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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电视
购物
诈骗
损害
消费者权益
调查
关于电视购物诈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调查
——以XX县区九龙镇为例
作
者学籍批次学习中心层
次专
业指导教师
王云辉20232023河北保定奥鹏
专升本法学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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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调查概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调查目的"""""""""""""""""""""""""".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调查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调查情况分析………………………………………………………………..1
(一)被调查者对电视购物活动的态度………………………………………..2
(二)被调查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态度……………………2
(三)“电视购物〞欺诈消费者的手段………………………………………….2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的主要困难……………….3
三、“电视购物〞厂商欺诈消费者产生的后果………………………………….4
四、关于整顿“电视购物〞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4
(一)从国家的角度来说…………………………………………………………4
(二)从“电视购物〞直销商家角度来说………………………………………..5
(三)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5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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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调查消费者对电视购物活动的态度
在调查中发现消费者对电视购物活动理解各不相同,政府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大学生有60%表示并不相信电视购物广告上所宣传的产品,也没有意愿去购置电视购物广告宣传的产品,而且90%的机关单位职工,和20230%的大学生都比较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知道投诉 及投诉方法。只有20%的农民、打工者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多都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觉得几百块钱的东西不值得去追究,即使被骗了也只能忍耐了。并不是因为不想追究,大多农户都抱有一个心里,认为被骗了就要打官司告状,到头来花的钱更多。结果变相的助长了不法商家的嚣张气焰。
(二)被调查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态度。
在调查中,20%的被调查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的尚可,35%的被调查者认为消费折权益法要加大力度,45%的被调查者认为消费者权益法形同虚设。几乎全部被调查者都要求相关部门大力整顿电视购物市场,严格按照广告法整顿电视购物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载体及地方电视台。要求执法部门配合消协积极的打击不法分子,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电视购物〞欺诈消费者的手段。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1.任意夸大商品功能,货物名不符实。电视购物厂家为了使消费者购置产品,利用直销主持人成心夸大产品性能,把该商品夸的功能强大到几乎无所不能,以及利用每日限额销售,前几十名打 订购者有奖等销售手段诱使消费者打 进行订购。更甚者不惜重金聘请“明星〞“专家〞“学者〞做商品代言人,声称某商品经过了国家xx机构鉴定,还煞有其事的拿出鉴定证书,利用名人效应和权威效应来迷惑消费者。往往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与宣传物不符,不是以假乱真就是以次充好。
2.实体店不存在。好多电视购物厂家只为消费者提供了订购 ,并没有告知消费者商品的厂家所在的区域或者是号称“进口商品〞“国外引进〞。承诺15天无条件退货却不给消费者留下售后 。以及利用高科技手段隐藏、篡改 号码蒙骗消费者,使消费者上当后无处投诉。投诉后相关部门不知如何下手。
3.开具的发票于实物不符。虚假电视购物商品的发货人可能是厂家,也可能是代理商以及非法商家。往往上当受骗的消费者收到的商品发票与所购置的商品不符合。例如消费者定够了一款全球呼智能 ,包裹或者发票上只注明“ 〞字样。等消费者翻开包裹确实是 但绝不是自己所订购的 。
4.利用快递公司“付款后验货〞变相的剥夺了消费者的验货权。虽然电视购物广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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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已经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开展,主要表现在:一是保护范围不全面,当前的投诉热点,如医疗效劳、商品房、汽车、网络购物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据;二是保护对象不明确,对消费者的范畴界定不明确,非直接购置商品的第三人是否属于保护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三是法律条款不适应,如关于 “假一赔二〞的规定不好落实,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对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和检测费用负担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的手段和强制措施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等等。
三、“电视购物〞厂商欺诈消费者产生的后果
(一)对于国家来说,国民收入固然重要,增加税收固然重要,但底层老百姓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也不容无视。一个国家如果假冒伪劣商品充满市场,必然扰乱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长久下去将会使百姓不信任政府,国际地位下降,对国际贸易也不利。
(二)对于“电视购物〞行业来说,这个市场经常充满着欺诈消费者的产品,将会造成对整个行业的不良影响,使消费者不在信任电视购物,不在涉足这个市场,造成“一个老鼠坏了一锅粥〞的局面。使正规厂商遭受连累,企业形象受损,最后退出市场。
(三)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总是被电视购物直销欺诈,会排斥这个市场,会产生恐慌心理,加大精神负担,影响个人生活,不再相信“诚信〞。最终导致国民素质下降。
四、关于整顿“电视购物〞市场的建议
(一)从国家的角度来说
