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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礼节俗”_清代知识精英的婚俗移易实践_邵凤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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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节 清代 知识 精英 婚俗 移易 实践 邵凤丽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 卷第期 年 月 “以礼节俗”:清代知识精英的婚俗移易实践邵凤丽,萧放 摘要清代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民间婚俗的世俗性进一步凸显,“婚姻论财”“恶俗婚闹”“婚服摄盛”等现象频发,从而引起知识精英的移风易俗实践。知识精英受儒学之教、习儒家之礼,在婚俗移易过程中坚持“以礼节俗”,将 仪礼 礼记所代表的儒家礼仪传统作为规范、整饬婚俗发展的重要依据。同时,知识精英受各自社会角色的影响,在具体移易实践过程中又呈现出鲜明的阶层性、针对性。当知识精英以地方官身份进行婚俗移易时,婚俗移易是“礼治之术”,其目的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当他们以文人身份进行婚俗移易时,婚俗移易是“礼仪之道”,其目的是延续儒家古礼传统;当他们以家族管理者身份进行婚俗移易时,婚俗移易是“礼俗之计”,其目的是保障家族生活正常运行。对知识精英而言,不同的社会身份意味着婚俗移易的目的、关注点以及方法的不同。清代知识精英“以礼节俗”的婚俗移易实践也为当下移风易俗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启示。关键词婚俗移易;以礼节俗;知识精英 作者简介邵凤丽,辽宁大学文学院副教授。辽宁沈阳,邮编:。萧放,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邮编:。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礼俗”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词语概括。礼与俗之间既区隔对立,又相互依存、影响,进而形成了礼俗互动的整体社会格局。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礼俗互动具有中国思想史的本土特色,是中国历史社会建构的重要方式。同时,礼俗互动也可以作为理解中华文明内部一种自我制动、制衡的传统政治智慧与社会运作机制。在礼俗互动中,“以礼节俗”是其重要构成部分。萧放指出俗是礼的来源,礼是对俗的系统化的规定;俗始终处于礼的观照之下,风俗被视作礼的秩序实现的重要一环。彭牧指出历史上儒家精英长期倡导“以礼化俗”,目的是保证礼的纯洁与正统,因为俗很容易影响到礼。刘志琴认为以礼节俗的结果是礼中有俗,俗中有礼,双向地增强了精英文化与民间文化的相互渗透。在“以礼节俗”过程中,更具体的问题是以何种礼节何种俗,又如何去节。对此,张士闪曾指出应注重区分礼对于国家统治阶层、文人精英以及民众的不同意义。刘晓春也提醒应跳出现象层面,从行动者层面,在“地方性情境”中去理解礼俗互动的具体意义。本文基于礼对不同行动者有不同意义,从行动者角度出发,对清代知识精英在婚俗移易过程中“以礼节俗”的缘由、目的、关注重点等进行分类梳理和探究。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研究”(项目编号:);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经费项目“社会转型时期东北地区家谱新修与区域社会治理关系研究”(项目编号:)。刘志琴:礼俗互动是中国思想史的本土特色,东方论坛,年第期。张士闪:礼俗互动与中国社会研究,民俗研究,年第期。萧放、何斯琴:礼俗互动中的人生礼仪传统研究,民俗研究,年第期。彭牧:同异之间:礼与仪式,民俗研究,年第期。参见刘志琴:礼俗文化的再研究 回应文化研究的新思潮,史学理论研究,年第期;刘志琴:礼俗互动是中国思想史的本土特色,东方论坛,年第期。刘晓春:“礼俗”的“内外”“文野”关系,民俗研究,年第期。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在传统礼俗社会中,婚礼虽被认为是“礼之本”,是传统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普通民众的婚礼问题长期被排斥在国家礼典之外。直至宋代 政和五礼新仪的颁行,婚礼等民间礼仪才实现“礼下庶人”的转折。