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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2023
有关
工程
监理
安全
责任
问题
有关工程监理工程平安责任的问题
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平安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平安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效劳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平安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平安责任委托监理企业。
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平安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平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平安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平安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平安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平安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国外建筑工程平安管理的职能也由政府部门履行,而施工平安的责任却由施工企业负责。将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工程施工平安责任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适宜的。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承担工程平安责任。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平安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平安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标准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平安措施)、技术方案、进度方案。〞第6.1.2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平安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第6.2.1中规定: “当工程变更涉及平安、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平安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平安责任事故。
我们认为,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平安事故责任,如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失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原因造成平安事故,那么当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恐怕难辞其咎。如2022年11月17日某地的一综合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基坑坍塌,造成4人死亡3人负伤的恶性事故。据调查其原因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中违章指挥,边坡未按规定放坡,坑边堆积弃土未能及时清理,固壁支架失稳,导致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