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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城市
建筑
垃圾
管理办法
新编
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法五篇范文
XX县区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XX县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法
XX县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法已经市政府批准,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成伟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现予公布,自
XX县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X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市政工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前款规定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施工工地路口硬化、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冲洗、保洁防尘等2措施的落实,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行为。
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规划、定点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平安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开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建筑垃圾开发和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六条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制度。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地点;建筑垃圾运输的数量、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与持有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凭证;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中标单位凭中标文件、合同等,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十条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房屋征收、旧村改造及日常性维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委托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那么,实行统一管理。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4位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警示标志,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备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防尘,并对裸露泥土采取覆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监控设施;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和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许可证的单位运输。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效劳业务,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许可证。申请单位5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独立银行帐户和税务登记证及税票;
(二)有2023辆以上载重量5吨以上的自卸车辆;
(三)运输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有从事渣土处置业务相关的经营效劳工程;
(五)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条件,车容整洁美观;
(六)有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平安、质量、保养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许可证的单位及已登记的车辆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许可证的单位要对运输车辆实行统一样式,纳入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统
6一监控,并实行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许可证的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协议,持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应当载明建筑工地名称、运输单位名称、车牌号、行驶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严禁涂改、转借、跨工程和逾期使用。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等相关证件;
(二)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三)做到密闭运输,防止带泥上路,中途泄漏、遗撒、丢弃建筑垃圾;
(四)严禁超重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应安排人员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效劳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清运过程中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7第二十条建筑垃圾运输效劳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期满如需延续运输效劳资格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
第五章消纳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的排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实行有偿效劳,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开展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地消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地的管理人员,要对入场车辆实行严格管理,杜绝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入内;合理安排倾倒,做好效劳工作,并对弃置的建筑垃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或者开发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8第二十五条单位办公(营业)或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社区居委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统一临时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点应当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由社区居委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后,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统一清运。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X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对阻碍、阻挠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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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物料的运输、堆放和使用,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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