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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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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基本 社会保障 体系 建设 意见
农村根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意见 为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稳定和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假设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xx市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县关于加强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区农村根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农民是城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根本生活权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同时,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拓宽集体资金使用投向,缓解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使用上的矛盾,确保首都农村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为此,针对我区实际,从农村群众的当前与长远利益出发,制订农村根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全区农村稳定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1、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充分表达广阔农民群众“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要求的根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意见所涉及的农村根本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构成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 2、以村为单位进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凡集体经济相对兴旺,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村均可参加。 3、经批准列入试点的村,按照本意见中规定的必要程序、管理方法及相关财务规定,进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的原那么 1、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那么 参加农村社会保障是村民自主的经济行为,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应尊重农民意愿,村极是否参保、参保种类、集体出资额等重大事项应按照村民自治章程,严格遵循民主程序决定。 2、低水平、广覆盖的原那么 考虑到全区村集体实力相对缺乏的实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主要用于保障根本生存水平,以确保绝大多数农民普遍受益。 3、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引导的原那么 农村根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遵循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适当引导的原那么,鼓励农民个人积极出资参保。村集体对个人投资参保的(一次性缴费及逐年缴费均可),可以采取不同方式予以鼓励。有大宗资产变现收入的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出资为村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集体用大宗资产变现收入为村民入保的,投保费用应优先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以确保村民稳定受益。 4、建保受益范围依从法权确定的原那么 村集体用于社会保障建设的资金,其受益范围应以资金来源、集体资产所有及经营的权属规定等为依据,严格遵循民主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准。 四、试点工作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成立xx区农村根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经管站、区民政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根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全面工作。 区经管站负责试点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是农村根本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制订相关实施细那么,指导和监督各项农村根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三项根本社会保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包括审核、发放个人社会保障有关证件,详细记录缴费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等数据和事项,审核、计发养老保险金、最低社会保障金,报销有关大病统筹医药费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协助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工作程序与要求 1、拟参加农村根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村,应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一式四份,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试点村制定建立农村根本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 ①集体资金的来源、构成、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投保前后村集体的债权、债务、净资产和资金结存数额等情况的说明; ②享受农村根本社会保障的人员范围、先后次序及建保标准; ③根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名称及性质。 (2)申请试点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2、申请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会同区经管站、相应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试点后,试点村所在镇乡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全程参与村级试点工作,加强本镇乡试点的指导与协调;试点村要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试点意见及实施细那么,稳步推进村内试点工作。 4、试点的报批及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试点村、镇乡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后再行处理。 5、试点村建立务基农村根本社会保障后,应及时提供全部说明材料,由区经管站及相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出具相关意见,镇乡政府进行总结整理,形成总体工作报告,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财务管理与监督 试点村应按照农村根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村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镇乡经管统计科、区经管站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镇乡经管统计科每半年对试点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要有区经管站指派专人参加,出具的审计报告经镇乡人民政府及区经管站审核后,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五、试点村建立各项社会保障,执行xx市xx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实施方法、xx市xx区农村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实施方法(详见附件2、3)、xx市xx区合作医疗管理方法(待定)。 六、本意见自起执行,解释权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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