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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民防空事业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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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民 防空 事业 意见
人民防空事业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有关部门: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为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更好地为城乡经济社会开展、防空防灾效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2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202223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推进xx市人民防空事业开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领导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人防工作的领导。市、区县(自治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高度重视人防工作,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坚持人防工作的主体地位,履行好人防工作职责。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定期研究部署人民防空工作,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纳入政府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xx警备区、各区县(自治县)和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把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开展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专人和有关部门联系人民防空工作,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等制度,积极、主动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三)落实人民防空工作机构设置。各区县(自治县)必须依法设立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尚未设立或机构不健全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所在地区的防护类别和所担负的人民防空任务,按照职能,进一步落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主城九区以及重点区县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挂民防办公室牌子,承担防灾救灾公共突发应急任务。镇(街道)、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二、加快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四)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机制。按照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原那么,实行市、区县(自治县)、镇(街道)三级人民防空指挥体制。根据需要适时建立各级人民防空指挥部。进一步优化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编成,明确职责任务,标准指挥程序,健全工作制度。 (五)加快人防指挥所及配套设施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安排,加快实施建设。2023年前,各区县(自治县)都要完成指挥所(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任务,配齐指挥要素,完善指挥功能,落实管理机构。 (六)提高人防信息化水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的要求,适时组织制(修)订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一并纳入本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依托军地信息网络、数据资源,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快人民防空信息系统根底建设,军地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提供技术、网络、信道、频率、数据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与防空防灾有关的行业(单位)的网络要按照政府的指令接入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2023年前,建成覆盖全市XX县区的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用网,全面提高战备通信保障能力。 (七)增强防空警报报知能力。按照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要求,大力加强各类住宅小区、开发区、大学城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警报建设。广泛利用播送电视、移动通信、机动警报车、楼宇播送等手段,实现空情报知多元化。202223年前主城九区及XX县区、XX县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要完成防空警报统控系统建设,其他区县(自治县)要完成防空警报建设任务。 三、统筹规划,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开展 (八)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时,应配套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篇章,并同步组织实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车站及其他重大根底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XX县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应当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兴旺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九)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平时社会作用。积极开发利用人防工程,通过开辟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库、地下人行通道,开放纳凉点,提供紧急避难场所等为开展城市经济、方便群众生活、防灾救灾效劳。主XX县区和中心XX县区的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通道和其他大型公共工程,要尽可能与地面建筑和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实现功能互补和综合效益最大化。新建、在建人防工程,须在确保战时防护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平时的社会需求。 (十)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主XX县区(含北部XX县区、九龙园区)的易地建设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其他区县(自治县)易地建设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一)加快人防公共工程建设。加大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建设力度,加快人防公共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空抗毁能力。要合理布局,有方案地安排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伍、重要物资储藏、连通道、疏散干道等重要公共工程。在人防工程规划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所建工程要符合人防工程的防护要求。 (十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积极培育开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人防工程建设工程(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对经开展改革部门立项、规划部门选址的人防工程建设工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划拨土地工程目录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规费,工程建设与开发利用的水、电、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十三)严格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工程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增强城市整体防护救援能力 (十四)实行防空防灾相结合。按照平战结合方针,要在人民防空系统根底上拓展民防职能,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专业队伍和疏散地域等资源,为政府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指挥平台、警报通信、群众疏散、救援力量等相关支持,积极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十五)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单位落实的原那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开展改革部门牵头,人民防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重要工程和重大工程的布局选址,要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原那么上要分散布局,采取隐蔽伪装、信息防护等措施修建必要的地下防护工程和配套设施。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工厂、仓库,要制订周边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 (十六)推进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人口的1‰—3‰依法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和运输专业队,修(制)订战时扩编方案。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引偏诱爆、伪装设障、信息防护等新型专业队伍。各专业队伍每年要安排时间进行实战训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组建单位要参照民兵训练标准解决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训和必要的装备器材经费。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管理、训练和保障实施细那么由xx市人民政府和xx警备区另行规定。 (十七)加快疏散地域建设。202223年前完成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规划制定任务。市和区县(自治县)要修(制)订城市人口疏散方案,拟制流动人口疏散方案,确定疏散对象、路线、安置地域和组织指挥机构,并适时组织疏散演练。有条件的地方,疏散地域建设要为党政机关战时办公提供根本条件。 (十八)加强人防工程的平安监管工作。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以防坍塌、防火灾、防水灾、防爆炸、防恐怖袭击等为重点的平安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为主,认真落实平安管理责任制。 五、落实人民防空经费,标准国有资产管理 (十九)切实落实人民防空经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所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工程等的资金需要。人民防空经费应专款专用。 (二十)依法征缴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市财政、审计、人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二十一)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按照权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专业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确保资产平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损毁人防工程、通信警报等设施设备,因城市建设需要撤除、损毁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并按规定补建或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撤除(损毁)赔偿费。人民防空资产的转移、报废必须按管理权限报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六、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现代防空与救援知识 (二十二)深化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坚持多形式、多层面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教育部门要把人民防空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方案,组织对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初级中学学生开展防空知识教育与训练。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教育规划,统一组织实施。行政学院要把人民防空内容纳入主体班培训课程,组织对人民防空建设考察。企事业单位要把现代防空与救援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方案,有针对性地组织教育训练。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人民防空宣传工作,为人民防空建设做好正确的舆论导向。 七、完善人民防空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三)完善人民防空法规体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xx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实施情况,拟定出台xx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方法、xx市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管理方法,确保人民防空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十四)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执法工作,明确专(兼)职执法人员,细化执法程序,量化执法标准,落实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绩效评估。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认真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阻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依法保护人民防空建设成果。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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