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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医院
医疗事故
严重
影响
医疗
工作
管理者
责任
追究
办法
医院医疗事故及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管理者责任追究方法
追究方法(暂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严格管理、科学管理、精细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和标准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平安、医疗效劳管理,有效控制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发生,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对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应承担的责任,遵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涉及的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主要包括:根据医疗事故(纠纷)、非医疗平安事故(包括: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毒麻药品管理事故、剧毒试剂管理事故)评析结果分为三类:a、可以防止;b、存在缺陷;c、不可防止;
第三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各职能部门要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加强管理、催促和检查,制定持续改进措施,防止同一原因再次发生同类事故,一旦发生那么从重问责。第四条本方法主要是追究管理者的责任,班子副职责任追究由院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决定,涉及班子主要领导承担管理责任时,上报由卫计委决定,科级干部由分管领导提出经或纪委监察科提出,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成立医院重大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主任:院长副主任:班子其它成员
委员科室:医务部、纪委监察科、院办、政工科、护理部、工会、人力资源室、财务室。仲裁办公室:院办
主要职责。监督职能部门对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催促职能部门划分责任,核实事故分析执行划分的责任;接受申诉,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仲裁,仲裁时可安排涉及科室职工列席,提出对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制定整改、预防措施,落实主次责任,于7日内上报调查结果,跟踪整改和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章事故(纠纷)评析
第七条医务部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医疗事故(纠纷)进行评析工作,划分主次责任,评析报告提交医院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催促责任科室制定整改措施;质控核算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
第八条医疗事故(纠纷)评析工作程序
一、医院仲裁委员会对医疗事故(纠纷)性质和对当事责任人的处理负有最终裁决权,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讨论提出评鉴意见。
二、对需要进行评析医疗事故(纠纷)的识别
1、凡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事故(纠纷)(包括医药费减免);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事故(纠纷);
3、当事人或当事科室对本单位评析结果不满,要求复评的医疗事故(纠纷)(原那么上复评1次)。
三、医疗事故(纠纷)的经济补偿包括以下费用:
1、由人民法院裁定,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2、纠纷发生后经上级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3、纠纷发生后经上级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由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事故(纠纷)的评析内容
1、医疗事故(纠纷)的原因;
2、医疗事故(纠纷)的性质;
3、医疗事故(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防止、存在缺陷、不可防止。
4、医疗事故(纠纷)性质的认定。
5、经医疗事故(纠纷)评析,提出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6、根据医疗事故及纠纷的评析意见,认定当事人或当事科室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第九条医疗事故(纠纷)性质认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防止的医疗事故(纠纷):
1、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或经人民法院审定认为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
2、虽未经医疗事故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3、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4、因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经医院仲裁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防止的医疗事故(纠纷)。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事故(纠纷):
1、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的,但够不上“可以防止〞的医疗事故(纠纷)。
2、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符合以下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防止的医疗纠纷: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纠纷)。
第十条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评析
根据上级主管专业部门评析结论,经仲裁委员会讨论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划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根据医疗事故(纠纷)赔偿(补偿)费用额度分为:a、5万元以下;b、5-2023万元(含2023万元);c、2023-20万元(含20万元);d、2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e、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f、50万元以上;非医疗平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参照补偿(赔偿)费用额度分段。
第十二条管理责任分为。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正、副)、科室负责人(正、副)责任。第十三条按照以下表中规定进行经济处分
一、可以防止事故(纠纷)经济处分
50万元
主管领导202225003000350040004500分管理领导250030003500400045005000职能部门负责人(正、副)300035004000450050005500科室负责人(正、副)350040004500500055006000
二、存在缺陷事故(纠纷)经济处分
50万元
主管领导150020222500300035004000分管理领导202225003000350040004500职能部门负责人(正、副)250030003500400045005000科室负责人(正、副)300035004000450050005500第十四条按以下表中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一、首次发生
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职能部门负责人(正、副)科室负责人(正、副)职能部门
万
元万
元负责人(正、副)科室负责人(正、副)可以防止记大过记过记过警告存在缺陷记过警告警告通报
二、再次发生
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职能部门负责人(正、副)科室负责人(正、副)职能部门负责人(正、副)科室负责人(正、副)可以防止重聘1记大过记大过记过存在缺陷记大过记过记过警告
重聘1。指在聘(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化,按干部管理权限,先解聘(免去)现职后,按新的岗位重新办理聘(任)用手续。
受到经济责任追究的部门、科室,在追究期间内职务(岗位)发生变动的,除解聘外,按照继续追究的原那么,在新职务(岗位)上继续追究;在追究期间内调出、申请辞职或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保存追究的原那么,在清算职务工资时进行追究,到追究完为止;追究期间内履职时间缺乏三个月(不含)的,按减半原那么追究。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各科室和职能部门迟报、虚报、瞒报重大事故或抵触分析导致问责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除追究责任外,每次考核主要责任科室(部门)负责人5000元,次要责任科室(部门)负责人4000元。第六章附那么
第十六条按照责任追究流程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本方法与现行相关规定冲突时,按照本方法执行。本方法由纪委监察科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方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二篇: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方法(试行)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方法
(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平安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标准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防止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平安工作,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及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人身是哪个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一般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过失。
第四条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五条医院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技术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
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清楚、处理得当。
第二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责任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的医疗事故(纠纷)责任,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患者人数损害所应承担的行政、刑事、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纪律处分。
第七条医院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想哥哥人员违反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违反诊疗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标准、标准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应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第九条医务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及诊疗标准施行诊疗工作,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过错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如经做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阴性,但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响,或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而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响;按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和方法进行治疗时发生副反响;手术按操作标准进行,术后发生脏器粘连等情况;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嘱,或拒绝必要检查、治疗手段等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另外,在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时,执行了审批制度,向病员及其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同意签字,又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十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和责任程度认定:
(一)对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采用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