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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约》引渡条款之适用_王立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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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约 北京 公约 引渡 条款 适用 立志
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22.1563北京公约引渡条款之适用王立志(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16)摘要:为打击航空犯罪,北京公约更新了航空安保公约中的引渡制度,尽可能地为惩治航空犯罪编织更加绵密的法网。北京公约中关于航空犯罪去政治化的努力与可引渡罪行的规则将会降低引渡航空犯罪行为人的困难程度,但仍会受制于国家主权对引渡的限制。北京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及中外引渡条约表述虽不同,但本质上并无冲突,其微小差异可以通过解释及其他适当措施予以消解。作为引渡依据的中外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北京公约的适用顺位应当根据条约与法律对具体事项的规定判定。中国应尽早与条约前置主义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修订已有的中外引渡条约,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的绝对不引渡本国国民改为“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并明文规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关键词:北京公约;去政治化;人权;引渡;航空犯罪中图分类号:D99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204(2023)01015712ApplicationofExtraditionProvisionsoftheBeijingConventionWANGLizhi(CollegeofHumanities&SocialSciences,Nan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NanjingJiangsu210016,China)Abstract:Inordertocombataviationoffences,theextraditionrulesintheaviationsecurityconventionshavebeenrevisedintheBeijingConventionandadenselegalnethasbeenestablishedforpunishingaviationoffencesasfaraspossible.TheeffortstodepoliticizeaviationoffencesandtherulesforextraditableoffencesintroducedintheBeijingConventionwillreducethedifficultyoftheextraditionofperpetrators,butwillstillbesubjecttotherestrictionsofnational sovereignty on extradition.Although formulated differently from the Extradition Law of the People sRepublicofChinaandextraditiontreatiesbetweenChinaandforeigncountries,theBeijingConventionisnotinconflictwiththoserulesthereofinnature,andtheminordifferencescanberesolvedthroughinterpretationandotherappropriatemeasures.TheapplicationpriorityoftheextraditiontreatiesbetweenChinaandforeigncountries,theExtradition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theBeijingConvention,whicharethebasisforextradition,shouldbedetermined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oftreatiesandlawsonspecificmatters.ItissuggestedthatbilateralextraditiontreatiesshouldbesignedassoonaspossiblewithcountrieswhichmakeextraditionconditionalontheexistenceofatreatyandthattheexistingextraditiontreatiesbetweenChinaandforeigncountriesshouldbeamended.ItisalsoarguedthattheExtradition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shouldberevisedinthewaythatthetermsofabsolutenon-extraditionofdomesticcitizensthereinshouldbechangedintotermsof“havingtherighttorefuse”extraditionofnationals,andtheprincipleofautdedereautjudicareshouldbeexplicitlydefined.Keywords:BeijingConvention;depoliticization;humanrights;extradition;aviationoffence为预防和跨国打击类似“911”恐怖袭击事件的航空恐怖犯罪,2010 年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即北京公约)进一步完善了海牙引渡模式。该公约已于 2018 年 7 月 1 日生效,截至 2022 年 10 月 30 日,已有 45 个当事国1。中国已于 2022 年10 月 30 日批准了该公约。针对新的航收稿日期:20221115作者简介:王立志(1972),男,甘肃庆阳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航空法.第36卷第1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6No.12023年1月JournalofBei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SocialSciencesEdition)January2023空犯罪手段,该公约确立了相应的规则。学术界对此已有介绍2,并研究了该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衔接问题3-4。引渡是打击跨国犯罪的有力手段,但对该公约规定的引渡制度,却鲜有讨论,目前仅有一篇论文讨论了该公约对引渡规则的新发展586-92。