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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炭局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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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炭 煤矿安全 监管 执法 工作计划
煤炭局煤矿平安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全县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标准煤矿平安生产监管行为,严格履行煤矿平安监管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实现煤矿平安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有效防范和减少煤矿平安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确保全县煤矿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发(2023)446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平安生产工作实际,特编制2023年xx县煤矿平安监管执法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开展和平安开展为指导,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平安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为己任,采取“平安监管、行政执法、教育培训〞三并重的原那么,标准煤矿企业生产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增强平安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中心,狠抓制度落实,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抓实开展平安治本攻坚;以产能升级、正规开采、支护改革、“六大系统〞建设、小煤矿关闭退出为重点,不断夯实煤矿根底,提高平安生产水平,坚决遏制和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全力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促进煤矿平安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开展。 二、编制原那么和要求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依法行使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分职权,做到主体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量罚适当,按照煤矿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二)统筹兼顾、全面覆盖。把全县五个产煤乡镇的56家县属煤矿全部纳入监管执法范围;同时加大对黄丰桥中心工作站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加强与产煤乡镇煤监站的协调沟通,委托授权,做到上下衔接,防止交叉,层层落实。 (三)分类监管、突出重点。根据煤矿在不同时段的特点、平安隐患严重程度等情况,分为ⅰ类、ⅱ类、ⅲ类矿井,坚持日常监管、重点监管、专项监管、交叉(联合)执法、明察暗访相结合,分类监管、突出重点开展各项监管。 (四)科学编制、保证质量。平安监管股、黄丰桥中心工作站、各产煤乡镇安监站要统筹考虑现有监管力量和装备条件,监管煤矿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特点,以及辖区煤矿企业自身状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科学编制监管方案。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推动落实煤矿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抓实开展煤矿平安治本攻坚,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年度控制指标以内,确保全县煤矿平安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2023年全县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突出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1.全力推进正规开采、支护改革、采掘机械化改革; 2.狠抓制度落实,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3.突出瓦斯、水害、顶板三大灾害防治; 4.加强和标准煤矿图纸等技术资料管理; 5.继续深入开展重点县攻坚战,抓实开展煤矿平安治本攻坚; 6.加强“六大系统〞建设和平安质量标准化建设,坚决取缔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设备与设施; 7.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8.完善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体系; 9.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执法水平,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标准监管执法行为; 2023.创立平安生产示范矿井。 四、平安监管的组织 (一)执法检查职责分工县煤炭局主要负责本辖区56家煤矿企业的执法检查(详见附件1)。平安监管股依法对煤矿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组织重点监管、专项检查和平安大检查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的监察监管;黄丰桥中心工作站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同时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复查、复产验收等工作。黄丰桥中心工作站执法监管工作分片区进行,共划分为三个片区4个监管组,1个防治水技术效劳中心。其中鸾山片区14个煤矿由监管一组负责;兰村片区14个煤矿由监管二组负责;黄丰桥片区26个煤矿由监管三组、四组负责(含湖南坳乡1家、柏市镇1家)(详见附件5)。防治水技术效劳中心负责全县煤矿的防治水监管工作(详见附件6),对水患严重区域、严重煤矿实施重点监管(详见附件3)。桃水镇2家煤矿企业由平安监管股联合桃水镇安监站联合监管(含防治水专项检查)(详见附件4)。平安监管股在完成职责范围执法检查任务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对黄丰桥中心工作站执法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各产煤乡镇政府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联系和协调,精心组织,严格保证检查内容及质量。 (二)执法检查方式执法检查方式分为日常监管、重点监管、专项监管、交叉(联合)执法、明查暗访和平安大检查六种方式。 1、日常监管。各监管组按照既定监管方案对所辖煤矿企业开展平安监管检查工作。日常监管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催促煤矿企业按“五到位〞的原那么进行整改,严格按时限要求复查煤矿整改效果,复查必须做到整改不彻底不放过、追究问责不到位不放过。对于停产矿井,隐患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坚决不能恢复生产,整改达标复产后,监管人员要及时进行结案归档,实现发现隐患、整改隐患、消除隐患的监管执法闭合管理。 2、重点监管。由站领导带队对重点矿井实施监管,每月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频次。各片区、监管组要建立重点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包括历次检查笔录、整改方案、重大平安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复查情况。