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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产权
处置
审批
权限
工作
意见
企业产权处置审批权限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快推进我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强化区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现根据我区实际,对我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产权处置审批权限等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授权区国资办审批事项
实业投资开展整体改制按有关协议委托融建投资开展(以下简称融建公司)管理的资产,融建公司在对这些资产进行处置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办审批。区国资办根据不同转让的方式按规定程序操作,对每一事项的办理结果报区政府备案。对涉及突破现行规定和改制方法的事项,由区国资办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区国资、集资管理分管领导审批事项
(一)净资产小于5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职工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正常安置;无特殊情况,产权处置按规定经联合产权交易所上网公开召集两个以上受让方,采用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实施产权交易的。
(二)产权协议转让不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净资产小于200万元的。
(三)股权协议转让净资产小于200万元且转让后国有、集体不失去控股地位的。
(四)净资产小于200万元的国有(集体)小企业改制,职工按规定正常安置,土地、房屋评估价值小于200万元采用协议转让的。
(五)按国资、集资管理有关规定企业改制经清产核资、审计确认,国资办核准并公示的50万元以下不实资产的核销(50万元以上的由区国资委审批)。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事项
(一)区属公司整体改制。
(二)除上述分管领导审批权限外的企业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
(三)区国资、集资分管领导审核后,认为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
四、其他
(一)涉及企事业改制,企业产权、股权转让等的,应当由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然后报请审批。
(二)本实施意见(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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