定点停放或定点封存的公务车,各单位要实行专门部门和人员管理,严格审批登记程序,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加快实行公务车用车改革。取消一般性公务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准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五条不准酒后驾车
不准存在公安机关依法认定的酒后驾车行为。
第六条不准参与赌博
不准组织和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活动。
第七条不准出入私人会所
(一)不准出入私人会所、夜总会等高档消费场所;
(二)不准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及高档消费场所的会员卡;
(三)不准在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甚至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八条各级党组织和行政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宣传,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和行政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党务公开、行政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经济责任考核制度,确保公务消费等权力运行行为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集团每年对各公司、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各公司主管部门每年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单位、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各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协助同级党组织和行政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单位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各公司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广阔党员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各公司领导人员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罚、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党员干部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公车私用、酒后驾车,参与赌博、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先免职,后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各公司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企业、集体或者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托管企业及参股企业我方派驻人员。
第十七条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集团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没有具体标准的其他内容,以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为准;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集团纪委商综合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假设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假设干规定
(2023年8月29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优化经济开展环境,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作风建设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xxx市行政问责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明政治纪律,严禁以下行为:
(一)对上级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政策文件等阳奉阴违、拖延不办、执行不力。
(二)不讲大局,只顾及部门和个人利益,不讲团结,拉帮结派,无事生非。
(三)编造、听信和传播谣言损害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组织的形象,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凡发生上述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诫勉谈话以上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免职待岗,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条密切联系群众,严禁以下行为:
(一)不深入基层,无视群众意见,工作方法简单,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效劳态度差,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刁难基层或群众。
(三)应当现场或一线指挥调度而不到现场或一线。凡发生上述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免职待岗,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条严格日常管理,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欺上瞒下。
(二)违反行政审批许可、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工作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或者对上述事件、事故等不及时、不积极采取措施处置。
(四)违反单位考勤制度,上班时间玩游戏、上网炒股、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凡发生上述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组织处理,年度考核定为根本称职;情节严重(其中,第四款中行为一年内出现三次)的,一律免职待岗,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以及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治理奢靡之风,严禁以下行为:
(一)借公务接待之名用公款相互吃请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违反规定购置、使用公务车辆。
(二)因公外出未履行报告审批手续,单位擅自组织或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
(三)未经批准举办各种节会庆典、论坛、研讨会,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规向单位、企业或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礼金和赞助。
(四)违反财经纪律,挥霍国家资财,设立“小金库〞。凡发生上述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以及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加强廉洁自律,严禁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