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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群体上访应急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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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群体 上访 应急 方案
群体上访应急方案 总那么 1.1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确保信访条例顺利实施,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和标准各部门在维护信访秩序中的工作职责,保障本区的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平安和稳定。 1.2工作原那么 围绕“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标准、加强管理、快速反响、协调应对〞的要求,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遵循以下工作原那么: (1)坚持党委、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原那么; (2)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处置相结合的原那么; (3)坚持及时果断处置与注意方式方法相结合的原那么。 1.3编制依据 根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市信访条例、本市贯彻〈信访条例〉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实施意见、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精神,制定本预案。 1.4根本情况 1.4.1根本概况 近几年,我区各单位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1.4.2功能定位 树立和落实科学开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坚持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夯实根底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为维护广阔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开展作出新的奉献。 1.4.3开展目标 1.4.3.1群众到市进京上访稳中有降。 1.4.3.2不发生影响全区稳定的群体性信访事件。 1.4.3.3信访秩序有序可控。 1.4.3.4突出群体性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和控制。 1.4.4现状、特征、趋势 1.4.4.1现状 前几年,我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批次和人次均有所上升,年批次和人次下降明显。目前从群体性上访反映的内容看主要包括十个方面:一是企业转制方面的问题。二是土地征使用方面的问题。三是动迁安置方面的问题。四是环境污染问题。五是房地产开发方面的问题。六是拖欠民工工资款问题。七是房屋质量问题。八是企业军转干部方面的问题。九是就业问题。十是小城镇保险推进中的问题。 1.4.4.2特征 1.4.4.2.1信访主体的广泛性和规模的集群性。信访主体过去以农村村民、企业职工为主,现正日趋多元化,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在利益格局调整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从而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集群行为。 1.4.4.2.2信访问题的复杂性和内容的趋利性。从复杂程度看,信访矛盾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既有社会矛盾、经济利益矛盾,也有体制矛盾、思想观念矛盾,还有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矛盾。从反映的内容看,根本上与参与者的自身利益有关,有的因为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的利益受到侵害,当然也有的心理价位过高,而引发上访。 1.4.4.2.3信访活动的组织性和情绪的对抗性。有规模的集体访事前方案周密,准备充分,呈现明显组织化倾向,有的集体访成员在集资、串联、聚集过程中不断强化心理误区和偏激情绪,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时有发生,或拉横幅、喊冤叫屈,或静坐、请愿、下跪,或围堵、冲击党委政府机关,或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或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有的还“抱团〞越级上访,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 1.4.4.3趋势 正处在开发建设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问题相互交织,人民内部矛盾比较突出,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存在着新的利益群体因相互攀比而组织集体上访的苗头和隐患,特别是一些越级集体上访和规模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局部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没有遵守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表现为以下行为:一是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没有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二是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没有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三是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四是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五是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六是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七是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八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平安的其他行为。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是指走访人数超过5人的信访事项。 走访人数在5~20人的,为一般规模群体访;21~50人的,为较大规模群体访;51~100人的,为大规模群体访;100人以上的,为特大规模群体访。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成立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区信访办主任兼任组长、分管接访工作的信访办副主任为常务副组长,其他信访办副主任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常务副组长为办公室主任,信访办接访科长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设置在区信访办接访科。 