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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局机关
内部
审计工作
管理办法
局机关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内部审计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XX省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局内部审计室在局长室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对本局及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局长室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第五条内部审计内容
(一)单位财务方案和预(决)算的执行;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六)国家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
(七)单位有无隐匿收入、挤占本钱(费用)、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规行为;
(八)在财务收支活动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它违法违纪的行为;
(九)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六条内部审计措施
(一)局内审室每年初提出审计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二)局内审室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方案、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支持与配合;
(三)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内审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与经济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议;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所在单位和局领导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局内部审计室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有关人员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内部审计程序
(一)实施审计工作5日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时间等。被审计单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人员审查会计资料,检查现金、实物,调查有关情况,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写出工作底稿;
(三)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四)经局长批准,下达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内部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根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等;
(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收人、本钱(支出)、损益(结余)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及其变动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责任和改进建议;
(五)需要反映的其它情况;
(六)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情况综合评价。
第十条局内部审计室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立卷归档,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暂行方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局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本暂行方法适用于xx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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