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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
安全检查
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平安检查规那么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法发[2022]14号【发布日期】
2022-05-24【生效日期】
2022-05-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平安检查规那么
(法发[2022]14号)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标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平安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那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平安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平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平安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那么,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平安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平安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平安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平安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平安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平安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平安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平安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平安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存放物品。
平安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平安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根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平安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平安检查门的人身平安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平安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平安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平安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平安检查。
第七条以下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平安检查或不听从平安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以下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第十条对人身的平安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平安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平安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平安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平安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一条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平安检查
(一)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平安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
(二)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
(三)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
(四)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第十二条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存放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存放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存放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存放物。对存放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存放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对拒绝接受平安检查或不服从平安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执行平安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方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方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那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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