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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福海街道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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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福海 街道 安全生产 领域 举报 奖励 办法
福海街道平安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方法 光明区平安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平安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平安生产等事故隐患、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开展的意见、原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财政部平安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方法和XX市安监局XX市平安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方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光明区范围内对以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公共平安的隐患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方法: (一)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平安隐患及消防平安违法行为; (三)危险边坡、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平安的地质灾害隐患; (四)其他危及公共平安的隐患。 对上述事项的举报,由光明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平安监管部门)集中受理。 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平安隐患的,区平安监管部门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者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区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平安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区范围内的举报。各街道安监办可设立举报 等方式,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第四条平安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那么。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印发的平安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方法(安监总政法(2023)158号)规定的原那么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23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响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分或者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 经核查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反响区平安监管部门;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响区平安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能泄露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举报材料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不予公开;因诉讼等司法活动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举报材料的,应当隐去举报人身份信息,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保密的建议。 第十二条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经核查属实并按照举报事项办理单位要求协助处理的,由区平安监管部门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分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者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阀、爆破片等平安附件未正常投用; 5.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7.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8.未依法取得平安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67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方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成心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举报受理或者办理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成心向被举报人(或者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报区平安监管部门复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方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区平安监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02311-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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