1、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使不法商家无空子可钻;确定详细的赔偿标准,减少消费者诉讼的支出或全部由涉嫌欺诈的电视购物直销商家支付。
2、加大执法力度,各部门要密切联系消协,建立共同的应诉平台。在打击不法商家的同时,维护了国家的形象,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3、建立相关行业的准入制度,对电视购物的节目制作形式、内容、主持人、明星代言、电视购物产品的准入门槛等做出规定。使不法商家伪劣产品进入不了消费者的视线。
4、标准电视台购物广告,严格依照广告法执行广告审查制度,实行电视购物广告问责制,对播出虚假广告的电视台严肃处理,甚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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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周丽丽、李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2223年第4期
2.赵洪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2223年第4期
3.黄东斌,“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223第8版
4.王艳群,“网购陷阱重重,投诉困难无门—虚拟的交易平台忽悠了谁。〞,今日南国,202223年第7期
5.李京丽,“终端定位:电视购物的运营变革〞,新闻界,202223年第2期
6.魏佳,“向外取经促进电视购物开展〞,青年记者,202223年第16期
7.刘正勇,“电视购物开展谈—以湖南购物频道的筹划为例〞,南方电视学刊,2023年第4期
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2023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2023月
第二篇:浅析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浅析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伴随着的是电子商务的迅速壮大,“网上购物〞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然而网络购物消费者陷阱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网络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人关注。目前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之际,在消法中设专门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较之一部电子商务法更符合我国实际,可行性较强,能够取得更好的保护效果。因此,现阶段最迫切的是修改现行消法,使其对网络购物的相关问题得以有效规制。
关键字:网络购物维权警惕途径诚信
根据最新在线调查结果,目前大约有1500万人经常使用网络教育,2500万人经常使用网上招聘,经常使用博客和上网购物人数那么分别到达2800万和3000万人,分别占网民总数的12%、20%、23.7%和26%。,显示出这一新兴购物方式具有良好的潜力。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2年全国投诉情况显示,消费者对于互联网效劳的投诉增长幅度非常惊人,增幅到达了117.5%。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尝试或已利用互联网购置自己需要的产品或者效劳,电子商务已经成了消费者满足需求的重要途径之一;另一方面网络购物随着网络科技的开展,因物美价廉、方便快捷而风行时下,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由于网络购物市场尚未标准,鱼龙混杂,网络购物不见实物、不见商家的特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常得不到保障。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效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然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感受商品性能,而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与交易有关的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规格、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等均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提供。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异。从某种程度上讲,网上购物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置前检验商品的权利。网络上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异进行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的真情实况。如本人就今年买了一件衣服色差就很大,和图片的完全不同,但卖家坚持说图片是灯光效果。
2、交易平安难以保证。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有网下汇款和网上银行支付。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采用网上银行支付才是真正的网上购物。支付宝的出现大大促进了网上购物的开展,但由于目前我国网上银行开展不健全,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平安技术标准和相应标准,如加密技术、internet主要的平安协议、un/edifact的平安、平安电子交易标准(set)等。但不法分子通过程序盗取用户信用卡账号和密码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由于支付系统的不完善,交易平安得不到保证,出现了大量的消费者因欺诈而受损失的事件。
3、退换货困难,求偿权缺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成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网络的虚拟性,网上经营者很多无实际经营地址。网络使消费者购物范围和经营者销售半径无限扩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实际距离可能很大。目前,假设不是消费者主动要求,网上经营者很少提供商品相应的凭证和购物发票,这样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自己承担一切额外费用,或者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传统消费模式中,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可直接找到经营者请求赔偿,但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要获得赔偿却困难重重。
1、侵权方难以寻找。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卖家的真实姓名是否和网络上注册的一致,都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很多网上交易的店铺并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保委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