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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事业
部门
财产清查
执行
方针
县行政事业部门财产清查执行方针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23]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3]6号)以及XX市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XX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毕署办通[202223]16号)文件精神,为搞好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根本情况、帐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根底。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根底上,建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加强资产收益管理、标准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根底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那么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那么,由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不含中央及省地垂直部门)。各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进行核查,对资产不清、产权不明、帐务不实以及有经济纠纷的单位由资产清查领导小组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中介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如果是因单位自查不实的造成中介费用,由单位自理。
(二)各部门(单位)向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社会中介机构介入的应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根底。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方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损溢、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方法(财办[2023]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单位根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时间3月23日至3月31日)。
1.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财政局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负责指导全县资产清查工作,参与对自查结果的核查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对资产清查中有关损溢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负责汇总本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有关资料。对清查结果审核批复。
(2)会计核算中心工作职责。按照清查工作方案,负责提供县直集中核算单位的相关资料;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查;根据单位自查盘点表及相关会计资料,负责组织县直集中核算单位录入单位资产清查根底表、固定资产及土地资产卡片,填制相关报表;根据清查结果,及县财政局的审核批复,进行帐务调整。
(3)编办工作职责。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查。提供并核实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会团体等对各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及单位根本性质。
(4)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参与选聘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查。提供单位行政人员、事业人员、长休人员、内退人员、提前离岗人员、带薪学习人员、长期停薪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工人、长期聘用人员的人数。
(5)审计局工作职责。牵头组织核查小组,对单位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认定,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
(6)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查,提供土地权属证书,配合自查单位绘制土地四至图,对土地清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补办相关手续。
(7)建设局工作职责。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查,提供房屋及构筑物的权属证书,对于权属不清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或提出处理意见。
(8)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职责。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及对单位自查结果的核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
(9)监察局工作职责。参与并监督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核查单位自查结果,对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单位,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统计局工作职责。参与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核查单位自查结果。
2.召开资产清查工作会议,传达相关文件,安排布置资产清查工作。
3.进行业务培训、发放相关软件及表册。
(二)实施阶段(时间4月1日至5月2023日)。
1、单位自查。(自查时间。4月1日至4月2023日)
(1)根本情况的清理。单位根本情况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根本情况的全面清理。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的清查。
(2)帐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根本帐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到达帐帐相符、帐证相符,确保单位帐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帐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帐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帐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过失因素造成的错帐,应当根据有关会计过失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帐务调整。
(3)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单位对清查出来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帐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帐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那么,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帐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4)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底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2.清查领导小组组织核查:(时间4月11日至4月30日)
由审计局牵头,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单位上报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认定。
3.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时间。4月21日至4月30日)
(1)中介机构要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溢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4.材料上报。(时间。5月1日至5月2023日)
各单位对“初稿〞进行修改确认后,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准备有关备查资料,连同中介机构出具的正式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时间。5月11日至5月20日)。
1.资产清查办公室撰写资产清查专项报告,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对清查数据进行汇总上报。
2.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批复。各单位根据批复作相应的帐务调整。同时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由纪检、财务、人事、后勤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并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报资产清查办公室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分工明确,任务落实到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做好发动、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行政事业单位在清查中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时完成清查工作的,由县财政局停拨有关经费,会计核算中心停办会计业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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