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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谈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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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避税 工作 认识
谈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 浅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国家不同,时代不同,税收不同,因而纳税人力图降低税负的方式和手段也有所不同。这些方式和手段虽然多种多样无外乎偷税、漏税、逃税和避税等。前三种行为在任何国家一经发现都将受到严厉的处分。特别是偷税和逃税行为一旦被查处曝光,将难以逃脱严厉的经济惩罚。因此,越来越多的纳税人致力于研究国家税法的漏洞和国际税收间的差异,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各种方式,到达减轻或免除其税负的目的。 一避税与反避税的定义 (一)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方法,做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到达减轻或免除其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那么,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合法避税,也称为节税,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这在税务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 非违法的避税,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由于税法本生存在漏洞,使纳税人能够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做出有利于减轻税负的安排。这种避税行为,会使国家蒙受损失。但因为于法无据税务局不可能像对待偷税一样基于法律制裁。只有完善税法,以杜绝漏洞。 外表合法实属违法避税,这种避税是在合法外衣掩盖下,欺诈手段逃税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在国家税收中相当普遍。一般也是利用税法的差异规定和优惠政策,通过“挂靠〞和“虚设机构〞,以合法之名行逃税之实。对这类避税行为只有检查,已经查明,应按偷税论处。 (二)反避税是对避税行为一种管理活动,其重要内容从广阔意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对于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来说,开展反避税工作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①有利于充裕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国家权益如上所说,避税行为在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同时,会引起国家税收收入相应的减少,损害国家的财政利益。同事,还会造成和加强资本在国际间的不正常流动,使税收收入相应的减少,损害国家的财政利益。同时,还会造成和加强资本在国际间的不正常流动,使税收权益难以在有关国家间正确划分,不利于开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通过开展反避税工作,可以使国家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地入库,可以有效地缓解国家间税收权益分配方面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权益。 ②有利于贯彻税负公平原那么公平税负一般是指按负税能力平等征税。它主要包括:在同等条件下按同等方法征税,不同条件下的纳税人区别征税。但由于避 税行为的发生,使得一局部纳税人通过精心筹划而获得了税收负担的减轻,而另一局部实实在在缴纳了税款的纳税人,相对于避税人来说税负是增加的,这局部纳税人便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如果对避税行为不采取措施,就会扩大避税行为涉及面,破坏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使国家蒙受损失,最终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开展与完善。通过开展反避税工作,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排除各种非主观因素对税收分配的影响,使不同的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优胜劣汰,充分表达税收的公平税负原那么。 ③有利于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杠杆,可以表达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地区经济开展和生产力布局政策,以调控经济的运行,引导经济的开展,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地区经济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其它各种经济结构合理化。国家还可以通过一定时期涉外税收的一些优惠方法,来吸引外资,开展国内经济。这均表达在税收法律中。 而避税却歪曲了税法的宗旨,使税收的宏观调控失灵,使税收的优惠导向失灵,使税源流失,从而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所以,只有开展反避税活动,才能将上述情况降低到最低限度,充分表达税法的政策作用。 ④有利于提高税务执法水平,维护国家权益通过开展反避税活动,可以使我们的税务干部通过解剖各种避税手段,在反避税活动中得到锻炼,执法水平逐步提高;同时,也能使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认真纳税,维护我国税法尊严。另外,通过防范国际避税,可以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涉外税收法制,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保护正当的国际经济交往。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因此合法手段的避税就成为纳税人的首选方式,随着人们受益的日益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的迅猛开展,以仅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的上升趋势,跨国“纳税人来自国际避税和逃税的潜在收益也随之增加,因为国际税收和逃税下降也越来越严重。由于逃税在各国中属于违法行为,对其公司造成的损害将远远大于逃税所带来的盈利,因此转而研究各国税收间的差异和法律上的漏洞,以合法方法来逃避税收已到达税负的目的,使得国际避税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国际避税活动规模越来越大。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的避税安排具备了涉外因素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产生里联系。其特点是,跨国纳税人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税法上的不一致而实现跨国避税。国际避税的方式大体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个人居住地的变化进行避税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期通常的做法是对居民纳税的全球范围所得征税,被称为“无限纳税义务〞。而对非居民仅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因此,以各种方法是防止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纳税义务的关键所在。 