对重大平安隐患进行跟踪回访,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每季度向县局书面报告辖区内重点矿井检查和查处情况。 3、专项监管。年度内组织四次专项监管,分别是机电运输专项监管(一季度)、防治水专项监管(二季度)、“一通三防〞专项监管(三季度)、顶板防治专项监管(四季度)。 4、交叉(联合)执法。黄丰桥中心工作站不定期组织各监管组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对个别多水平生产、工作面点多面广、管理混乱、平安隐患严重的矿井,可整合多个监管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同时各监管组也要不定期的组织煤矿平安管理人员、驻矿安监员到其他煤矿参与交叉检查工作。 5、明察暗访。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对生产矿井、停产矿井进行突击检查或面上督查,全面掌握煤矿最真实的平安生产状况,切实提升监管执法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6、平安大检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要求,由平安监管股制定方案并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执法检查频次对列为重点监管(ⅲ类)的13家煤矿企业,平安监管股每年至少开展2次执法检查;对桃水镇2家煤矿企业,平安监管股联合桃水镇安监站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详见附件4)。执法检查后,由桃水镇安监站组织开展复查。黄丰桥中心工作站按照监管分工原那么,对煤矿实施方案监管和机动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合支持县局组织的专项监管和其他监管检查,组织落实相关执法文书的要求。原那么上各监管组对监管ⅰ类矿井每两个月至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对监管ⅱ类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2次执法检查,对监管ⅲ类矿井每月至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固定方案安排详见附件5);防治水技术效劳中心对水害ⅰ类矿井每年至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对水害ⅱ类矿井每年至少开展2次执法检查,对水害ⅲ类矿井每年至少开展3次执法检查(固定方案安排详见附件6)。除方案监管检查外,各监管组、防治水技术效劳中心根据监管频次要求及辖区内煤矿平安生产状况,每月制定机动方案,原那么上每个单位每月不得少于3矿次。 (四)全年监管重点工作安排一季度:组织春节停产督查、节后复产复工和机电运输专项检查;二季度:组织防治水专项检查,对矿长、驻矿安监员进行考核;三季度:组织“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四季度:组织顶板管理专项检查,对矿长、驻矿安监员进行年度考核。 (五)其他行政执法工作1、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99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平安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33号)、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平安七条规定(总局令第58号)、关于印发50个煤矿平安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23)82号)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发(2023)28号)、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标准煤矿图纸管理和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23)8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抓实开展重点县攻坚战。 2、开展监管执法集中行动。集中县局主要监管力量,必要时邀请XX省煤矿平安监察局湘潭监察分局、市安监局全程参加,对平安管理混乱、平安生产条件差、平安隐患严重的煤矿进行集中执法行动,组织全方位检查,对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煤矿实施停产整顿,并在县主要媒体公开通报批评。 3、创立平安生产示范矿井。各监管组、防治水技术效劳中心要树立监管与效劳并重的指导思想,以技术效劳为根底,以监管执法为手段,强力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解决煤矿实际问题,根治常见平安隐患,创立一批平安生产示范矿井(示范矿井标准另行制定),原那么上每个监管组、防治水技术效劳中心年内必须创立2个以上示范矿井。 4、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平安监管股负责煤矿驻矿安监员的包括驻矿安监员变更、培训、考核、工作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另行制定)。各监管组负责检查煤矿驻矿安监员职责落实情况,每次检查都要听取驻矿安监员的工作汇报,同时加强与辖区内煤矿驻矿安监员的联系,定期组织座谈,组织参与交叉执法检查。 五、平安监管的内容 (一)执法检查内容1、全面检查平安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重点内容; 2、重点检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发(2023)446号)第八条规定的15项重大平安隐患; 3、检查新平安生产法、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平安七条规定(总局令第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99号)七大攻坚举措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 4、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煤矿矿长、驻矿安监员及其它副矿长履职情况、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具体参照煤矿平安生产执法检查参照表(详见附件9)。 (二)执法检查结果的处理执法检查及日常监管检查结果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特别注意七条: 1.要求煤矿企业进行整改的,应下达书面整改指令;应当停产整改或停产整顿的,应下达书面停产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并函告公安部门停供火工产品; 2.应当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的,应下达书面撤出人员命令书; 3.应当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4.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如超层越界开采),应及时书面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5.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政府关闭取缔的,应及时向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6.对存在非法违规生产,或者煤矿长期停产现象,县局及时函告当地人民政府; 7.执法检查的相关材料、文书应建立执法检查台账,一矿一档,按编号按月装订成册,存档。 (三)行政处分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和较大隐患,依法依程序实施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可针对矿井存在隐患情况进行停产整顿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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