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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应对
新型
冠状病毒
肺炎
疫情
支持
中小企业
生产经营
政策措施
暂行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十条政策措施〔暂行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十条政策措施〔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健康开展,特制定以下十条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3〕300号)执行〕
二、政策措施
〔一〕及时提供便捷效劳。继续推进领导干部“精准助企促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大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力度,协助企业做好生产组织调度、产品物流运输等工作。进一步优化政务效劳,对企业开复工以及工程建设等审批手续实行容缺办理,为企业提供预约办理、免费邮寄证照等效劳。建立财政资金审核拨付“绿色通道〞,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效劳以及核拨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可及时拨付资金〔暂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责任单位:发改局、审批效劳局、财政局〕
〔二〕减免、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企业和个人通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本钱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
〔三〕减免企业房租。在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对出租给小微企业的房租进行减免。鼓励其他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融晟公司、供电公司、银川军民融合产业效劳建设中心、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疫情隔离的员工尤其是外省技术人员无法返岗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妥善办理。对于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企业,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
〔五〕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优先清理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开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逾期欠款,将全年清欠账款任务提前至6月底前完成。对已纳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范围的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限时化解、优先归还。财政加快预算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应付未付账款“限时清零〞。〔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各乡镇场、银川军民融合产业效劳建设中心、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优化信贷金融效劳。推动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根底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协调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开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灵活采取延期付息、不还本续贷等措施,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县财政安排2023万元设立担保基金,为有融资需求的复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效劳,担保费用补贴50%,利息补贴50%,各类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融晟公司、驻县各金融机构〕
〔七〕开展法律援助。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的企业,政府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劳动仲裁等效劳。对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产生法律诉讼、仲裁的,可根据其需求提供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以政府购置效劳方式聘请法律参谋团队,为中小企业提供诉讼、仲裁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司法局〕
〔八〕给予适当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种植的供外蔬菜企业土地流转费给予适当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县内各大商超、社区蔬菜直销店等经营主体在稳供保价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商务和经合局、财政局〕
〔九〕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宣传攻势,注重农产品推荐,利用微信公众号、电视等媒介,发布农产品信息,组织农产品批发、零售企业与各蔬菜种植企业主动对接,稳定供货渠道和货源,根据我县农产品价格走势和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引导生产主体合理安排农产品生产和上市时间,建立良好的产销对接体系,促进产需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宣传部、农业农村局、商务和经合局〕
〔十〕保障政策落实。县财政筹措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本政策落实。扶持资金由事后奖补向事前、事中扶持倾斜,对特别困难的复工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予以重点扶持。企业在使用扶持资金时,除已规定补助给个人的资金外,其余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科技研发等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支出。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底。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那么执行。本措施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