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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劳动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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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工资
支付
投诉
举报
案件
工作汇报
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资支付投诉举报案件工作汇报
自2023年XX省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公布后,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工作方案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学习、掌握条例的规定,运用好条例这一法律武器;狠抓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工作;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切实抓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贯彻执行;开展雷霆行动之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检查活动,加大对企业执行条例的监督力度;加大对建筑领域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工资行为;高度重视工资支付群体性突发事件和欠薪逃匿事件的处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目前涉及工资支付的主要信访问题及其表现形式
自x年1月条例公布实施至今年6月,我市受理劳动保障信访事项共4520批,其中,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信访数3274批,占信访总数的72%,劳动者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大多数发生在非国有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问题主要分为四类:
一是拖欠工资问题,共2319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信访总数的71%。
二是克扣工资问题,共580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信访总数的18%。
三是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问题,共238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信访总数的7%。
四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共137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信访总数的4%。
对工资支付问题、劳动者诉求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三种:
一是集体上访、聚集、游行。这主要针对的是拖欠工资问题。由于工资是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因此,对拖欠工资行为,特别是对建筑工地拖欠工资及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行为,劳动者往往采取集体上访、聚集、游行等偏激形式表达诉求。x年1月至x年6月,我市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1923件,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的47%;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集体上访、集体罢工等群体性劳动突发事件20234件、占突发事件总数的82%,涉及劳动者2023260人,涉及拖欠工资额4704.4万元。
二是罢工。这主要是针对涉及工人人数较多的克扣工资问题,如资方单方面降低工价、奖金或者待遇低等问题,工人往往采取罢工的形式应对,通过罢工迫使用人单位妥协。x年1月至x年6月,我市发生克扣工资案件481件,其中因降低工价、奖金或待遇等问题引发的集体罢工事件5件、占突发事件总数的4%。
三是书面或 投诉。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投诉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问题,多与超时加班问题联系在一起。第二种情况是对不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采取投诉举报形式维权。x年1月至x年6月,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有关加班费投诉案件22023件,接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投诉举报案件75件。
二、问题的产生原因
一是一些小型非国有企业法制意识淡薄,不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获取最大利润、降低生产本钱,很容易出现拖欠工资、克扣工资、超时加班、不按规定计发加班费、不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违反条例的行为。
二是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自主调节能力较弱。当发生工资支付问题的纠纷时,劳资双方极易形成对立局面。
三是建筑工地的行业特点造成建筑工地较易发生拖欠工资现象。建筑工地人员流动性大、工程层层转包、工资按工程进度结算以及承包企业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包工头〞又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工头对工人的管理混乱等特点,造成工资较难监管监控,容易出现拖欠工资和工价争议等问题。
四是一些企业经营者甚至抱着赚到钱那么已,赚不到钱就逃的实施短期行为的想法,当经营不善时就有方案地转移财产,拖欠工资逃匿,给劳动保障部门带来压力,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我们的主要做法
针对我市工资支付问题的现状和成因,我们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了“八项机制〞,重拳出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收到较好效果。
(一)完善领导机制,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一是举办劳动保障部门条例学习班,由局领导亲自为局机关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授课,夯实理论根底。二是召开了全市劳动保障队伍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学习条例座谈会,组织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仲裁、工资业务机构负责人、局部基层劳动保障管理所所长对贯彻执行条例进行座谈,收集学习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召开座谈会,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监察人员加深了对条例的理解,业务水平有一定提高,标准了操作,确保条例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三是采取领导接访日、领导包案、带案下访措施。对存在疑难问题的案件,局领导参与集体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的事件,以及上访老户等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领导包案,由领导定期带案下访,确保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例如:某建筑工程公司将铝合金、水磨地面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肖某个人承包,肖某召集郑某等32人施工,工程完工以后,郑某等人只拿到局部工资,还有17.02万元未支付,在屡次要求支付工资未果后,来我局信访办投诉。由于当时工人情绪冲动,处理不当的话极可能演变为突发事件,局领导当机立断,迅速赶赴施工现场,与建设单位以及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联系,现场协调处理案件,使本案得以迅速解决。
