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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版专利转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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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 专利 转让 协议
简单版专利转让协议 受让方(甲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 让与方(乙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 本合同乙方就将其的专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 1.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2.发明人/设计人: 3.专利权人: 4.专利授权日: 5.专利号: 6.专利权期限: 第二条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实施或许可本项专利权的状况如下: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日内将本项专利权转让的技术状况告知被许可使用本发明创造的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乙方在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乙方应当在30日内通知并协助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与甲方办理合同变更事项。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继续实施本项专利的,按以下约定办理:(无) 第五条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权,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 2.中国专利局发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乙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六条乙方提交技术资料时间、地点、方式如下: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转让费后10日内,乙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乙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方式递交给甲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的方式递交给甲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本合同签署后,由甲方负责在10日内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事宜。 第八条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乙方向甲方转让与实施本项 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秘密(knw-hw)——指实施本合同专利所需要的、在工业化生产中有助于本合同技术的最佳利用、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技术资料——指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和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及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术。独占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技术。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证本项专利权转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权的,乙方应当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协助。 第十条乙方对本合同生效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专利权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方式为: 1.专利权转让价款总额为:其中:技术秘密转让价款为: 2.专利权的转让价款由甲方一次(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地址:帐号: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转让的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者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甲方、双方)方所有。 2.乙方有权在已交付甲方该项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乙方、双方)所有。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无恶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必向甲方返还专利使用费。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因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乙方应返还全部专利使用费,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立马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立马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因发生不可抗力: 1、发生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战斗等)妨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做到: (1)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2)立马通知对方当事人;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3个月内,合同延期履行;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一年,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七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本合同自签约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专利名称 专利号 转让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代表人 受让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代表人 合同登记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前言(鉴于条款) 第一条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第二条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三条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第四条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第六条过渡期条款 第七条税费 第八条违约及索赔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条其他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鉴于转让方(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名称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其专利号(九位),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授权日,公开日,专利权的有效期为。 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对上述专利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权。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本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给)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日内,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元)汇至转让方的账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或采用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元),个月内支付(¥元),个月内支付(¥元),最后在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托收、现金兑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第五条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陂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如果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六条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对年月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条税费 1.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2.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八条违约及索赔 对转让方: 1.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元。 2.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元,逾期两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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