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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省长
医院
处方
点评
工作
实施方案
XX省长辛店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标准(试行)(医管发[2023]28号)文件精神和处方管理方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那么等有关规定要求,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平安,特制定XX省长辛店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实施方案。
一、建立组织。成立“长辛店医院处方点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院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组长:宋雄英赵海燕(业务院长)副组长:任玉霞(医务科科长)
靳惠玲药剂科主任成员李天利医保办主任
瞿芳院感办主任
李小兵主管药师
李淑霞主管中药师
二、目标任务: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对处方书写的标准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提出改进意见,促进临床提高医疗质量。也是对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医院门(急)诊处方进行抽样检查,对中、西药处方分别进行抽查、评价。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通过点评,到达标准医疗行为,促进临床科学合理使用药物,提高不良反响主动上报率、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平安的目的。
三、工作内容:
(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标准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标准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使用不标准的缩写名称或代号等(大输液、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标准,药品用法可用标准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取药〞不能作为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那么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
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
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
4、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5、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
(三)药品用法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抗菌药物的标准使用。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临床指导原那么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方法和实施细那么的规定执行。
(五)处方药品费用。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六)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依据处方管理方法和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
进行评价。
(七)处方合理用药评价。根据处方中患者根本信息和诊断,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四、评价方法:
(一)医院药剂科每月随机抽一天门诊处方,根据本方法的评价内容进行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有问题的处方进行处方分析和评价,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二)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药剂科将复议结果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处和医院质量管理办公室,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进行处分和奖励。
(三)医院处方点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按卫生部的要求每月定期随机抽取医院100张门诊处方和30份出院病历,根据处方管理方法的要求重点评价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情况和通用名的开具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公示。
五、结果分析: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标准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标准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标准或者字迹难以识别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标准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标准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标准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1)适应证不适宜的;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根本药物的;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四)处方点评结果的应用和管理:
1、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2、医院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方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分。
3、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篇:医院处方点评实施细那么医院处方点评实施细那么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标准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平安,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方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那么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度本细那么:
第一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二条不合理处方包括不标准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标准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标准或者字迹难以识别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标准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标准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标准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根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第六条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