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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院
纪检监察
工作
协作
机制
思考
关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协作机制的思考
法院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后,实际形成了由当地纪委派驻法院纪检组与法院内设监察室并行的两套机构一套人马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工作格局,一定意义上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更好的行使纪检监察职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上级法院及本院行政决定命令在本院得到贯彻执行起到
了重要作用,提供了组织保障。但由于历史及现实、主观和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调(协作)体系存在着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与纪检监察执纪办案工作出现“两张皮〞,甚至于出现仅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整体工作协作协调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直接影响到纪检监察执纪办案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笔者现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协调)方面目前还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健全完善措施等略抒管见,以期与各位同仁交流学习。
一、目前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协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目前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协调)现状大致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无论从上下级法院还是本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工作协作(协调)状态都不尽人意。一是从单个法院内部层面来看,虽然现在所有法院都设有纪检组,但往往只配了一名纪检组组长,并没有配备纪检组副组长、专职纪检员等专职人员,使不少纪检组组长成了“光杆司令〞。另外还有不少法院连监察室或专职监察员这样的内设机构都没设立,更不用说按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方法(试行)所规定的配备监察室正副主任、专职监察员,在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配备专(兼)职廉政监察员了,即便是设立了监察室的法院,监察室也没能配备两人以上的专职从事监察工作人员,法院内部纪检监察执纪办案工作的网络系统并没有真正建立健全起来①。因此,要是在日常工作中遇到要查办案件,即便是办理上级法院、本院院领导或当地党政部门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也只能由纪检组组长(或监察室负责人)个人临时找个人帮助做做笔录什么的,根本无法做到全部由法院专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去办理,这既不严肃合法也将严重的影响办案质量,失去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权威。二是从上下级法院层面来看,由于到目前为止,尚未充分利用上下级法院监察业务的领导关系形成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协作机制,没能整合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难以形成执纪办案的工作合力,因此也不能有效的实现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及时揭露、查处、突破法院系统内有可能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的目的。
(二)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据了解有些法院业务部门负责人程度不同地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主要表现为:一是认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仅仅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没必要把自己牵扯到这出力不讨好得罪本部门同事的差事中去。所以遇到要他们协助核查涉及该部门人员违反违纪问题线索时就可能出现不积极配合、不认真核查、消极应付的现象。二是认为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核查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必然会打乱自身整体工作的安排部署,不可防止的会影响正常的办案执行等业务工作。三是认为既然不是自己主管的业务,能推那么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抱着多栽花少种刺的想法尽量少去做得罪人的事,否那么等到年终考核民主测评时自己有可能又要少几张称职或优秀票。
(三)最高法院有关规定贯彻执行不到位。虽然最高法院早在6月5日就公布施行了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此后又分别于2月、11月公布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方法(试行)、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配合监察部门核查违纪违法线索暂行方法(以下简称“一个条例两个方法〞)三个标准性文件,但从目前情况看来,由于各地法院认识和重视程度不一致使这一个条例两个方法在不少法院中贯彻落实情况并不完全到位。存在未在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配备专(兼)职廉政监察员,本该交由各有关业务部门协助核查的违法违纪线索的工作也没有真正运作起来。因此,依据最高法院制定公布的一个条例两个方法的目的,本可以在法院内部形成上下齐心合力共同抓执纪办案的理想效果没有充分显现出来。
(四)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公安等执法执纪部门联系联络,争取得到它们的工作支持配合还不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由于受到查方法院违法违纪案件多必然会对本法院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应尽量少给法院抹黑等思想意识和顾虑的影响之下,使得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联系搜集有关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线索的工作做得不够,有时只有当这些部门主动向法院通报情况后,法院才会派员前去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另外由于目前既未出台操作性强的规定,也没有建立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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