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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范范文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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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 人员 分级 分类 评估 工作 规范 范文 工作制度
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我市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xx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禁毒办、公安部等七部委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方法(禁毒办通(2023)x号)、国家禁毒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标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23)x号)、xx省公安厅、xx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规定(浙公通字(2023)x号)等,结合xx市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分级分类管控对象范围,包括登记在册的本地籍社会面吸毒人员,以及需要纳入异地管控的吸毒人员。 第三条 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吸毒人员染毒情况、行为特征、处置状况、社会危害程度等,通过项目化进行风险评估,划分管控类别,及时转换管控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四条 县(市、区)禁毒办负责组织指导实施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 公安派出所配合乡镇(街道)禁毒办对吸毒人员提出分级分类管控意见,协助乡镇(街道)禁毒办落实管控措施。 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控工作。 村(居)干部、禁毒社会工作者、网格员等要对辖区社会面吸毒人员开展网格化管理、信息采集、动态跟踪、情况反映等管控工作。 第五条 对吸毒管控人员实行风险评估,评估实行百分制,由乡镇(街道)禁毒办会同公安派出所对照以下项目进行逐项评估,对风险评估分值在60分以下的,应列入一级管控;对风险评估分值在60-79分之间的,应列入二级管控;对风险评估分值在80-89分之间的,应列入三级管控,90分以上列为一般关注。 (一)染毒情况 1.吸毒情况(曾注射过毒品或同时吸食两种以上毒品;曾吸食传统阿片类毒品;吸食新型合成类毒品); 2.复吸情况(复吸2次以上;复吸1次;无复吸); 3.美沙酮维持治疗(经常脱失服药;间断服药;未服药的;坚持服药); 4.精神状态(自杀自残、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有狂躁、冲动、不计后果等病症;有抑郁、抵触、扭曲、自卑等病症;曾经有过精神病史的;正常); 5.身体状况 (吞食异物;因吸毒引发身体疾病;非因吸毒引发的身体疾病;无严重疾病); (二)行为特征 1. 使用(号码变动次数超过2次、人机经常别离或不如实告知本人使用号码;号码变动不超过2次,偶尔有关机和欠费;号码没变动,24小时开机); 2.外出请假(擅自离开戒毒执行地3天以上1次;擅自离开戒毒执行地3天以上2次;请假能主动说明外出详址,回来销假;无外出); 3.遵纪守法(有肇事肇祸行为;有严重违法行为;有过激行为;有一般违法行为;能遵纪守法); 4.脱离毒圈(与毒友经常保持联系;未能完全脱离毒圈,戒毒环境欠佳;主动远离、拒绝毒友); 5.公益活动(不配合参与;勉强配合;主动参与)。 (三)处置状态 1.处置情况(曾劳教、强制戒毒或服刑三年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服刑三年以下;行政拘留) 2.居住情况(无固定住所;单身独居;与父母、兄弟姐妹或配偶子女同住); 3.就业情况(无固定职业不能自食其力;无固定职业能自食其力;自主就业或安置就业); 4.签订协议(经告诫催促后签订协议;经提醒后签订协议;自行报到或主动签订协议); 5.履行协议(被教育告诫后仍不配合;偶有违反或经批评教育能改正;认真主动履行协议规定); 6.帮教检测(拒绝检测;偶有反常或爽约情况;需要提醒或催促;服从安排、主动如约检测); 7.心理治疗(不参加;需要提醒;主动参加)。 (四)社会危害程度 1.历年帮教有无不良记录(曾拒绝报到或严重违反协议过;曾被告诫过;偶有爽约被口头教育过;无不良记录); 2.家属配合(家属排斥或放任不管;家属配合一般;家属积极配合); 3.社会关系(社交复杂,与不良人员来往频繁;与不良人员偶有接触;缺少朋友,独来独往;社交生活正常健康); 4.邻里关系 (很好,良好,一般,不好,很差); 5.社区评价(很好,良好,一般,不好,很差); 6.婚姻家庭(大龄未婚、离异、丧偶;未婚;已婚); 7.经济来源(无任何经济来源;社会救助、亲朋接济或低保;无稳定收入;稳定收入); 8.社会奉献(有;无)。 第六条 吸毒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风险,确定为一级管控对象: (一)拒绝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 (二)因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三)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 (四)有因吸毒引发肇事肇祸前科或扬言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 (五)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经风险评估分值在60分以下的吸毒人员需要纳入一级管控的。 第七条 吸毒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中风险,确定为二级管控对象: (一)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 (三)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 (四)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回社区未满三年的; (五)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出所未满三年且未被责令社区康复的; (六)有效落实一级管控措施1年以上,经风险评估分值在60-79之间的应转为二级管控的; (七)其他存在潜在社会危害性,经风险评估分值在60-79之间的,应纳入二级管控的。 第八条 吸毒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低风险,确定为三级管控对象: (一)除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外,有效落实二级管控措施1年以上,经风险评估分值在80-89分的应转为三级管控的; (二)其他吸毒人员,经风险评估分值在80-89分的应纳入三级管控的。 第九条 一级管控对象确实定或者降级,由乡镇(街道)禁毒办会同公安派出所经风险评估后提出意见报县级禁毒办审批。情况特殊的,可由县级禁毒办直接确定或者调低一级管控对象。 