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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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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安消防 部队 车辆 安全管理 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平安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是实施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制定车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根本依据,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车辆勤务(简称“车勤〞)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的汽车、摩托车(统称车辆)是消防部队的主要装备和战斗力的组成局部。 搞好车辆管理,是保证消防部队执行消防保卫任务和实施后勤保障的重要方面,对加强消防部队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坚持改革创新,加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技术倮障手段,提高车勤人员的素质,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保障能力,适应消防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车辆管理工作的圭要任务 一、强化车辆管理职能,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车辆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制定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部队贯彻执行。 三、组织对车辆的正确使用与保管,提高执勤保障能力。 四、实施车辆监理(检查)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减少车辆使用公害。 五、组织车辆专业训练,培养合格的车勤人员。 六、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及时恢复车辆技术状况。 七、组织车辆器材保障,保证部队车辆维修需要。 八、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管理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九、拟定车辆勤务保障方案,实施车辆勤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车辆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的要求,实施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对车勤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注重保存业务技术骨干。要深人实际,调查研究,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指导车辆勤务人员管好车辆装备。 第六条各级后勤车辆管理部门是各级党委和首长管理车辆的工作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监理(检查)、专业训练、技术保障和经费使用等进行归口管理。车辆管理工作实行按级负责。 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消防部队车辆监理工作,拟定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拟定部队车辆管理工作的开展方向、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车辆专业干部培训;协调车辆跨总队修理;组织局部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解决和处理消防部队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总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所属部队车辆牌证核发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本总队实际拟定补充规定;拟定本总队车辆业务建设规划;组织所属部队实施车辆使用管理,方案、组织、实施驾驶员及其他车勤人员的培训;业务经费统一使用的总队,根据实际需要,方案安排车辆的大、中修;组织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处理本总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支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落实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车辆的正确使用和维修;实施车勤人员的在职咭培训;加强车辆驾驶员队伍的业务建设;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搞好车辆信息臂理,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经费,解决和处理本支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第七条车勤人员要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各级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氵要组织车勤人员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等评比竞赛活动,调动广阔车勤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九条消防部队车辆按编配用途分为消防车、业务车和行政车三类。 消防车包括灭火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等。 业务车包括防火检查车、火场勘查车、执勤训练检查车、消防宣传车、救护车、教练车等。 其它车辆为行政车。 第十条车辆保障程度的主要指标是车辆的完好率。消防车、业务车完好率应经常保持在妁饧以上,行政车辆应经常保持在85%以上。 第十一条消防部队在编车辆必须按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严格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拆改、拼装。 第十二条车辆调派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那么,根据任务和车况有方案的合理调配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总队(支队)应根据所属部队的具体情况,规定部队车辆的行驶区域。车辆需超越规定的区域行驶时,须经总队(支队)主管领导批准♂跨省(市)执行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应及时到当地消防总队车辆管理部门申报、领取车辆异地备案证,接受当地车辆监理机构监督和检查。在铁路和航运沿线,非特殊或紧急情况,不应用车辆长途载运人员或物资。 第十四条消防车除灭火、训练、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消防部队应编制车辆运用方案,对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初驶、退役等项工作作出统一安排。车辆运用方案分为年度、季度两种、季度车辆运用方案由车属单位编制;年度车辆运用方案由支队车管部门编制,报总队车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车辆运用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消防部队的车辆按编制数量、配备标准配备,报经总队批准组织实施。消防部队需引进国外消防车辆装备时,须报请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消防部队车辆在所属部队内部调动时,须办理调动手续,并填写-俾辆技术状态鉴定书。