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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继承法
案例
继承法案例
篇一: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法学(本科)专业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标题:
关于王楠母女二人与王仁义继承纠纷一案的分析
一、 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2日12时许,某社区干部王某在下班途中,本人所骑电瓶车与吴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某系王仁义(化名)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楠之父。王某死亡之后,张王某所在单位支付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王某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王仁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某工亡赔偿款600000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仁义要求分得180000元,同时同时分割王某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楠辩称:
1、王仁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2、王仁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本人的权利得到的,与王仁义没有关系,王仁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仁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确实是大局部给了王楠。王仁义再主张权利违背了本人的承诺,况且还有一局部归还了王某生前的债务,王仁义也是明白的。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仁义的诉请违背了程序,互不兼容,恳求法院驳回王仁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王某原系夫妻,王楠系李女士与王某的女儿,王仁义系王某的父亲。2023年12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某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12月31日,李女士、王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求法院判令交
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吴某向李女士、王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23年12月2日,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某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楠、王仁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仁义70000元。2023年1月22日,王仁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23年1月22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王楠名下,并与王仁义商定,这笔钱除用于王楠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王楠年满16周岁止。
二、案件焦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确实定。
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咨询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照法院查明的事实,王仁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某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确实定。
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确实定,由因而交通事成心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能够进展调解,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在本案中,李女士和王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判赵某支付了赔偿款。赔偿李女士、王楠的交通肇事赔偿款和王某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而是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的,能够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334000元,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李女士、王楠的权益,这其中并不包括王仁义,因而王仁义诉请分割这份权益,法院不予支持。死者的丧葬费19700元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系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予分割。关于王仁义与李女士于2023年1月22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王楠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王楠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由于王楠尚年幼,因而商定直到王楠年满16周岁时方可有其本人支配,这应当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王仁义和李女士应当接着履行双方的商定。王仁义主张将王楠名下的50万元存款以王某的遗产进展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照,不予支持。但李女士已经领取的100000元可在本案中由继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经支付给王仁义70000元,属于双方自愿行为。
三、分析意见:
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由于事实清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人认为能够做出如下结论:
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及其继承人权益核算如下:遗产有26000元,扣除李女士所有的二分之一,实际为13000元;继承人权益有334000+600000元。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共计26000元,除去李女士的二分之一后,13000元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2、继承人权益100000元,由李女士、王楠、王仁义平均各分得三分之一,之前已经给付王仁义的70000元,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篇二:继承法经典案例
照料被继承人的邻居可否分得遗产?
张某丈夫早逝,膝下无儿无女,仅靠本人捡破烂挣钱度日。2023年的春节,张某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王某平素与她关系较好。张某患重病后,王某更是日夜看护,伺候照料。
张某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家庭日用品、家具等遗产。张某的侄子前来主张继承。居民委员会认为张某的遗产应分给王某一局部。但张某的侄子说王某不是张某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
按法定继承依然遗言继承办理
王某、孙某夫妇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王华、长女王琳,次女王珍。1970年王、孙二夫妇在本村购置房屋两间,土瓦构造,建筑面积34平方米,1985年1月,王华结婚,并于8月搬出分家另过。同年9月,王某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王某去世后,孙某与女儿王琳、王珍共同生活。1991年,王琳结婚,搬出另过。1994年王珍亦出嫁,孙某独立生活。1995年6月孙某病故。其病故前,于1995年5月10日经龙南县公证处立下遗言,全文如下:“将房屋(未曾分割)都留给我的大女儿王琳〞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王琳。王华认为,本人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局部遗产,遂起诉到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遗言继承办理,依照“遗言在先〞原那么,讼争房屋应当完全由王琳继承,原告的诉讼恳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完全按照“遗言在先〞原那么处理,应当局部支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评析】
理由如下: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场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言的,按照遗言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在继承理论上,称之为“遗言在先〞原那么。由于遗言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直截了当表示了被继承人的愿望,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详细说来:1、只有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言,或者遗言按法律规定确认为无效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不受遗言的阻碍。2、被继承人在遗言中指定的只是遗产中的一局部,关于遗言中未处分的财产,应依法定继承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3、当遗言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遗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遗言所指定的遗产才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孙某以公证遗言的方式处分了讼争房屋,王琳是否能够依照“遗言在先〞原那么获得该房屋所有权呢不能够,由于该遗言处分不属于孙某个人所有的房屋。本案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继承关系:即王某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和孙某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王某死亡后,因其未留下遗言,因而产生法定继承关系。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场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孙某及其子女三人,他们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讼争房屋系王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另一半作为孙某的个人财产。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遗产未作分割,应当认定为各共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尽管讼争房屋在王某去世后,不断由孙某居住使用,并不说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讼争房屋完全归孙某所有。由于放弃继承必须采纳明示方式。如此一来,孙某去世前,房屋为孙某及其子女共有。然而,孙某在其公证遗言中却将房屋指
定由王琳一人继承。显然,她处分了共有房屋中属于别人所有局部。因而该公证遗言局部有效,也确实是说房屋中属于孙某所有的局部全部由王琳继承,即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加上王某遗产中孙某应当继承的局部。至于房屋的其他局部那么应由王华、王琳、王珍合理分割。王华是能获得局部房屋的产权。
遗言继承,法定继承谁先谁后?
案例:付某死后遗留40000元钱,房屋一套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付有2个儿子,2个女儿,只有小女儿还在大学读书。儿女们通过协商平均分割遗产。在外地念书的小女儿得知此事后,返回家中,提出父亲生前留有书面遗言,并通过公证机关公证过,主张应得遗产钱款12022元。其他哥、姐认为做父亲的偏心,不公平,应当按照每人份额分割遗产。请咨询,继承开场后,因立有遗言,是先按遗言继承,依然先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言和必留份
小芳的父亲因运营严峻亏损自杀身亡,留下了25万元债务,而他的个人财产有10万元。小芳的父亲生前立有遗言将本人的遗产赠与好友王某。在进展遗产分割时,王某主张10万元应归本人所有,而债权人那么认为10万元遗产应全部拿来清偿债务。小芳的母亲不同意,认为小芳才11岁,她应该得一份遗产作为生活费。双方争吵不下,小芳的母亲便以监护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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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言只能处分本人的财产。遗言不能剥夺缺乏劳动才能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对缺乏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言不能取消为胎儿的保存的继承份额。
@P264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法定继承相矛盾,应如何处理?
曹治国不断没有结婚,小有积蓄。1985年他56岁时收养了一个儿子曹小东。1993年大学毕业分到外地工作,二个月后又自费出国留学,从此就非常少与曹治国联络。曹治国想到本人今后生活无人照顾,便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协议:村委会负责曹治国的生养死葬;曹治国的全部财产在死后归村委会所有。
1995年3月,曹治国觉得本人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就本人写了一份遗言,将遗产的一半赠给他的老朋友牟老汉。
1996年9月,曹治国死亡。村委会在处理完丧失后,牟老汉拿着遗言要求接受曹治国的遗赠,村委会表示不能同意。1996年10月,曹小东回国后明白此事,也找到村委会,要求继承他养父的所有遗产,村委会更不同意。曹小东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场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言的,按照遗言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能够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能够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才能和扶养条件,同时扶
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而,父母和子女之间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协议行为,合同)。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合同。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3)遗赠抚养协议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