政和五礼新仪被认为是“第一部给庶人制礼的官修礼典”。与前代礼典不同的是,政和五礼新仪中设有“庶人昏仪”一条。这一规定被 明集礼继承,在“嘉礼九”“婚礼”中对“庶人”婚礼进行了规定。清承明制,并对身份群体的划分更为细致。大清通礼在普通民众婚俗方面,区分“庶士昏”和“庶人昏”两部分。“庶人昏”包括纳采、纳币、请期、亲迎等礼仪。庶人婚礼问题被纳入国家礼典,一方面表明庶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表明朝廷利用婚礼进行社会治理的意图越来越凸显。为了充分发挥婚礼的社会教化、社会管理功能,清朝政府通过颁行 大清通礼 清会典等方式对婚俗进行规范。但是,作为一种生活习俗,婚礼本身具有内在的变异性,会随价值观念、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当婚礼的发展与国家礼典、礼制出现疏离、悖反,进而引发严重社会问题时,往往会引发社会的移风易俗。在中国历史中,移风易俗的命题自春秋战国时被提出以来,历代不断被阐发、实践。“移风易俗的实质是对社会现状的干预,就是一些人(他们往往是统治者或者社会精英,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掌握更多的权力和资源)在一定的观念支配下,通过有组织的活动打破现存状态,使之朝向另外一种状态变化的过程。”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婚俗问题始终是移风易俗的重要内容。到了清代,情形依然如此。作为长期受儒学之教、习儒家之礼的知识精英,他们对礼与俗之间的关系非常关注,当二者出现矛盾、冲突时,知识精英常常主动承担起论辩、矫正的移易责任。知识精英对婚俗的移易都坚持“以礼节俗”的原则,强调用儒家之礼约束民间之俗,试图调控婚俗的发展趋势,使之重归礼仪传统,但受社会身份差异的影响,他们在推进婚俗移易时的目的、方式、重点又不尽相同。在知识精英群体内部,按照社会身份的差异,又可区分为三类身份群体:一是执政一方的地方官,二是以推行礼仪教化为己任的文人,三是乡土社会负责家族组织管理的族长、家长等家族精英。受社会身份的影响,官员、文人、家族精英在婚俗移易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边界性,他们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能力范围内推进婚俗移易。一、礼治之术:地方官对婚俗的移易历史上,进行移风易俗的一个重要身份群体是执政一方的地方官。在中国传统的地方管理体系中,风俗好坏是地方官管理得失的重要反映。在地方官看来,移风易俗事关地方风化和基层安稳,良好的社会风俗是醇厚民风的反映,也是社会善治的重要表现,所以必须“禁止浇风恶俗,正人心以归醇厚”。明代王守仁(年)在南赣地区执政期间曾指出,该地多年来匪患难治,当地人之所以会“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而为暴”,这并不完全是个人原因,“岂独其性之异,其人之罪哉?”作为地方执政官也有责任,“亦由我司治之无道,道之无方”。另外,明代吕坤(年)在地方任职期间也曾指出:“夫风俗纪纲,本院之职也;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 年第期 清孙希旦:礼记集解昏义,北京:中华书局,年,第 页。杨志刚:“礼下庶人”的历史考察,社会科学战线,年第期。明徐一夔、明梁寅、明周子谅等:明集礼,明嘉靖九年(年)。明集礼(卷二十八)嘉礼(十二)“庶人”条包括:总叙、冠服、礼物、纳采、问名、纳币(请期附)、亲迎、见祖祢、见舅姑、享送者、壻见妇之父母、纳采仪、纳币请期仪、亲迎仪(有故听以媒氏往迎)、见舅姑仪、见祖祢仪、壻见妇之父母仪、享送者仪、纳采图(问名纳吉纳成亲迎同)、亲迎图、见舅姑图、见祖祢图。清 钦定大清通礼(卷二四),长春:吉林出版社,年,第 页。张勃:风俗与善治:中国古代的移风易俗思想,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第期,第 页。本文所说的知识精英主要是从他们对传统礼仪知识占有角度进行划分的,这些人不仅是传统礼仪知识的学习者、拥有者,同时也是礼仪知识的传播者、护卫者。他们十分重视礼仪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往往担负着化民成俗的历史使命和责任。禁止浇风恶俗规约,载于张方玉:楚雄历代碑刻,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年,第 页。明王守仁:南赣乡约,载于王守仁撰,吴光、钱明、董平等校:王阳明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 页。振扬风纪,本院之事也。”地方官对婚俗的移易,不仅要进行道德训诫,而且还会非常鲜明地提出具体的移易方法和措施,并在地方社会付诸实践。