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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重庆大学
关于
超期
学习
处理
办法
重庆大学关于超期学习处理方法
重大校(2023)249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超期学习研究生学籍处理暂行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为标准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学校特制定重庆大学超期学习研究生学籍处理暂行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大学
2023年6月25日
-1并完成局部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注册满1学年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按肄业处理,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符合结业、肄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按退学处理。
2.已结业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1年之内均可向学校申请学位论文辩论,辩论通过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将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
三、出境、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学籍处理方法
对于申请出境、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可以申请保存学籍,保存学籍最长时间2年,到期自动终止学籍,按退学处理。
四、其它
1.从2023年起,学校每年定期对在校时间超期的研究生进行学籍处理。
2.研究生在校时间超过以下年限的停发助学金。普通博士4年、直博生5年、硕博连读生从取得博士学籍起5年、硕士生3年。各培养单位不再计算该局部的教学工作量和指导工作量。
3.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规定在试行过程中如出现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2023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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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方法重工商大(2023)225号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
理方法的通知
校内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本科教学的正常秩序,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方法
2023年2023月9日
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3年2023月9日印发
-11.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迟到15分钟以内,且事前不主动告知教学主管部门的;
2.未向教学主管部门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无正当理由调课、请人代课或者更改上课时间、地点的;
3.随意变更教学方案,或者随意减少实验工程或实验内容的;
4.在授课、考试等教学现场,使用通讯工具,或随意离开教室,影响教学秩序的;
5.考试后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不录入考试成绩,或录入考试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202300元以上(含),5000元以下的;
7.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效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疏漏导致发生情节较轻事故的;
8.其他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和主管教学校长共同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者(Ⅲ级)。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Ⅱ):
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后,一年内再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
2.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迟到15分钟以上,且事前不主动告知教学主管部门的;
3.未向教学主管部门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缺课、停课的;
4.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2023万元以下的;
5.考前泄题或向考生提示或暗示答案的;
6.监考过程中包庇各类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7.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效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不负责任导致发生情节严重事故的;
8.其他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和主管教学校长共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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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教学(教学管理)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具体处理分为: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给予学院或部门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根本称职(后续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的行政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后续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四)一年内,酿成五起(含五起)以上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或三起(含三起)以上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或两起(含两起)以上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学校将对责任人作出解聘、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的处理。
(五)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国家和XX市的各类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XX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因教学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备案存档,分别记入教师(工作人员)的业务档案或人事档案。
第五章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三条
建立申诉制度。对教学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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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方法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标准学生考试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XX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本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那么。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第七条学生考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一)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或者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入座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
(四)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场秩序的;
(八)考试中携带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
(九)成心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
(十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第八条
学生考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卷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四)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痕迹,且无监考教师当场签字认可的;
(五)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那么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第九条
学生考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一)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或者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在身体、衣服、计算工具等其它物品上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的;
(二)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三)为他人提供偷看时机或者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四)以各种方式传递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
(五)在考场内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利用上卫生间时机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九)向考场外或者考场内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十)以各种方式销毁涉嫌考试违纪作弊证据的;
(十一)其他有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那么的。
第十条
学生考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团伙作弊的;
(四)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五)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和学院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留校观察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制造混乱致使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本方法规定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其违纪作弊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以威胁、恐吓、行贿等手段要求教师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加分或者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作弊论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至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调查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核实,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根底上,对违纪作弊行为提出认定建议,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考试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行文;并报XX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所在学院应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种类,学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学生在接到拟处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处理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六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制作纪律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