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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事
答辩
民事辩论状范文
范文一:辩论人: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辩论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人民法院辩论人:__________年__月__日附:辩论书副本____份。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范文二:辩论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XX省大理州XX县区人,住XX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 xxxxxx。被辩论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XX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被辩论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XX省大理州xx村27号。辩论人就被辩论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辩论如下: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辩论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辩论人李xx以事发当天辩论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辩论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辩论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23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辩论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2023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 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23年04月2023日与被辩论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22.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22.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辩论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根据三方2023年04月2023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照顾,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原被告三方于2023年04月2023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那么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本辩论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辩论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辩论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辩论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老实信用原那么,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此呈xx县人民法院
范文三:辩论人:
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1.辩论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辩论人1998年6月2023日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辩论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撤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撤除高压电表柜的,与辩论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在撤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3.辩论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那么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案中辩论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辩论人无关。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论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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