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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律师事务所
投诉
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
为加强律所投诉管理,标准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xx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1、律所设置投诉协调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处理、回复投诉。
2、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律所投诉个人的,先由被投诉人进行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被投诉人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协调办公室投诉。
3、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确认。
4、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防止矛盾激化。
5、投诉协调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被投诉律师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根底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响投诉人,被投诉律师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7、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8、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7至202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响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9、事务所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11、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1)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上级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2)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3)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4)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12、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律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4、律所将投诉管理纳入事务所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响机制:
(1)投诉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律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催促各部门和律师及时整改。
(2)律所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催促落实。
15、律所律师及工作人员有权对律所管理、效劳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律所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响。
16、律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1)投诉人根本信息;
(2)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3)调查、处理及反响情况;(4)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17、律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及律师管理条例做好执业过失行为报告的工作。
18、律所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标准律所投诉管理工作。律所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律师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等结合。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
为标准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审查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
(二)年龄不超过____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端正,无不良嗜好;
(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程序:
(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
(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
(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
(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审查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
第五条
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___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
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应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本所应按上述原那么制定统一的律师助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订公布后执行。第七条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否那么,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警告、罚款等处分,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所律师助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样。律师助理违反本条规定,事务所管委会有权直接解聘。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位置,以及等办公用品,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条
聘用律师应当鼓励律师助理参加律协或本所主办的业务学习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一条
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律师助理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考试成绩优异者,事务所授权管委会制订统一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律师助理须在本所卡座办公,聘用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使用聘用律师的办公场地,需由事务所统一安排,须有独立办公桌,且不影响办公室正常使用功能。律师助理的卡位使用费按本所统一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律师助理在外驻点办公的,需经本所批准。
第十三条
聘用律师可以聘用领取本所执业证的律师作为律师助理。该执业律师被聘为律师助理后,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聘用律师以外的其他律师共同办案。第十四条
除本法规定外,律师助理应当遵守本所所有的规章制度;聘用律师亦有在业务、职业道德方面承担指导、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十五条
律师助理聘用期满离所的,应提前____周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并移交相应物品。聘用律师解聘律师助理的,聘用律师应先协商并结清的工资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本所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第三篇: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根底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根本任务和方法是。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效劳性收入。
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效劳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资金运用
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
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1
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
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根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
第十四条业务费,合伙人分人分项按月列支,并按比例提存共同开展基金。二级合伙人在向本所交纳首期入伙费人民币元及年度管理费人民币元后,其收入可作为业务列出。专、兼职律师在交纳收入金额之作为本所代缴税金及上交完本所管理费后,其他局部可作为业务费用列支。
第十五条合伙人及二级合伙人律师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须在应纳税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底之前全部结清,不得拖欠,或用所里资金垫支。
第十六条其他支出为上缴管理费以及年审等项支出。
第十七条其他重大费用,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确定。
第四章资金结存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或购置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其他结存的形式为货币资金。
第五章支票及现金的支出与保管
第二十条所有支出款项必须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其中单项支出在2022元以下的,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直接审批;单项支出在2022-5000元的,由二名执行合伙人共同批准、签字;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会议批准,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签字执行。
第二十一条负责财务执行合伙人从根本账户支取现金须由负责行政的执行合伙人核准。
第二十二条现金保管限额。日过夜现金保管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金额应及时存放银行账户内。
第二十三条存取款的平安措施。存取款由二人以上共同执行,会计不在时,由出纳员与负责行政的人员共同存取款。
第二十四条存折管理,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存放于保险柜内,密码由行政主管掌握,取款时两人共同执行。
第六章财务章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财务章由合伙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其使用必须经过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并顺序登记。
第七章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财务主管每一个月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当月本所公共支出报表;每一个季度应向各位合伙人提供季度冲单、报税报表。
第二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资金情况、税金缴纳、财产变动、业务收支明细汇总情况及其他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项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履行。
第四篇: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定
为标准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