每个国家对居民身份确实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其中主要是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不一样。住所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国拥有永久性住房,那么就是该国居民。时间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国连续停留一定时间(如半年或一年),那么也可被认为是该国居民。这些不同居民标准确实定,往往存在一些漏洞,使一些跨国纳税人游离于各国之间,确保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他们通常采用两种方法,防止成为居民和防止成为高税居民。 ①防止成为居民 跨国纳税人为防止纳税,可设法使其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他采们取不购置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压缩居住时间等方法来防止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逃避税收。有的甚至长期住在轮船上,四处漂泊,成为“无国籍人〞。 ②防止成为高税居民 高税国通常是指征收较高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的国家,但最主要的还是指较高的所得税国。居住在高税国的居民可以移居到一个适宜的低税国,通过迁移住所的方面来减轻避税义务。 一般来说,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躲避所得税,不会涉及过多的法律问题,只要纳税居民有一定准迁手续即可,但各国政府为了反避税,对旨在避税的虚假移民作了种种限制。所谓虚假移民是指纳税人为获得某些税收好处而进行的短期移民(通常是一年内),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凡个人放弃本国住所而移居国外,但在一年内未在国外设置住所而又回本国的居民,在此期间发生的收入所得一律按本国税法纳税〞。 (二)利用公司驻地的变化进行避税 利用公司驻地的变化与个人居住地的变化来避税,二者有明显的不同,公司很少采用向低税国实行迁移的方法。这是因为许多资产(厂房、地皮、机器等设备等)带走不便或无法带走;在当地变卖而产生的资产利得,又需缴纳大量的税款。 国际上对法人居民的判定标准有两类。一类是接机构登记所在地;另一类是按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按前一类判定标准,企业只需采取变更登记的临时措施,便可以比较容易的到达避税的目的。后一类的判别标准有多种,例如总机构标准,即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设有总机构的公司,就是该国居民;主要经济活动标准,只要某公司的主要经济活动在一个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境内,那么该公司为该国居民。 在利用公司居住地的变化进行避税的过程中,人们还借助“信箱〞公司或中间操作等方式,“信箱〞公司是指那些具有法定的组织形式完成居住所在国法定登记手续的公司,这些公司名义上所应从事的各项工商活动,均由在其他 国家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实行。这些公司或分之机构多是设在投资税收优惠的国家中的法人组织和实体,这些公司和实体享受各种税收优惠。 (三)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避税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二是通过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 ①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 这是指跨国关联的企业之间,主要是跨国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转移定价的具体形式是子公司以高于正常市场的价格从关联企业进口原材料或零配件,再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产成品销售给关联企业,这样就造成该子公司帐面上亏或不盈利,从而把利润都留在了境外。 ②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 避税地是指国际上轻税甚至无税的场所,即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支付税金或少量税金的地方。 避税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a、有明确的避税范围,大多数都是很小的国家或地区,甚至很小的岛屿。b、避税港的地理位置大多靠近实行高税的经济兴旺国家,交通方便,并且便于形成脱离高税管辖的庇护地。c、避税港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内容及程度远远超过其他地区。d、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所谓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通过在协定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导管公司的方式,从而间接享受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这种导管公司的这只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传输公司,一类是间接传输公司。 三、国际反避税的措施及对策 通过以上对避税方式的分析、结合各国的反避税立法,国际反避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确立税务部门审查权,促进跨国纳税人正常交易 跨国公司利用企业间的相互控制关系,广泛采用转移定价方式转移利润,这已成为国际避税中最为普遍而严重的现象,因此为了防止跨国纳税人通过虚构的交易进行避税,制定避税措施时应规定纳税人的交易必须符合正常交易原那么,并赋予税务机关相应的审查和利润调整权。 (二)取消延期纳税 对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当其不汇回时允许延期纳税,给跨国母公司提供了避税的条件。为堵塞这一漏洞,可以通过反避税立法来取消延期纳税。如美国早在1962年对1954年的国内收入法补充了对付避税的f局部,在该局部的第9 51、964条中规定, 凡美国人控制的外国公司,一律不得延期纳税,如果外国利润不按时汇回,美国税务当局可以要求外国公司按股份比例将利润分配给美国公司,并作为当年的利润汇回到所得中去,向美国政府纳税。 (三)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延伸提供税务情报 由于税收管辖权和国家主权的限制,一国税务当局一般不能直接到另一国去取得本国跨国纳税人的有关税收资料,也不可能强制对方国家提供这方面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或者是加强双边税收协作,互通情报;或者是规定跨国纳税人自己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即规定跨国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纳税情报的义务。所得延伸提供纳税情报,是指居住国税务当局要求本国居民广泛提供自己有关纳税的一切资料,不仅是本国的,而且还包括外国的。比方,美国税法要求本国的跨国纳税人如实填报有关表格,这些表格很多都是为了跨国纳税人的国外活动而设计的。 (四)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有些国家就采取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的方法,以此来摆脱税务当局在反避税活动中的被动局面,但是无论多么完美的税法,无论多么具体的反避税措施,离开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都只是一纸空文,而高水平的征管工作只能来自严格执法的税务人员,来自于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因此,在加强反避税的立法措施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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