调动车辆的牌证、随车工具、附件和技术文件应随车移交。支队间的车辆调动,由总队车管部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接车单位对调入车辆应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八条驾驶员保管的车辆应相对稳定。必须调换时,应由干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笫十九条消防部队的车辆一般应使用原车出厂时颜色。消防车应按公安扌部规定的标准安装警灯、警报器,车身外表不得随意喷刷或悬挂未经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二十条消防部队车辆统一悬挂武警车辆号牌。号牌的制作,由核发单位按各单位编制车辆数申报号牌制作方案,经公安部消防局审核,统一制作。 第二十一条列人编制的车辆,应使用正式号牌,尚未正式列编的车辆,使用临时号牌。临时号牌的最长期限为下个月。 第二十二条消防部队车辆跨总队、警种调动,必须换挂号牌,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并涂掉车号。 号牌遗失,应及时报告牌证核发机构和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监理部门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并申请注销和补发。 第二十三条悬挂武警正式号牌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各种证件,以备公安焚通管理人员或武警检查站查验。 第二十四条“出车凭证〞是车辆出勤的依据。是考查、统计车辆工作情况及报销油料的原始凭证。 “出车凭证〞由车属单位领导签发。使用后的“出车凭证〞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车辆不适应继续装备消防部队使用的,应及时退役或更新。 消防车退役应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那么,以保证执勤为前提,做到退役一台更新一台,其退役条件按公安部[87]公消字93号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执行。 业务车、行政车的退役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机[1986]560号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车辆需要退役时,由使用单位填写车辆退役审批表,逐级上报,由总队审批。 第二十七条业经批准退役和报废的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车辆驾驶证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各牌证核发机构核发。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只准驾驶准驾车种,并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号牌相对应的“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士兵证〞(警官证)、“车辆行驶证〞和“出车凭证〞。 学习驾驶员需持有与所驾车辆相对应的“车辆学习驾驶证〞。实习驾驶员不得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第三十条对玩忽职守,严重违章肇事或驾驶作风恶劣而又不接受教育的驾驶员,可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吊扣或撤消其车辆驾驶证。 第王十一条驾驶员的年度审验,按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熟悉所驾车辆的构造和技术性能,掌握各种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要领和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认填准确填写“车辆技术卡片〞。 二、保护车辆装备,按时完成规定的保养作业,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丧失。 三、熟悉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纠正,接受武警车辆检查站的检查。 四、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正确地起动和预热发动机。出车时应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低档起步,平稳加速,逐渐增加发动机负荷。 行驶中注意各种仪表和报警装置的指示情况,随时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根据气候、道路和交通流量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平安。 长途行车坚持途中勤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带故障行车。 五、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精神集中,谨慎驾驶保持平安车距,不盲目开快车。 第三十三条为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保证其工作的可靠性和使用的经济性,新车、大修车和发动机大修的车辆,必须正确的实施车辆初驶。 第三十四条车辆的初驶里程为15的公里,特殊车型的初驶里程参照原厂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车辆初驶期间应逐渐增加负荷,装载不得超过额定装载质量的80%,并不准拖挂、拖拉车辆。消防车初驶期间应一律空驶。 第三十六条初驶车辆应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发动机不得高速运转,并经常注意发动机、变速器、分动器、前后桥和轮毂的工作情况及温度,检查各部机件的连接紧固情况。限速装置不得任意调整和撤除。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初驶的车辆,应尽快完成。初驶工作由车管人员或车属单位领导组织,由本车驾驶员执行,必要时由车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 初驶前应对驾驶员进行初驶教育,使其了解初驶意义和熟悉有关本卷须知,并指导其正确驾驶和及时进行检查保养。 第三十八条初驶工作结束后,应对车辆进行初驶保养和检查,并将初驶情况记人车历登记簿。 第三十九条车辆封存是厉行节约、控制车辆使用和适应紧急任务需要的重要措施。封存车辆既要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自然侵蚀,又要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启封执行任务。凡预计两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车辆,均应进行封存。封存的车辆应技术状态良好,新车应在完成初驶工作后进行封存。 第四十条车辆的封存与启封应由车属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批准,由车属单位组织实施。 车辆封存前应对驾驶员迸行封存工作的教育,准备所需的物资器材并对封存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补充保养。 车辆封存工作完成后,车属单位领导应进行检查。车辆封存、启封情况应及时记人车历登记簿。 笫四十一条封存车辆的主要技术工作为。清洁车辆、解除负荷、除锈、涂油、涂漆和密封包扎各孔口,延缓轮胎老化等。消防车封存还应放净水罐、水泵、供水管路内余水,干粉、登高、照明、排烟和泡沫等专勤、举高消防车还应按原生产厂封存的技术要求进行保养。 第四十二条封存的车辆应每月进行一次保养,每年更换一次燃料油。封存半年以上的应视情况原地发动或短距离路试。消防车除以上作业工程外,应对水泵及其主要消防设备进行运转或试验。 箅四十三条车管部门应对驾驶员进行启封动作的训练,保证随时能迅速地完成启封任务。 第三章车库(场) 第四十四条车库(场)是集中管理、停放和维护车辆的场所,凡有车单位均应按标准修建车库(场)。 第四十五条消防车必须停放在车库,其标准按城镇公安消防队(站)建筑设计标准建设,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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