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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员
权利
执政
能力
党员权利与执政能力
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包括充分调动每一个党员的积极性,使广阔党员都来关心党的建设,参与党内事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根本上保障党员管理党内一切事务的权利,特别是党员的参与权、决策权、选举权和民主监督权,以凝结全党的智慧,确保各项决策的科学和正确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
一、必须强化党员管理党内事务的主体地位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在党内,只有拥有平等的党员身份和地位,才有可能平等地享有民主权利和履行义务,平等接受监督,保证党员忠实地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这段话的深刻含义:一是不管是老党员,还是新党员,不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还是一般的党员群众,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二是党员在处理党内事务上拥有平等的权利。现在,一些单位出现的“一言堂〞、“家长制〞、“少数人说了算〞和“少数人从少数人中选人〞的问题,原因在于某些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侵犯了党员的平等权利。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一定要摒弃那些专断的习气,让党员在平等的、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自由又有纪律的环境和气氛中轻松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恢复集体决策的本来面目。
党员的主体地位还表现在必须享有平等的知情权。要逐步扩大和实行党务公开制度。凡不涉及党内机密的信息一般都应向党员公开;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活动让党员先知道;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更应及时向党员公布。党组织应建立上下“双向〞畅通的信息主渠道,使党员在充分掌握准确信息的根底上,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对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内决定了的重大事项包括重要决策的实施,要在党内先发动,增强党员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二、必须落实党员的决策参与权
党的决策水平是表达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也是检验我们党能否科学判断形势、应对复杂局面的“试金石〞。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改革和完善,很重要的一条,是让党员参与决策,对决策有知情权,做到一切依靠党员,一切相信党员,由党员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并自觉地执行党的决定。首先,要实行决策权归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决策权偏移问题,特别是全委会的一些权力往往被常委会替代,常委会被书记办公会替代,而书记办公会又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使决策权偏移到了少数人手中。决策权归位,就是要把本该属于党的权力机关的权力和党员的权利归还该机关和党员,真正做到民主决策。其次,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重要问题主要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任免、调动和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开展党员等其他问题。这些问题都应实行表决制。在表决中,相关成员有选谁的权利,也有选择何种方案的权利,有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利。第三,决策过程要公开透明。重大决策讨论情况必须向党员公布。决策前要让党员充分表达个人意愿,决策方案要让党员知道,决策实施要让党员来监督。
三、必须落实党员的民主监督权
加强党内民主监督,是确保党依法治国、保证党的决策正确、遏制腐败的有效措施。党章第十条规定:“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还强调上下级组织之间互相监督。可见,党内监督是一个系统的监督,包括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也包括同级之间的横向监督,还包括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党外对党内监督。据一份800多名党员参加的问卷资料显示,党员权利最难落实的是监督权。主要表现是,下级监督上级难,普通党员监督党员领导干部难,领导班子成员监督一把手难。不落实党员的监督权,仅靠查办案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党员监督这个“防〞和纪律监察机关查办这个“堵〞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一,党员要更新观念,积极行使监督权。监督是党的章程赋予党员的职责和义务,要增强维权意识。第二,要让党员掌握对党的各级领导进行监督的手段。不仅要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的舆论监督作用,更重要的是不断深化党代表会议制度,使党代表能够经常地对党内事务进行监督。党员还要加强对党代表的监督,防止党代表成为“举手〞代表。第三,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个条例标志着我们党内监督开始步入标准化、法制化的轨道。要把纵向与横向监督、组织与个人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融为一体,创造全新的监督格局。
四、必须落实党员的民主选举权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键是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好,提高他们的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党员选举权就是直接或间接选举党的各级组织及其班子成员,并授权给这些组织和成员代表党员管理党内事务。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产生,要表达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召集会议的党组织只能决定代表会议的名额和产生方法。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却存在着偏差,往往上级党组织和一把手说了算。这样,党组织虽然可以保证选举结果,但党员的选举意愿却难以真正表达,有时还违背了党员的意愿。有的党员称现在的选举是“党委定名单,代表划圈圈,党员不沾边〞。因此,完善选举制度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首先,要提高党代表参选的责任意识。党代表不仅代表个人,更重要的是他还肩负着所在选区全体党员的重托。党代表的意志要把组织意图与全体党员的意愿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把有本领、靠得住和群众公认的同志选进领导岗位,树立“有差额就有落选,落选正常〞的新理念。其次,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加大差额的竞选力度,杜绝“差额陪选〞的现象,保护、支持候选人之间正常的竞争。第三,严格实行任期制。选举结果一经公布,被选人不宜在短期内调动。我们应根据现实的需要完善各级党组织的任期制、弹劾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其成为制约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的“刚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