(二)建立举报投诉简易处理机制,加大信访工作力度
一是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那么,明确市、县(区)、乡镇劳动保障信访工作责任,实行定人包案制度和限时效劳制度,在全市开通了“12333〞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热线 ,派出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劳动保障信访、上访和来电投诉。同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与信访、公安、规划建设、总工会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互动机制,确保信息传递畅通无阻。
二是对举报投诉进行简易处理。对事实确凿、案情比较简单的举报投诉案件,我们采取监察员及时与企业、职工协调处理的程序,快速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使投诉尽快得到处理。如:x年5月9日,孟某到我局信访办投诉,称其在某建筑工程工地做工,由于农忙需辞工回家,在结算工资以后,用人单位却不支付工资,屡次讨要未果。我局信访办当即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讲清楚,责令企业支付工资。经过我们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该企业负责人容许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三)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开展“拖欠工资早知道〞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了监察人员分地域负责制度,以监控企业拖欠工资为重点,对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做到“早知道,早介入,早解决〞,主动出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预防集体上访、罢工、堵路等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根据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分地域负责管理方法的规定,要求监察人员对所辖地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定期进行日常巡查,对经常出现拖欠工资的老大难企业每月检查一次,防止其反复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及时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四)建立检查机制,开展“雷霆行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企业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行为。x年以来,在我市开展的“雷霆行动〞、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等各项活动中,我们共检查企业4721户,发现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企业520户,我们依法进行了处理,为2.7万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工资3537.5万元。我局被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三部门评为x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
(五)建立预防机制,查处建筑行业拖欠工资行为
一是加强与规划建设部门的协作,请规划建设部门及时将在建工地情况知会我们,及时建立建筑企业在建工地档案,方便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监控。二是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的“欠薪连带归还责任〞,及时处理拖欠工资案件。三是提请规划建设部门对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企业实施降低资质和取消投标权利等处分。四是开展对建设领域拖欠工资清理活动,自x年以来,建筑领域出现拖欠工人工资事件,处理情况较完善,出现一宗处理一宗。
(六)建立应急机制,处置突发事件
对劳动保障突发事件,我们充分利用条例赋予的职权,积极摸索快速平息、妥善处理劳资矛盾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例如:x年7月8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 投诉,称某手袋皮具厂经营者逃匿,拖欠林某等119名员工一个月工资。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监察人员赴该厂调查。经查,该厂以香港某实业公司名义租赁惠州某的厂房开业经营手袋加工。经营者林某将最后一批货发出港并留下一封信给业主表示不继续经营后逃匿,并且拖欠全厂员工6月1日至7月7日的工资6.8万余元。我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协调出租方垫付了临时生活费5.7万余元,使员工得以及时疏散,防止更大事件的发生。
(七)建立长效机制,打击欠薪逃匿行为
针对因经营者恶意欠薪逃匿,极易引发员工集体上访、堵路等突发事件,劳动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的长效机制,全市共抓捕欠薪逃匿者两人,追回欠薪金额186万元,对一些恶意欠薪经营者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例如:杨某在我市XX县区经营三家公司,因经营混乱于x年3月份潜逃,拖欠工人工资116万元,涉及工人600余人。我局及时与公安机关协调,制订了周密的方案,公安机关最终将杨某从云南抓获,并将工人工资全部解决。
(八)完善工资争议仲裁机制,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落实仲裁办案制度,公正裁决。对劳动争议案件,我们实行了仲裁庭审程序标准制度和办案监督制度,最大可能减少实体和程序上的过失;仲裁机构定期召开案例分析通报会议,对新情况、新法规、新问题和疑难案件,依靠集体智慧来讨论解决。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还与法院等部门通过协调达成了共识,连续拖欠工资申诉时效的起算点,由原来的侵权行为初始之日,改为侵权行为终结之日,放宽了申请仲裁时效,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公开裁决。
二是对于劳动监察机构已立案处理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劳动争议的,及时移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例如:x年4月29日,王某到我局信访室投诉,称某电子拖欠其x年11月份至x年3月份工资。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于5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与王某约定每月工资1200元,但未支付王某工资,公司提出抗辩理由是:由于王某的原因导致公司原有稳定的软件系统出现故障,要求王某回公司排除故障以后才支付工资,但王某不愿再回公司工作。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本案局部受理,一方面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公司按XX市最低工资标准给王某支付工资,一方面对于剩余局部工资由王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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