2.2职责分工 2.2.1信访办的职责 2.2.1.1做好正常的信访接待,缓和来访人情绪,防止因接待工作不到位引发过激型上访。 2.2.1.2做好对违反信访条例的信访人的批评、劝阻、疏导工作。经工作无效的,及时通报公安分局。 2.2.1.3在信访接待场所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时,做好前期的疏导、劝解工作,并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2.2.1.4在重要时间节点或根据预判有迹象说明可能在信访接待场所发生较大规模以上群体性上访时,事先与公安分局沟通,制定接待分流方案,并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到现场开展工作。 2.2.1.5对上访反映的事项跟踪督办。 2.2.1.6及时将闹访、缠访和大规模群体上访的处理情况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 2.2.1.7在信访接待场所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收集现场有关资料,配合公安分局的调查取证工作。 2.2.2区机关保安职责 2.2.2.1群众到区机关大院门口、区机关大院附近上访或冲击机关时及时赴现场劝阻,并通报区信访办。 2.2.2.2对闹访、缠访行为,及时通报区公安分局。 2.2.2.3如疏导时间较长,与机管局联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2.2.4配合公安机关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信访秩序的建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2.2.3信访事项化解责任部门的职责 2.2.3.1定期排摸不稳定因素,预测非正常上访行为,并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2.2.3.2发生群体性事件或无理缠访、过激闹访时,迅速派员到现场开展工作,进行面对面的劝解和疏导。 2.2.3.3做好被有关部门劝离或带离现场信访人的交接和稳控工作。 2.2.3.4对进京滞留访、无理缠访、过激闹访等信访人,做好接返、疏导、教育、化解工作。 2.2.3.5办理信访事项并答复信访人,对信访开展法制宣传和疏导教育。 2.2.3.6配合公安做好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信访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与信息监测报告 3.1.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3.1.2各镇、园区、委办局要定期排摸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 3.1.3各镇、园区、委办局预测有赴区、市、北京非正常上访时,及时向区信访办上报信息。 3.1.4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那么,区信访办根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所在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有越级上访迹象的报市信访办。 3.2预警预防行为 3.2.1信访事项化解责任单位做好稳控工作。 3.2.2区信访办接汇报后,通报公安分局、机关保安及有关单位,并共同制定信访分流方案或处置方案。 3.3预警级别 按照群体性上访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开展势态,预警级别拟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一般规模以上群体访,有闹访、缠访的迹象,事态可能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较大规模以上群体访,有违法上访行为的迹象,可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信访秩序,事态可能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大规模以上群体访,违法上访行为明显,可能较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信访秩序,事态可能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特大规模群体访,违法上访行为明显,可能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治安秩序和信访秩序,事态难以控制。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蓝色等级(Ⅳ级)。由区信访办工作人员和区机关保安人员接待、劝阻、批评、教育,如有必要通知信访事项化解责任单位到现场开展化解工作。 4.1.2黄色等级(Ⅲ级)。区信访办工作人员、区机关保安人员劝阻、批评、教育,通知信访事项化解责任单位到现场劝返、化解的根底上,通报区公安分局到现场处置。 4.1.3橙色等级(Ⅱ级)。直接通报区公安分局到现场处置,并通知信访事项化解责任单位到现场协助工作。 4.1.4红色等级(Ⅰ级)。直接通报区公安分局到现场处置,并通知信访事项化解责任单位到现场协助工作。 4.2应急处置 4.2.1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者婴幼儿遗弃在接待场所,致使信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4.2.1.1信访接待人员、机关保安人员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责令其立即将被遗弃者接回。 4.2.1.2经工作无效或一时难以找到行为人的,信访工作机构可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将被遗弃者接回。 4.2.1.3对行为人拒不接回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被遗弃者,相关职能部门可将被遗弃者送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部门临时安置。 4.2.2在区机关及周边地区和重要场所,呼口号、拉横幅、举遗像、穿状衣、展示和散发状纸、静坐、下跪、以自杀相要挟(或者在非信访接待时间、非信访接待地点要求信访)等行为;在信访接待等公共场所扬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品、爆炸、杀人、绑架等行为;以纠缠、辱骂或者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经信访接待完毕,仍在非信访接待时间滞留、占据、驻宿信访接待场所;在信访接待等公共场所扬言自杀自残的行为。 4.2.2.1信访接待人员、区机关保安人员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区信访办通知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化解工作。 4.2.2.2经工作无效的,通报区公安分局到现场协助处置。 4.2.3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行为;在信访过程中成心损坏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行为;使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携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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