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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水处理
法制
法规
完善
水处理法制法规的完善
近期,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部长周生贤近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周生贤表示,要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配合全国人大修改好环境保护法,抓紧推动水处理,大气污染等法律法规的修订。
为稳固洨河污染综合整治成果,近日,XX市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委、园林局、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向洨河违法排污行为的通告,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洨河违法排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顶格罚款处分;凡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将采取限产、停产措施,责令限期治理;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为争取更多的环境容量,给工业工程提供有力支撑,近年来XX市也持续开展“一创双优〞活动为动力,立足早干、快干、多干,自我加压,超前谋划,规划建设了5个污水处理厂工程,并列入了国家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广州超禹膜别离技术。
第二篇: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的相关思路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问题完善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行政监察、审计)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和组织的监督等。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还处于开创、探索和开展阶段,因此,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行政法制监督的立法滞后。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我国目前行政法制监督的有关法律还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所以立法的滞后给行政法制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不健全。从外表上看,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健全,多元监督主体以多样化方式和途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但实际上,虽然监督主体多元但并未产生监督合力,这种多元监督力量事实上构成了一种耗散结构,作用分散低效,缺乏对多元力量的整合协调机制,使得在“完善〞的多元监督体制之下存在着“漏监〞、“虚监〞、“难监〞等怪现象。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标准。行政法制监督方式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方式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从一定意义上说,事前预防的监督功能比事后追惩功能更为重要。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的追惩性的事后监督上。行政法制监督程序不标准表达在具体的监督实施中,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权力行使过程少;事后审查多,日常渗透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少。行政法制监督力度不够。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各个监督机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软监督〞、“虚监督〞和“漏监督〞现象。受制于中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及行政体制的安排,社会公众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知之甚少,知情权匮乏导致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过低,并且行政相对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与制约力难以抗衡强大的行政权力,即使监督也多是“敢怒不敢言〞,从而使监督流于形式。行政法制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监督体制多元无序,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协调,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如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还远未被重视,司法监督的独立也未真正实现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监督主体独立监督职责的发挥,难以到达监督的目的。
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路
行政法制监督是行政职能得以顺利实施和行政权力得以合理行使的重要保证,是完善依
法行政的根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建议。
1.完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首先,需要制定一部从整体上对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与客体、权力与义务、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制的根本法,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优化制约机制。其次,“在制定监督法根底上,还应单独制定罢免法、追究法、个案监督条例等,以到达依法强化监督、细化监督、增强可操作性的目的〞。另外,对于不符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修订,对于监督职权重复交叉、相互冲突的进行协调,对于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的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标准,整合现有的法律标准资源。
造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健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体系
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法制监督的前提和根底。为营造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法治环境,首先,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行政法制监督提供法律层面的保障和指导,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完善行政法制监督程序。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行为一样都应该具有严格的程序,使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只有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推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健康开展。注重事前监督,使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作为一种权力制约机制,行政法制监督应贯穿于整个行政权力运作的全过程,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监督要改变轻事前监督、重事后监督的做法,形成一个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防范胜于救火〞,建立行政法制监督的事前监督机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事中监督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事中监督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事后监督类似于“救火〞,是监督体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综上所述,就行政法制监督的整体工作而言,应做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完善行政相对人监督、舆论监督机制
行政法制监督中“软监督〞、“虚监督〞和“漏监督〞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力度的疲软和监督手段的单一。因此,必须加大行政法制监督力度,建立行政法制监督协调机制,做好监督的总体规划,防止不同监督机制间的冲突,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同时,行政机关要诚意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积极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整合监督主体的力量,保障行政法制监督的独立性单一的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监督已缺乏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必须建立起完整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提高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地位,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使监督体系更趋合理、科学。即只有保障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才能使监督力量更强大。各监督主体只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才能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杜立夫.权力监督与制约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社,2022.
王世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与开展趋向[j].政治与法律,2022,(6).
崔自力.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理性思考[j].经济与社会开展,2023.
第三篇。如何完善法规建设如何做。
加强反腐败立法,修订完善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坚持不懈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坚持依法惩治腐败、打击犯罪,减少违纪违法者利用制度漏洞对抗组织调查、掩盖事实真相、逃脱应受惩罚、获得非法利益的可能性;
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案件查处工作;健全查处案件协调机制,完善到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审计等部门案件线索通报移送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案件线索协调管理机制;建立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加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领导;
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对有案不查、办案不力甚至阻挠办案的领导班子、执纪执法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
建立健全依纪依法平安文明办案的纪律要求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探索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保护广阔党员、干部、群众参加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通过加强司法协助、引渡、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等方面国际合作,使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反腐败法律体系完善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任何法规制度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依据。二是要处理好与党章的关系。十六大党章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纲领,是党内最重要、最根本的行为标准。起草制定的党内任何法规制度都必须以党章为根本依据。三是要处理好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标准的关系。要在与国家法律根本精神一致的前提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四是要处理好下位法规制度与上位法规制度的关系。在起草制定法规制度时,必须详细了解在相关问题上,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哪些政策规定,不能与之相冲突。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建设的几点思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
公文是公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的一种重要工具,公文处理本身就是一种有特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为此,以公文处理活动为对象,充分建立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标准、制度标准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必需。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党政领导机关对公文处理法规建设给予了必要的重视,并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早在建国之初的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公布了新中国第一个公文处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公文处理暂行方法,1955年和1956年中共中央先后制定了党内规章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县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方法。其后,经过屡次反复的修订或全面更新,党政两大系统分别颁行了各自的公文处理法规[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发布,1993年11月修订)。
几十年来,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建设工作,无论对维护公文的法定效力功用,还是在更高层面上对标准和改善管理、保障国家和公民权益、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都发挥了非常有益、有效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不能不认识到,与其他领域相比,与时代的需要和要求相比,公文处理法规建设也还存在一些缺乏,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我们有必要充分认识、努力弥补这些缺乏,使公文处理法规不断趋于完善。本文作者不揣冒昧,仅就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两个法规中所反映的情况,大胆就进一步完善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建设的假设干问题提出一些不够成熟的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一)应进一步充分表达与“立法〞宗旨相一致的“立法〞精神。
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中都有对自身“立法〞宗旨的明确表述,尽管具体文字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是一致的,都可以概括为:标准管理(标准化)、改善管理(科学化)、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公文质量。对属于机关内部程序性标准的公文处理法规而言,以此为“立法〞宗旨,无疑是正确的,而且它们也在具体标准中得到了较好的表达。但如果用更高的要求来衡量,笔者认为,在法规中还应当更充分地表达和贯穿与这一宗旨相一致的“立法〞精神。如“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精神;“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对等并完整〞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