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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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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保险公司 个人 代理人 是否 构成 贪污罪 主体 新编
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一、根本案情 被告人王××,女,1968年202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2223年担任×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个人代理人。王××在担任×县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代办员期间,在202223年2月为张××办理了一份康宁险保险合同,保险费是每年度1420元,保险赔偿金标的是2万元。死亡出险后的赔偿金是6万元。202223年2023月 14日张××得病突然死在自己家中,出险后彭靖当天就向XX县区人寿保险公司报案,在办理了相关理赔手续后王××从XX县区人寿保险公司获得了张××的死亡赔偿金共计6万元。王××得款后谎称张××死亡观察期未满只给了张××妻子李××2万元并称能得这些就不错了,王××将剩余4万元的的死亡赔偿金据为己有。 二、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典型案件,尤其以贪法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种观点争论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是国有大型金融保险企业,被告人王某某是受委托代理办理个人保险业务的人员,在保险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经营人员,属于国有公司委托从事经营业务的工作人员。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手段侵吞了一万元死亡赔偿金,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以贪污罪处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认为王某某不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更谈不上国家工作人员,其只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而非业务员。其将代为领取的6万元死亡赔偿金,在王某某领取6万元死亡赔偿金后这6万元便成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王某某以欺骗的方式将局部赔偿金占为己有,其行为以构成侵占罪应当依照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处分。 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理由是: 1、王××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王××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证实,被告人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而非业务员。“个人代理人〞和业务员是有严格区别的。 第一,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业务员应属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接受保险公司领导,两者之间有隶属关系,即雇主和雇员关系;而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王××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关系。〞这就是说两者之间无隶属关系,是契约关系。 第二、两者的待遇不同。前者发放工资,有各种劳保、福利,医疗保险、奖金等各种待遇,而后者那么没有这些待遇。代理人提取的所谓“代理手续费〞是招揽到客户就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代理费,招揽不到客户,没有任何待遇。 第三、适用法律不同。前者受劳动法调整,如出现劳资纠纷,须先申请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然后才能依据劳动法起诉,后者如出现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2条 (二)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告人王××也不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 从王××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具体条款来分析,其不具有委托管理、经营的职能。 首先,委托管理、经营和委托代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委托是上位法律概念,系指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特定的具体的事务。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如委托看护婴儿,委托收取租金,委托拍卖,出售财产等。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惯性思维,一提委托就是代理,将委托和代理并列。其实代理是下位概念,两者并不是一回事。代理只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形式。 其次,王××被委托代理的事务不属于经营和管理公司财物。 第一、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管理和经营的概念。 何谓管理。通常系指对企业人财物的指挥、调度、监督、检查、分配等职能,一般是指企业领导、会计、出纳、保管人员等。 何谓经营。经营是管理的延伸。通常系指在企业中负有一定权责的人,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和实施的人。有关刑法理论将刑法第382条第2款解释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承包租赁人员和国有公司正式聘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是很遗憾,这些列举的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的人员均未包括代理人这一民事主体,因王以被代理人的身份按照保险代理人行为准那么的规定,其业务只两项:一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二是代理收取保险费。这根本不属于管理和经营范畴,很难将招揽保险业务这一代理人主体涵摄进去。 按照一般的法律常识,代理是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那么第63条明确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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