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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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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新编
办税效劳厅管理规定
为全面加强办税效劳厅标准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效劳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效劳厅管理方法(试行)。下文是办税效劳厅管理方法(试行),欢迎阅读。
办税效劳厅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办税效劳厅管理,提高纳税效劳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办税效劳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效劳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本钱的原那么,合理设置办税效劳厅。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效劳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效劳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效劳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效劳厅应当按照标准、便捷、高效、文明的原那么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效劳,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效劳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效劳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
(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
(三)办理发票出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分;
(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
(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
(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
(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效劳厅岗责体系,统一标准办税效劳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效劳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条办税效劳厅要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效劳承诺、税务行政收费工程、税务违法处分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 等应公开事项。
第十一条办税效劳厅应当提供以下效劳:
(一)导税效劳。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效劳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
(二)全程效劳。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三)限时效劳。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延时效劳。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
(五)预约效劳。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效劳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六)提醒效劳。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防止纳税人因工作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以下效劳:
(一)网上办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办税效劳平台,通过网络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税、报税认证、文书申请等涉税事项。
(二)联合办税。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三)同城通办。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实现纳税人不受地域限制,自主选择办税效劳厅办理涉税事项。
第十三条办税效劳厅的环境建设应简洁实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标准统一。
第十四条办税效劳厅一般设置办税效劳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综合效劳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效劳。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设置综合效劳、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或综合效劳、发票管理两类窗口。
第十六条办税效劳厅应当设置公告栏、意见箱,提供自助办税设施、宣传资料、表证单书及填写范本、笔墨纸张及相关用品。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系统和效劳质量评价系统等设施。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标准设置办税效劳厅的外部标识和内部标识。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效劳厅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办税效劳厅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提高办税效劳质量。
第十九条办税效劳厅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平安运行。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有方案地组织开展办税效劳厅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效劳水平。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办税效劳厅人力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鼓励机制。在干部交流、职务晋升、福利待遇、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办税效劳厅工作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办税效劳厅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上岗,推行首问责任制,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业务熟练、效劳标准、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202223年202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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