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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节
监督
检查
办法
节能监视检查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的监视治理,实在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务完成和措施的落实,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治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监视检查工作。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局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部门治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视检查工作。
第四条 上级公共机构节能治理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进展监视检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犯公共机构节能法规的行为,公共机构节能治理部门必须受理并进展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章 监视检查内容
第六条 各部门治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视检查。监视检查内容包括:
(一)节能目的和施行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主要指制度落实、综合节电及照明节电、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节水及其他方面节能目的和施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能耗计量体系建立情况。主要指施行能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情况;建立能耗统计台帐、能耗数据监测报告和记录及施行动态监测情况;落实统计制度对能耗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情况。
(三)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或标准情况。
(四)节能治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主要指节能组织领导、机构建立、联络员制度建立情况;节约用电、用水、用油、用气制度建立情况;节能考评制度、奖惩制度建立情况。
(五)落实能源治理岗位责任情况。主要指设置能源治理岗位、明确职责和分工、落实岗位责任情况;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升能源治理岗位人员的节能技能等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治理情况。主要指重点能耗设备节能监测、运转记录和落实节能治理措施情况;供冷、供暖、照明、炊事系统以及机房、实验室等设备节能治理情况。
(七)按要求开展能源审计情况,以及对照能源审计结果整改情况。
(八)公务用车节油治理情况。主要指是否按标准装备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维修、保养制度落实情况;车辆日常用油定额治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节油奖惩措施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其他节能方面工作情况。主要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共机构人员节约认识情况;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规定和标准情况;安排落实节能资金,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情况等。
第三章 监视检查方式
第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监视检查主要采纳全面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
第八条 各部门治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每三年组织一次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及时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超定额和标准使用能源情况严峻、能耗居高不下及浪费能源被举报的公共机构施行重点检查。
第九条 监视检查方法主要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和实地观察等。
第四章 监视检查程序
第十条 监视检查主要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按规定成立监视检查组;
(二)确定监视检查对象、范围、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发出监视检查通知;
(三)组织施行监视检查。查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文件、报告、台帐、报表、内部治理制度以及节能目的方案、任务分解、完成情况等材料,现场查验节能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核对相关节能数据;
(四)反响监视检查意见。检查组现场向被检查对象通报监视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对违犯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公共机构提出、下达书面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按照监视检查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及时进展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监视检查通知、工作底稿、综合报告和处理意见、整改反响情况等文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监视检查人员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觉察的征询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视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代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人回绝签字或盖章的,监视人员应当将其回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
第五章 监视检查责任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节能监视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好的材料和数据,不得回绝、阻止、干预公共机构节能监视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共机构故弄玄虚、回绝、阻碍节能监视检查的,不按要求落实监视检查整改意见的,或出现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37、38、39和40条规定情形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治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予以通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监视检查人员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科学、认真履行监视检查职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那么
第十七条 各部门治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可以按照本方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施行细那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杨陵区机关事务治理局(机关后勤效劳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