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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社会保障
管理
暂行办法
新编
XX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方法
XX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方法
为方便持有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的参保人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加快实现信息化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本方法所称的社保卡,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设计,由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制发、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城镇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及卡片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等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XX市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我市社保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社保卡的制作、发放及各项组织管理工作,并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凡需要到XX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领社保卡。
第五条社保卡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根底信息和相关劳动保障业务信息;
(二)凭证功能。持卡人可以持社会保障卡通过联机或脱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效劳网点的读卡设备,查询本人的根底信息、社会保险和劳动就业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遵循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效劳和方便市民的原那么,确定面向市民信息采集的内容、工程。所采集的信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只用于办理持卡人相关劳动保障业务。
第七条个人申领或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社保卡,可到信息中心办理。申办社保卡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个人申办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申请人系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官证;申请人系境外人员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须持单位介绍信;
(二)申请人(含
单位或个人)系外来从业人员的,还须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三)提供个人近期1寸免冠电子照片或到指定地点采集人像;
(四)申请人核对个人领卡通知单或单位领卡通知单,并签字确认;
(五)申请人须按规定缴纳制卡工本费。
第八条社保卡的工本费,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皖价费[2023]288号文和市物价局、财政局淮价费[202223]95号文标准执行。
第九条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发卡时间及时发放社保卡。
第十条社保卡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及单位领卡通知单到申办受理机构领取,并及时发放给申领人,不得漏发和迟发。由个人申办的,凭个人有效证件和个人领卡通知单到申办受理机构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委托人应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个人领卡通知单。
第十一条持卡人对本人卡面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告知信息中心,经审核符合信息变更条件的,由信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已生成制卡序列号或因制卡人的原因发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等项有误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制卡并承担制卡费用。
第十三条社保卡有效期2023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持卡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四条社保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识别,或者已不能在专用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凭旧卡和本人身份证向经办机构申请换领。社保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申请人可向信息中心申请免费更换;因持卡人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社保卡不能正常使用需要换领的,由持卡人承担换领费用。
第十五条持卡人办理换领手续的,经办机构应对旧卡进行物理破坏,同时注销持卡人的旧卡。
第十六条社保卡发生丧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信息中心在接到挂失信息后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持卡人在挂失后找回社保卡的,可以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七条持卡人需要补办社保卡的,由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到经办机构,填写XX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单办理补卡手续;委托代办补卡手续的,应出具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八条补领社保卡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凭有效证件和补卡领卡通知单到经办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持卡人在社保卡丧失和补领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使持卡人能够办理个人劳动保障根本业务。
第二十条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或者持卡人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在办结劳动保障业务注销手续后,由相关经办机构办理卡片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保卡为cpu卡,设置统一的初始密码,初始密码统一为六个6,即“666666〞。持卡人可以通过触摸屏等联网的自助设备或卡效劳网点插卡启用、修改或取消密码。
第二十二条社保卡密码主要应用在以下方面。医疗保险待遇结算,退休人员生存状况验证,个人劳动保障信息查询,社保卡的返修、挂失、补办以及其他劳动保障业务办理等。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不修改初始密码的,默认为该用户不启用密码,办理业务时不需输入密码。初始密码一旦修改正,就默认为该用户启用密码,以后持卡办理业务时均需输入密码。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遗忘密码,需提供社保卡和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卡管理窗口进行用户密码重置,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启用(修改)密码后,假设不想使用密码,可凭密码通过触摸屏等联网的自助设备和社保卡管理窗口办理取消密码。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在使用密码时,密码累计输入错误达5次,该卡进入锁定状态;进入锁定状态的卡,必须到社保卡管理窗口凭身份证和社保卡进行密码重置。
第二十七条信息中心根据系统平安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系统平安守那么,并拟定具体平安操作规程。为有效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在社保卡内设置密钥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社保卡只限本人使用,各应用前台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卡面信息和系统显示信息是否与持卡人相符。如有疑问的,暂停其相关业务办理。对少数行动不便、委托他人持本人社保卡代办劳动保障业务的,应出具委托人身份证,各应用前台工作人员应将被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记录在表单存根上。因违反上述规定操作造成损失的,由违规业务前台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持卡人因社保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争议的,由信息中心和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处理。持卡人不服处理结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实后,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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