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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医疗
安全
责任
追究
制度
医疗平安责任追究制度[1]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警醒有关责任人员,保障病人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纠纷的评析对象:
一、凡因任何原因引发的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用减免〕;
二、虽无补偿,但已在院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评析内容:
一、医疗纠纷的原因及性质。
二、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防止、存在缺陷、不可防止。
第二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四条
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20日内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骨干进行认真的评析,按情节及后果,认定纠纷性质为可以防止、存在缺陷或不可防止。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防止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防止〞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符合以下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防止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四、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有责任的可认定为可防止的纠纷,也可认定为存在缺陷。
五、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医疗纠纷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酌情认定。
第三章
第五条
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20日内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骨干进行认真的评析,按情节及后果,对已认定性质的纠纷的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可以防止的医疗纠纷的处理:
一、负全部责任的,扣回责任科室的当月奖金的10-20%,主要责任人承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5000元〕;经论证,科主任负有责任的,承当赔偿费用的1-1.5%〔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负次要责任的,扣除责任科室当月奖金的5-10%,主要责任人承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5%〔最高不超过3000元〕。视情节,科主任承当0.5-0.75%的赔偿费用〔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
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扣除责任科室当月奖金的5-10%,主要责任人承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4%〔最高不超过1000元〕。次要责任人
承当主要责任人承当的费用的20%。
第八条
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工作人员脱岗、严重不负责任、违纪违法、严重违规违章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因私自收费、恶意使处方外流、私自向病人卖药卖器械等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同时报请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撤消执业资格、延迟晋升、降级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因管理人员“不作为〞导致医疗纠纷并有补偿的,除按院规章制度追究“不作为〞的行政责任外,也要承当一定的经济责任〔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
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分管院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一条
对于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从轻处理,对于责任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加重处理。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二条
因科室责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所免除的患者的医药费用不计入科室收入。
第十三条
以上各条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当的赔偿额,以保险公司赔付前医院实际赔偿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四条
医院设立“风险奖〞。如科室一年未发生产生赔偿的纠纷或事故,院部将按科室职业风险的上下给予该科室当年总奖金额的2%-5%的奖励〔目前暂限在各病区试行〕。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院领导班子研究认定。
石桥驿镇卫生院
医疗平安工作制度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标准。
2、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医疗质量控制要求,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恪守执业道德标准。
3、临床科室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医院制订的各项制度。
4、职能部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医疗质量督察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平安和效劳质量。
石桥驿镇卫生院
第二篇: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全体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XX省医疗机构重大平安事件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平安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或院办公室。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质量平安管理小组承当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当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医务科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院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医疗医疗质量平安管理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当责任及责任大小。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医疗质量平安管理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当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防止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防止的医疗纠纷。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防止〞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符合以下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防止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
-3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成心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当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责任人员承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方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1万元〔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当5%b段、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责任人承当6%c段、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当7%d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当8%e段、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当10%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责任人承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当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e段。
-5执业〕医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当。
第六章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当月管理奖的1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2万元〔包括2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当月管理奖的20%的罚款,科室副主任扣除当月管理奖的10%的罚款,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给予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2—3万元〔包括3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给予当月管理奖的30%罚款,科室副主任给予扣除当月管理奖的20%罚款,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给予300元的经济罚款,分管院长给予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二十三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给予扣除当月管理奖的40%罚款,科室副主任给予扣除当月管理奖30%的罚款,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给予400元的经济罚款,分管院长给予300元的经济罚款,院长给予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七章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第二十四条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
-7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