纳入二、三级管控的对象和等级转化,由乡镇(街道)禁毒办会同公安派出所确定。 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评定调整管控等级。 第十条 自发现需分级分类管控对象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对象的管控等级评定,其中一级管控对象确实定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禁毒办审批。情况特殊的,可以开展吸毒人员管控等级的临时评定。 第十一条 对纳入一级管控的吸毒人员,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专门管控小组,制定针对性管控方案,确定管控责任人员,并向县(市、区)禁毒办报备,确保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假设发现失控的,应当立即采取查控措施。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和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人员,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在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制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违法违规行为报告,24小时内通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决定的公安机关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上传至全国禁毒综合应用管理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 对除脱失人员外的一级管控对象,每月至少开展1次帮教谈心和家访,每季度不少于两次突击尿检、一次毛发毒品检测和一次风险评估。 对有精神障碍诊断或有精神异常、行为失控表现的对象,应当及时将信息录入至xx省戒毒管理信息系统“精神病症〞模块,催促落实精神病等级鉴定,按规定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 对吞食异物、自杀自残或者因严重病残暂时无法收押、收戒的对象,应该密切掌握其行踪动向,发现其具备收押收戒条件的应该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收押收戒;继续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打击。 第十二条 对纳入二级管控的吸毒人员,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建立管控工作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帮教谈心和家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突击尿检,每半年进行一次毛发毒品检测和一次风险评估。假设发现失控的,应该及时落实查控措施,提升管控等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还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管控措施。 对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暂时无法收押、收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所外就医的对象,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五款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对纳入三级管控的吸毒人员,乡镇(街道)禁毒工作人员通过走访面谈、QQ、微信、 联系等方式开展帮教谈心工作,了解其活动情况及现实表现,视情开展突击尿检、毛发毒品检测;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发现异常的,应当提升管控等级。 列入三级管控满五年且风险评估均无异常的,可作一般关注,视情开展后续工作。 吸食毒品未成瘾人员纳入三级管控后,乡镇(街道)要成立管控工作小组,建立工作台账,每两个月对其开展一次帮教谈心和家访,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估,视情开展突击尿检。对于经常外出的未成瘾人员,假设一年内在户籍地居住多于在外居住时间,每年6次帮教谈心中允许不超过2次的 谈心,假设一年内在户籍地居住少于在外居住时间,每年6次帮教谈心中允许不超过4次的 谈心,在外居住时间需要工作单位或商会等组织出具证明。吸毒未成瘾人员正常接受帮教满三年,经突击尿检呈阴性,本人申请,经审批认定“脱毒〞,统一审批为“戒断三年以上〞,不录入禁毒信息系统和动态管控信息系统,对其可作一般关注,视情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重要时段禁毒安保工作的需要,各地可以临时增加管控对象的谈话、家访、突击尿检、毛发检测和风险评估的频率。 第十五条 发现吸毒人员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查处;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建立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台帐,对吸毒检测、帮教谈心、家访、风险评估等情况及时登记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好xx省戒毒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责任制,对吸毒人员发生行凶、杀人、寻衅滋事、纵火、爆炸、投毒、劫持人质、自杀、毒驾、非正常死亡、跳楼、暴力抗法等行为的,应根据市禁毒办xx市涉毒极端案(事)件责任倒查追究方法等规定立即启动责任倒查,并在二日内形成包括吸毒人员管控情况、应急处置、舆情引导、管控责任、处理建议等内容的倒查结果,并将结果报送市禁毒办,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查明相关情况的,应在二日内先报送阶段性核查情况,再续报后续倒查工作情况,对因责任不落实、发现不及时、管控不到位、处置不得力而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依照xx市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方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户籍地和居住地对人户别离社会面吸毒人员的双向管控不到位而导致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的,视情双向追责。对户籍地和居住地的倒查追责以双方在管控中的工作衔接、任务分工和责任主次情况为依据。 第十八条 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纳入全年禁毒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xx市禁毒办于2023年x月x日印发的xx市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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