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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税务系统
违法违纪
行为
惩处
工作
实施办法
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惩罚工作实施方法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税务机关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查办工作,进一步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有效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根据党章、法律和纪律的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总那么
(一)指导思想
惩罚工作必须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开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决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务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供纪律保障。
(二)根本原那么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尊重客观事实,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证据,充分收集和掌握证据;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坚持依法依纪的原那么。在各级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的贯彻实施和程序的标准;以法律和纪律为准绳,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坚持在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那么。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和纪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和纪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纪律的特权;一切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组织和个都不能例外。
4.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那么。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查处对象应享有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通过澄清问题,客观公正地保护干部,调动干部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气氛,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队伍稳定。
5.坚持查处与教育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那么。通过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树立正确的行为导向,到达惩前毖后的警示和教育目的;同时通过对违法违纪案例的解剖,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惩防体系机制建设。
(三)适用对象
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党员,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方法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适用本方法。
二、查处的范围和处理的种类
(一)查处的范围
下述行为属于本方法规定应当受到查处的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从政规定以权谋私的行为;贪污贿赂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违反税收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人员涉税违规的行为;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需要查处的行为。
(二)处理的种类
分为追究刑事责任、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四类。在查处中,可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同时综合运用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手段。
1.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嫌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税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党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包括以下两种:
(1)对违纪党组织的处分
改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解散。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
警告。是党内纪律处分中最轻的一种。一般是对在工作上由于经验缺乏,或一时疏忽偶尔违反党的纪律的,或对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这种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严重警告。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又未到达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观察)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党员。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留党观察:是党的纪律处分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留党观察处分,分为留党观察一年、留党观察两年。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在留党观察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观察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它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要的纪律处分。主要是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极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处分包括以下档次: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处分形式,适用于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记过:将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过错记入其本人档案的行政处分。
记大过。将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严重过错在其档案材料中加以登记的行政处分。
降级。对违反纪律的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给予降低工资级别的行政处分。
撤职。对犯有严重错误或者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撤消其现任职务的处分形式。
开除。对犯有严重错误,违法失职,而又屡教不改的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一种解除其在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资格的处分决定。
4.组织处理
批评教育。适用于违法、违纪行为明显轻微、免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通报批评。用书面形式将违法、违纪单位或人员的错误事实、性质、后果及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予以批评。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可以责令其单位或个人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改正: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可以责令其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停职检查:有具体的违纪行为和违纪事实,且正在接受调查和处理期间,由其任免机关作出暂停职务、责令本人接受调查处理和交待违纪事实的措施。
撤销荣誉称号和智力成果。对通过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称号、智力成果权的人员,提请授予机关和部门予以撤销。
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待岗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待岗人员需要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前方可重新上岗。
取销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取消期限为一年,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要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前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调离工作岗位。任免机关对因违纪或受到责任追究、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采取的调整工作岗位的措施。
降职。任免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因违纪或受到责任追究,采取降低其原任职务的组织手段。
责令辞职。任免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因违纪或受到责任追究,要求其主动请求不再担任其原任职务的组织措施。
免职。任免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因违纪或受到责任追究,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辞退:任免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机关的任用关系。追缴、没收、退赔财物:对违法、违纪而获得少量不正当利益的组织或人员,进行财物处理。
三、查办的程序
(一)案件线索的受理
凡属需要进行初核的案件线索,其受理应以级别和职务为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那么办理;必要时,上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也可以直接受理下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案件和重要案件。
1.从内部获得的案件线索的受理。
(1)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如通过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目标管理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巡视检查、内部审计、民主生活会等途径),对发现的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需要进行初核的,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与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2)对上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及领导批转、执法监察、廉政测评、纪检监察对象自述等途径接收的案件线索,需要进行初核的,税务纪检监察部门直接予以登记受理。
(3)各级税务稽查局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发现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线索,应及时通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的证据材料,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稽查局在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本案稽查结论抄送监察局。
2.从外部获得的案件线索的受理。
(1)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对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接收的需要进行初核的案件线索,直接予以登记受理。
(2)对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纪检监察部门直接予以登记受理,并办理有关移送手续。
(3)对新闻媒体披露或有关文件、资料反映及其他途径接收到的有关案件线索,需要进行初核的,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登记受理。
(二)案件线索的初核
1.领导签批。经对案件线索进行综合分析,认为线索具体可靠,有必要进行初核的案件线索,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签批,重大、复杂案件线索应当报请主要领导签批。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分别作出是否初核的明确批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2.实施初核。局领导签署同意初核后,纪检监察部门组成2人以上的初核组,根据受理材料提供的案件线索,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初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核的,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3.撰写初核报告。初核人员根据初核获取的事实证据材料,撰写初核报告,提出下一步处理的意见建议。
4.初核结果的处理:
(1)经初核,认为有犯罪嫌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填写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报告表(以下简称案件移送报告表),经本级税务机关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并与接收案件的司法机关办理移送手续,移送人和接收人要分别在案件移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