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022年第11期[1]戚建刚.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模式之变革[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54.[2]国家版权局.加强版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J].求是,2021(3):34.[3]罗东川.中国著作权案例精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15.版权行政保护溯源:实践、动因与启示◎郑晓龙摘要:溯源版权行政保护是理解版权保护双轨制的基础,也是论证其正当性的重要依据,现有研究既缺乏历时性,也存在循环论证之嫌。民国时期是我国近代版权法律制度第一次付诸实践的历史阶段,行政权力在大量版权保护实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司法保护的重要补充。在当时行政介入并非基于制度安排,而是当事人的实践理性选择,这种行为选择对制度生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由于缺乏法律授权,同时也造成行政介入无限制、权力行使无规范、处理标准不统一、容易对私权产生不当侵害等弊端,其中的经验教训对当下版权保护实践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关键词:版权行政保护本土实践历史动因中图分类号:D923.41版权是民事主体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与其他国家实行版权司法保护单一制不同,我国采取行政与司法并行的保护模式。这种双轨并行、优势互补、司法终局的保护模式也被认为是中国版权制度的显著特色。然而版权毕竟属私权,尤其在近代私权神圣理念烛照下,与以行政权为代表的公权形成鲜明的界限。西方版权法理论认为,行政权介入版权会与其私权属性发生冲突。因此有关版权行政保护正当性及其法理依据,成为学界长期争论的焦点,观点也莫衷一是。“行政保护”似乎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一个“斯芬克斯之谜”,无论实务部门还是理论研究者之间,争议最持久、最激烈的概念非其莫属。[1]鉴于此,本文以目前学界对版权行政保护研究的不足为出发点,尤其针对其中的理论忽视,试图进行观念上的正本清源,以期为今后制度完善提供有益借鉴。一、版权行政保护溯源的必要性版权行政保护是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运用行政权力和手段,进行版权管理和处理各种侵权违法行为的活动。在我国法律文本中最早确立版权行政保护的是1990年《著作权法》,其中规定国务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版权管理工作,可对抄袭剽窃、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等七种侵权行为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行政保护也依其独特的功能和优势,成为我国版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成绩显著,查办侵权盗版案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