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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中国大陆地区的适用规则分析_郑贤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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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国际货物 销售 合同 中国大陆 地区 适用 规则 分析 郑贤凯
2023年 第1期北方BEIFANGJINGMAO经贸收稿日期:2022-07-13作者简介:郑贤凯(1989-),男,安徽怀宁人,律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韩雪松(1973-),男,黑龙江肇东人,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规则探究基于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适用规则分析郑贤凯,韩雪松(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127)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作为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私法成果之一,已经成为国际货物交易的共同法律语言。我国是该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然而由于CISG 的任意性特征以及其适用规则的复杂性,我国裁判机构在对 CISG 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解偏差。本文以“CISG 的法律适用”为研究对象,通过深度解读 CISG 的适用规则,系统梳理 CISG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适用情形,分析与总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的判定思路,以期对CISG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统一理解与适用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减少我国对外贸易纠纷处理中的法律障碍,从而更好地保障中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系国际贸易的稳固发展。关键词:CISG 公约;法律适用;国际贸易统一法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5-913X(2023)01-0079-06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Based on the application analysis in ChineseMainlandZheng Xiankai,Han Xuesong(Shanghai Hansheng Law Firm,Shanghai 200127)Abstract:Asoneofthemostsignificantoutcomesin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hasbecome a common legal language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affairs.China is one of the earliest contracting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however,the understanding for applying the convention seemsto be inconsistent among different judicial institutions in Chinadue to the complexity of theapplicablerules andthearbitrariness of CISG.In order to make a positive impact onreaching a consensus for applying CISG,to reduce legal barriersin settling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obligations of parties to 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 of goods,andto maintain stabilit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this article,whose main research object is the application ofCISG,analyzes and summarizes the technique and method ofdetermining the applicable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contract ofgoods by deeply analyzing the applicable rules of CISG andsystematically illustrating typical sceneries of applying CISG inChina mainland.Key words:CISG,Appliable Law,Uniform Law of InternationalTrade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或“该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联合国贸法委”)起草制定,1980 年 4 月 11 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8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国际公约。作为国际货物交易的共同法律语言,CISG 较好地协调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合同制度方面的差异,已被全球不同法律体系的多个国家所接受,截至 2021 年底,该公约共有 94 个缔约国,基本涵盖了全球主要经济体。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便加入 CISG,是该公约最早的11 个缔约国之一,早在 1986 年向联合国递交了加入该公约的核准书。CISG 于 1988 年 1 月 1 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生效实施。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各国裁判机构对 CISG 的理解与适用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而对 CISG 具体条款的解释适用又直接关系到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纵览我国的司法实践,部分法院对 CISG 的适用条款在理解与解释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例如本应适用CISG 的案件有时错误地排除或避免直接适用,转而适用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引的准据法。正确理解该公约的适用规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对 CISG 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港澳地区)的适用规则作全面的解析,以期对该公约在我国的统一理解与适用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二、CISG 的适用规则解读(一)“自动适用”规则CISG 开篇第一条第(1)款就规定了该公约的“自792023年第1期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动适用”(又译为“直接适用”)规则:“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根据上述(a)项规定,只要满足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双方订立的为货物买卖合同,且当事人未明确排除 CISG 的适用,则将“直接地”、“自动地”适用该公约,而无须援引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准据法。联合国贸法委在其编纂的 CISG 判例法汇编 中也提到 CISG 的自动适用或直接适用系指“无须援用国际私法的规则”,其合理之处在于 CISG 作为统一实体法,其规则和适用范围更为明确和具体,有助于实质性地解决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早在 1987 年 12 月 10 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原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也明确指出:“我国政府既已加入了 CISG 公约,也就承担了执行公约的义务,因此,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自 1988 年 1 月 1 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 CISG 缔约国(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得依据该公约处理”。上述规定也进一步肯定了CISG 第一条第(1)款(a)项的“自动适用”规则。(二)一个前提涉外因素CISG 本质上是国际公约,合同当事人能够适用该公约的基本前提是该合同须具备“涉外因素”(即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一方是外国人、或合同的客体位于本国境外、或合同的某种法律事实发生于境外),只有符合该项前提条件,才能自动适用或约定适用CISG。举例而言,中国大陆境内的两家企业为完成境内交易而达成的适用 CISG 的约定,将不会得到裁判机构的认可,因为其原则上并非“涉外合同”。当然,上述规定在自贸区存在例外情形,如上海自贸区内的两家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纠纷可视为具有涉外因素,双方可约定适用中国法以外的法律,也包括 CISG。该等例外情形在本文中不作深入讨论。(三)三项构成要件货物、售货合同、营业地根据 CISG 第一条第(1)款,该公约“自动适用”的基础条件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上述规定中包含了三项构成要件,分别是买卖标的、合同性质以及营业地。其中,买卖标的必须要求是“货物”,合同性质必须要求为“售货合同”,“营业地”要求是在不同的 CISG缔约国。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以上三项中的前两项构成要件(货物、售货合同)是适用 CISG 的必备要件,不论是对于“自动适用”还是“约定适用”的情形;而“营业地”要件则仅是“自动适用(直接适用)”情形下的必备要件,对于非自动适用的情形,当事人“营业地”并非必须在 CISG 缔约国。1.标的物为“货物”CISG 第二条采用排除法列举了六类不适用该公约的情形:“(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其中上述(a)项是从“购买目的”角度排除了私人用途的买卖行为,(b)(c)项排除了拍卖、执行法令的销售等特殊交易方式,(d)(e)(f)项排除了特殊商品形式(包括无形的商品或权利)。适用 CISG 的合同标的仅限于货物。CISG 并未对“货物”一词给出明确的释义或特征描述,但在CISG 草案准备会上对“货物”曾提出过两项属性要求:有形性与可移动性。上述 CISG 第二条(d)(e)(f)项由于不能同时满足这两项属性要求,被排除在该公约所认定的“货物”。此外,某些“准货物”也被认为不符合 CISG 所规制的“标的物”属性要求。根据CISG 第三条第(1)款:“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上述规定表明,倘若买方向卖方提供生产此类货物所需的大部分生产材料,则该等合同可能被排除在CISG 的适用范围之外。2.合同性质为“售货合同”商法研究802023年 第1期北方BEIFANGJINGMAO经贸CISG 定位于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于纯粹的服务性合同,如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CISG 第三条第(2)款规定:“该公约不适用于提供货物的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对于同时涉及“货物供应”和“服务提供”性质的混合合同,能否适用 CISG 的关键在于对“绝大部分义务”的认定。倘若“绝大部分义务”为货物供应,则可适用该公约,反之则不可适用。3.“营业地”因素营业地是 CISG 能否“自动适用”的关键因素,依据 CISG 第一条第(3)款之规定,CISG 的适用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合同的签订地或履约地等,仅考虑“营业地”这一因素。在具备了前面两项构成要件(货物、售货合同)的基础上,根据 CISG 第一条第(1)款 a 项的规定,“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将直接地、自动地适用该公约,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排除其适用。虽然对于 CISG 的自动适用(直接适用)情形,“营业地在缔约国”是必备要件;但在非自动适用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可以在非缔约国。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双方通过合同明确约定适用 CISG的情形,在“约定适用”情形下,即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适用 CISG。此外,还有一种是 CISG第一条第(1)款(b)项规定的“间接适用”情形,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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