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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集团公司
法人
治理
股东会
议事规则
合集五篇
某集团公司法人治理股东会议事规那么[合集五篇]
第一篇:某集团公司法人治理股东会议事规那么某投资集团
股东会议事规那么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和标准公司股东会的议事及表决行为,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那么。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临时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提议人数。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参加公司股东会的股东代表人数超过公司股东代表人数半数,同时,其代表的总股本超过公司总股本半数以上时,公司召开的股东会方为有效,否那么为无效会议。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限,提前书面或 通知公司所有股东单位召开股东会的事宜,并提供需会议审议或批准的各项议案、报告等相关的文字材料。
第七条股东单位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时,须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向会议组织者出示和递交授权委托书,不出示和递交授权委托书的,公司股东会的组织者对其授权关系不予认可。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召开前,股东代表应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议案、报告等文件材料提前进行分析研究,形成书面意见,以便公司整理采纳。
第九条股东代表在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议案、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就各项议案、报告充分发表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股东代表对议案或报告中的某个问题有异议时,只要该问题不是有损于股东、公司和国家及社会利益的重大原那么性、方向性问题,股东代表不应据此推迟该议案或报告的表决,但公司应根据与会多数股东代表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对股东会的各项议案、报告,一般应采取判断性或决定性议事和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表决形式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下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
(一)董事、监事的任免;
(二)增加股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须提交全体股东表决的事项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各项决议须书面作出,经股东会主持人签章(字)后分送各股东代表。公司股东会必须建立登记、统计和会议记录制度,以备股东查阅。
第十六条【会议记录事项】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应包括如下事项:
(一)股东会开会时间;
(二)股东会开会地点;
(三)股东会决议方法;
(四)股东会根本程序;
(五)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第十七条【会议记录要求】
股东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到名册、股东名册、出席委托书一起,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整理,交总经理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解释权归属】
本规那么由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生效】
本规那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篇:xxx集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那么xxx集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标准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那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对超出董事会决策范围或审批权限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股东会定期会议和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时,临时会议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那么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召集股东会。
1第七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2023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响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请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2023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响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议后2023日内未作出书面反响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2023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响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议后2023日内未作出书面反响的,
2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可以请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议案和通知
第十一条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股东会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2023日前或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那么第十条规定
3的议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计算15日和3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通知日。
第十四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审议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拟出席股东会定期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拟出席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到达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之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4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4)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号码。
第四章股东会召开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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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股东会会议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充分表达意见且各方充分沟通意见一致的前提下,股东会可以传签方式召开,并由各股东在相关传签文件签章确认。
第五章股东会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议案可投赞
6成,反对或弃权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章股东会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百分之百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八条以下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