为充分保护航空安全、惩治犯罪行为人和妥当履行条约信守义务,应当对北京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的契合度,以及未来中国在与其他公约当事国相互间引渡航空犯罪行为人时如何适用北京公约的引渡规则进行充分的分析。一、北京公约之前的航空安保公约引渡规则1963 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即东京公约)关于引渡的规定较为简单:首先,尊重当事国主权。引渡是主权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一国是否接受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是其内部事务6458。其次,防止政治迫害(politicalper-secution),即引渡不得因政治犯、种族或宗教歧视而实施。再次,程序正当(dueprocess)原则。东京公约规定,为引渡或起诉而实施的羁押应当限于法定且合理的期限内。最后,国民待遇原则。东京公约中的引渡规定仅仅承认了引渡的必要性以及部分原则,引渡需依据当事国之间的引渡条约和国内法处理587,而引渡能否成功,则依赖于请求引渡国(以下简称“请求国”)与被请求引渡国(以下简称“被请求国”)之间的关系和政治需要。彼时,部分国家对打击航空犯罪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在 20 世纪6070 年代发生了大量劫机事件,而对一些案件有管辖权的国家却没有起诉或请求引渡。可见,东京公约所建立的国际引渡合作机制是不成功的。海牙公约除了继承东京公约规定的程序正当原则外,其突出之处在于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dedereautjudicare),相对后者是明显的改进7。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对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所述的或引渡或处罚(autdedereautpunire)原则的现代改版,意在包容审判后不予处罚的可能8。在制定海牙公约时,部分国家希望海牙公约规定无条件引渡规则,但该项提议遭到了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就是这两种立场妥协的结果。海牙公约第 8 条规定,引渡依据为条约及被请求国法律。该公约要求当事国之间应承认劫机为可引渡罪行。海牙公约第 4 条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降落地国及光租承租人主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国家的管辖权,承认当事国国内法规定的管辖权及被控犯有罪行的人所在国的普遍管辖权,以保证引渡的实现和防止出现相关国家没有管辖权而无法惩罚行为人的情况9。但是,海牙公约没有排除劫机罪行的政治性,使得犯罪行为人很可能借助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逃避引渡。因此,就引渡而言,海牙公约所编织的惩治劫机犯罪的法网虽然较东京公约更严密,但是由于缺乏犯罪去政治化规则,或引渡或起诉条款可能因劫机行为政治化而被架空。同时,海牙公约忽略了政治迫害条款,这可能导致对引渡的正当性的诘问。在这一点上,海牙公约相对东京公约退后了一步。1971 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在引渡问题上与海牙公约规定一致10。此后,直至北京公约之前的其他航空安保公约,在引渡制度上并未迈出新的步伐。二、北京公约的引渡规则鉴于之前的海牙引渡模式并不成功,北京公约试图在该模式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以防止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落空,为保障航空安全建立起一座现代长城11。(一)航空犯罪去政治化政治犯不引渡是 18 世纪末期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1793 年法国宪法、1833 年比利时引渡法、1831 年后的法国和 1867 年后的俄国与他国所签订的引渡条约均明确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12。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了自然人寻求和享受他国庇护以避免迫害的权利,从而确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航空犯罪发生后,如果被请求国以政治犯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海牙公约所追求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将失去意义。为此,北京公约依循 1948 年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等公约的路径,明确规定对严重威胁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行为去政治化(depoliticization),在第 13 条排除了北京公约规定 158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1月的航空犯罪为政治犯罪、与政治罪有关的犯罪或政治动机激发的犯罪,要求当事国不得仅以犯罪的政治性为由拒绝引渡。该条具有三层含义:一是将北京公约规定的上述几类犯罪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但仅限于为引渡或相互司法协助之目的排除犯罪的政治性。二是基于各国对政治犯罪定义和分类的复杂理论与实践,在无法明确政治犯罪定义的前提下,尽可能囊括各种政治犯罪分类,以防遗漏。此处的“政治犯罪”,即通常所说的纯粹(绝对)的政治犯罪,如利用航空器作为武器进行的叛国行为;“与政治罪有关的犯罪”则为相对的政治犯罪,是有明显政治因素的普通航空犯罪;有些国家认为“政治动机激发的犯罪”也是政治犯罪,也有国家以兼有政治目的和政治动机的犯罪为政治犯罪。三是该条的适用结果是当事国即使因其国内法、政治、国家利益或者国际关系等原因将北京公约所列航空犯罪作为政治犯罪,也不得仅以该理由拒绝引渡请求,还必须提供其他理由,如本国国民不引渡,方可拒绝引渡。(二)引渡与人权保护问题刑事法律具有人权保障机能13,是人权保护的最后手段。作为国际刑事公约,北京公约对航空犯罪的惩处规则充满了对人权的关怀,其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对个人依据国际法所拥有权利的剥夺。在引渡过程中,犯罪行为人的人权易被侵犯,尤应予以注意。1.关于双重犯罪与罪刑法定问题双重犯罪原则(doublecriminality),又称相同原则(principleofidentity),是国际公认的引渡原则之一,要求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明确规定被指控行为系犯罪且应予以处罚,方可引渡。如果行为依请求国法律为犯罪而依被请求国法律不为犯罪,则被请求国可以给予行为人以庇护,“这符合引渡制度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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