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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医疗卫生
信息
服务
制度
医疗卫生信息效劳制度
第一条为了标准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效劳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效劳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效劳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效劳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信息效劳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信息效劳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效劳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效劳活动;非经营性效劳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医疗卫生信息。
第四条医疗卫生信息效劳只能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效劳,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效劳,属于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五条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医疗卫生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信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进行登载,不得扩大成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禁止制作、发布和登载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六条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效劳信息的网站,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内容、效劳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效劳日期、申办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 等。
2、申办机构资质证明。
3、信息平安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lo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正式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网站。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文号。
第十条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开办者主体或者域名、地点、内容等需要变更的,应向原审核同意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第十二条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效劳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效劳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效劳中,如违反本方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不改正,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的有关条款和卫生行政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关闭网站。
第十四条本方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方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本方法施行前,卫生部公布的医疗卫生信息效劳的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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