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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省级
骨干
农业龙头企业
运行
监测
管理办法
XX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方法
XX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方法
赣农产字[2023]2号
(2023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
过,11月20日发布)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开展的假设干意见(赣府发[2023]26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方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到达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方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那么,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开展的假设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赣办发[2002]1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开展的假设干意见(赣府发[2023]26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参加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方法
第五条省级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应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应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应有包括加工原料和加工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
3、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4、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六条考核评分方法
省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省级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方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30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到达4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假设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到达5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假设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到达5亿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1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假设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4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的计3分,假设有一项不达标的扣3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到达a级以上(含a级)的计3分,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35分)
1、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5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
(五)企业生产基地(以基地所在地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为准,10分)
企业需提供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情况资料,包括基地规模、提供原料数量、带动农户情况和利益联结方式等,资料与证明文件应相吻合,缺一项扣2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有中国著名商标证明文件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记1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3、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5、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第七条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XX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或XX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 )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示负责。
(二)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各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以设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正式行文,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在各市、县的中央或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那么参照本方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
第九条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委派专家,组成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组(以下简称省级认评组),对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请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二)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将在XX省人民政府网、江西农业信息网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条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实行省级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省级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5日和8月5日前,分别填报省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实行省级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方法是:
(一)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按第七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所在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级认评组对被监测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本方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五)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为监测合格的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