虽然很多地方官都在进行移风易俗实践,但是在进行移易时的动因、方式、涉及范围等方面仍存在差异。有时是地方官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主动进行移风易俗,其中包括婚俗问题;有时不是地方官主动进行婚俗移易,而是由士绅向地方官提出申请要进行婚俗移易,地方官审定通过后再进行移易。(一)地方官主动进行婚俗移易有清一代,很多地方官对婚俗的移易都是在移风易俗整体工作中进行的。在具体移易过程中,地方官最为关注的是“婚姻论财”问题。清代婚俗发展地域性较强,一些地方秉持古礼,传承“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传统婚姻观。如清初山东部分地区,赵执信(年)在 礼俗权衡中非常骄傲地说自己的家乡益都县颜神镇有“邹鲁之遗风”,“吾乡婚礼远胜南国者有数事焉。不受聘财一也,妆奁不责厚薄二也”。从这段话中也可以看出,他认为在其他“南国”地方,“婚姻论财”问题十分严重。翻阅清代方志资料,研究者可以看到关于“婚姻论财”的记载非常多,涉及的地域范围十分广泛。如宣统 诸暨县志记载:“今时婚嫁皆以为重事,然古之重重在承先,今之重重在夸俗,故以多仪为尚,岂知极盛难继,而偶缺又易召嫌,以致婚媾仇仇,骨肉参商,皆言利实 始之。”面 对此种“夸俗”问题,地方官的一种做法是制定出婚嫁具体标准,要求百姓遵行。乾隆二十四年(年)陈宏谋在任江苏巡抚时发现当地“婚姻论财”现象十分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为了有效遏制“婚姻论财”,他在当地颁行 风俗条约,其中规定:“富者聘币不得过八端,奁箱不得过六只。贫家聘奁,各随其力。”光绪二十三年(年)昌化县志收录了当地政府颁布的 禁嫁女索聘示,其中规定:“始而纳采,以六串为率,既而问名,视女子年岁为限,一岁不过一串,至报星期,上户不过一十八串,中户不过十六串,下户不过十二串,永为定例。女家不得嫌礼仪之薄,男家不得责妆饰之微。”虽然地方官重视通过法令方式进行婚俗移易,但是从各地“婚姻论财”现象长期存在的事实来看,这些法令并未取得预期成效。另外,有些地方官虽然也是通过法令方式推进婚俗移易,但并不是简单地控制婚嫁财物多少,而是尝试从百姓生活的实际困难出发,寻找解决当地婚俗问题的办法。陈盛韶(年)于道光四年至十三年(年)出任福建建阳、古田、仙游、诏安、邵武(厅)以及台湾等地区的地方官。在历史上,清代东南海疆地区社会问题十分突出,是清朝政府重点管理的区域,而陈盛韶所管辖的闽台乡村社会不失为其缩影。在这些地区,长期以来婚丧奢靡、乡族械斗、地权与赋役不清、蛊毒等社会问题十分严重。为了有效维护基层社会稳定,陈盛韶制定了很多措施。其中的婚俗问题是陈盛韶进行乡村治理的重要方面,这是因为当地嫁资高昂,嫁娶困难。“诏安中户娶妻聘近百金,下户五六十金,其余礼物不资,嫁者奁资如之,故嫁娶均难。”一些地方婚礼奢华,极度浪费,“邵武婚礼,为酒食以召乡党朋友,五六日至于旬时。其肴以豕肉为上,堆盘盈七八斤,亦有宰牛享客者。赴宴曰 某家作客,又曰 某家吃肉。新妇入门,家从此窘”。有些人家甚至负债办婚礼,例如在古田县,“上户费千余金,中户费数百金,下户百余金,往往邵凤丽,萧放“以礼节俗”:清代知识精英的婚俗移易实践 明吕坤:禁约风俗,载于吕坤撰,王国轩、王秀梅编:吕坤全集,北京:中华书局,年,第 页。清赵执信:礼俗权衡,载于四库未收书辑刊编纂委员会:四库未收书辑刊(三辑八册),北京:北京出版社,年,第 页。清宣统 诸暨县志,载于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年,第 页。清钱思元、清孙珮:吴门补乘:苏州织造局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 页。清 昌化县志(卷十一)纪事,光绪二十三年(年)刻本。清陈盛韶:诏安县苗媳,载于 清邓传安、清陈盛韶:问俗录(卷四),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年,第 页。清陈盛韶:邵军厅吃肉,载于 清邓传安、清陈盛韶:问俗录(卷四),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年,第 页。典卖田宅,负债难偿”。源于嫁女之难,当地溺女现象严重。长期累积下来,这一陋习造成当地社会男女比例失调,使得嫁娶更加困难。同时,男子如不能及时婚娶,也会影响社会治安,“无室家之匪民,掳抢械斗,喜于从乱,亦根于此”。重嫁之风已经严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此陈盛韶制定了两条具体措施。一是“苗媳”法。虽然童养媳是陋习,但是在陈盛韶看来也不失为拯救时弊的一个方法。“邑设寄乳法苗媳一条,仿 周官省礼多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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