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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2023
包工头
工地
受伤
否认
定为
工伤
包工头在工地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原告某智能工程承包一监控建设工程,第三人陈某从原告处承包、承揽该建设工程中的局部治安监控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按照工程量给付陈某工程款,具体施工人员与事项由陈某组织安排。陈某在组织施工人员安装治安探头时,被电击落地受伤。陈某向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决定书。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该工伤认定。原告不服,向所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不构成工伤。
【分析】首先,原审第三人陈某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是建筑工程承包、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其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其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情形,而且其关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已被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九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否认,不能作为认定陈某工伤的依据。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前用工单位追偿权的规定,假设将适用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实际施工人,从而认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那么将导致上诉人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反过来又向陈某追偿的为难局面出现。据此,应当判决撤销被上诉人认定陈某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