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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公路
桥梁
养护
管理工作
制度
厅长
办公
会后
修改稿
新编
1XX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范厅长办公会后修改稿)
XX省公路长大桥隧平安运营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长大桥梁和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平安运营管理,标准长大桥隧运营管理行为,全面提升运营效劳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平安畅通,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长大桥隧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上具有重要区位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和特长隧道、长隧道。纳入本方法管理的长大桥隧具体名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确定。
其它重要桥隧的平安运营管理工作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条长大桥隧平安运营管理始终贯彻“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同时遵循“管理与工程措施并重〞的原那么。
第四条长大桥隧平安运营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定期报告桥隧的管理养护、技术状况、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长大桥隧平安运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长大桥隧平安运营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路长大桥隧平安运营的具体监管和指导工作,各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辖养公路长大桥隧的平安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长大桥隧管养单位负责所辖公路长大桥隧平安运营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桥隧平安运营管理配套规章制度、实施细那么和考核方法。
(二)负责落实长大桥隧平安运营管理的人员、设备、经费到位情况。
(三)负责建立健全针对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平安保障体系,委托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平安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桥隧巡查、检查和日常维护、平安状况监测等工作。
(五)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的勘测、设计、竣工、维护、运营、平安监测等平安运营管理资料,建立和维护桥隧平安技术档案及运营管理数据库。
(六)定期组织桥隧平安监测仪器设备检查和标定,保证监测仪器设备可靠运行。
(七)负责及时组织实施桥隧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平安隐患治理。
(八)负责制定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同情况的针对性较强的应急预案,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统一救援联系方式,定期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九)负责紧急事件发生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十)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桥隧平安运营管理人员技术和平安培训。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设置限载、限速、限高等警示标志和设施。
第七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桥隧平安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平安设施
第八条长大桥隧通车试运营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的检测和验收,相关技术资料已经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和管养单位。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平安附属设施,平安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醒目。
(三)明确长大桥隧管养单位职责,配备相应数量的平安运营管理人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项平安运营管理制度齐全完善。
(四)平安运营管理人员中应设专职的桥梁与隧道养护工程师(以下简称桥隧工程师),桥隧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验,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
第九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对交通平安设施进行更新和维护,并根据道路交通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保证设施齐全、功能完备;应按照反恐、消防、救援管理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施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予以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条
长大桥梁跨越水域需要通航时,航道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设置完善的桥梁防撞、监控、助航标志等平安设施,并保证功能完好;同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新维护通航平安设施,根据航道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
第十一条
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管线产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由于架设管线建设或维修造成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补)偿。
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实施管线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平安隐患。
长大桥隧实施改建扩建、养护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必要时应无条件改移或迁移。
第十二条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利用长大桥隧(含桥下空间)铺设高压电线或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二)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三)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阻碍运营平安的行为。第十三条
长大桥隧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平安保护区。长大桥隧平安保护区具体范围应根据桥隧的规模、标准、结构、环境等情况,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根底上合理划定。管养单位应根据划定的平安保护区具体范围及时设置界桩、界标。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平安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桥隧平安的作业或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及桥下空间(路面)。
(四)在桥下从事经营性活动,随意堆放物品或者搭建设施。
(五)进行系缆、泊船活动。
(六)其他危及长大桥隧平安的行为。
第十五条
长大隧道管养单位应在完善消防设施根底上,建立以“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管养单位消防力量为辅〞的消防应急反响机制。
对于特别重要的长大隧道,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调武警部队建立桥隧平安保卫机制。
第四章
车辆和船舶通行
第十六条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那么,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行驶车辆在进入隧道前,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七条
载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防止通过长大桥隧;确需通行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保障运行平安。
暴风、雨电、冰雪、雾天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禁止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长大桥隧。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通行长大桥隧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管理,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两端设置平安检查站(有收费站的可以结合设置)。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安监、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以及长大桥
隧管理单位应当在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平安的车辆不得擅自驶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办办理有关手续,运输方应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并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
在办理特种车辆通行手续前,手续办理部门应组织技术和通行方案审核,管养单位按照确定的通行方案,认真做好长大桥隧的检查、监测、加固等相关工作,所需费用由运输方负责承担。
第十九条
长大桥梁管养单位和航道管理机构应建立长效协调工作机制。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标准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遵守vts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监控和管理。
(二)船舶进入长大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平安措施,确保平安通过。
(三)应与相关管理机构及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确保平安通行。
(四)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平安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根据长大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平安系数。船队通过长大桥梁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六)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到达六级及以上、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
(七)装载爆炸品的船舶不宜夜间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
第五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结合桥隧自身特点,制定专项工作制度,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养护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针对每座长大桥隧自身技术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邀请有关专家编制养护技术手册。
第二十二条
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技术状况。
第二十三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和技术检查。检查完成后,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养护措施,及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组织实施桥隧养护维修时,应当根据养护维修的规模、性质、特点,按照有关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要求的专业养护队伍实施。
长大桥隧建设时或养护维修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或者有特殊要求的,管养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实施特殊养护。
第二十五条
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公路养护作业平安操作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桥隧平安监测系统,建立健全桥隧平安监测评估制度,对桥隧的工作环境、结构状态、桥隧在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桥隧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桥隧实际技术状况和结构特点,按照实用、可靠、平安的原那么,合理确定平安监测工程和手段。
第二十七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平安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桥隧平安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并设置专人负责平安监测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完整、正常运行。
平安监测人员应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桥梁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及时提出平安监测分析报告。
第二十八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及时对监测评估结果给予响应。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险隧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平安警示标志,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平安。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存在重大平安隐患、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