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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街道
工委
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
责任
追究
实施办法
新编
XX街道党工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方法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方法
(202223年6月28日)
第一条为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确保中央、省、XX市以及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XX县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法(诸发"202223"47号,以下简称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基层党支部按照规定的原那么和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行为所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那么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查清事实,界定责任,区别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
(二)谁主管,谁负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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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不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但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不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
3、不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虽召开民主生活会,但不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二)领导班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1、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方案,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和具体组织实施的;
2、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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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
1、对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致使酿成严重后果的;
2、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3、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
3、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成心庇护违纪违法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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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屡次发生重大案件或者问题的。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被追究责任,受到组织调整和纪律处分的,取消当年度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及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领导干部个人被追究责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出现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应追究责任的,由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2、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主管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应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3、本地区、本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因没有认真履行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应追究责任的,由专门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
4、按照组织分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部门分工范围内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由专项检查、专项清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5、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违法案件中发现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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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纪律处分,表示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互通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不组织调查、有责任不追究的,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建立备案制度。各级各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后,应当将情况按季度报送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及重大案件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xx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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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方法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管理人员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集团党发[2023]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室管理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实求是、从严治党、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1、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组织处理,包括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
6、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责任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部室领导班子予以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对部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1、对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制定落实方案、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2、对公司下发或转发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宣传,或不认真组织实施、或者对党员、管理人员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
3、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重视,对本部门党员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4、部室管理成员中发生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管理人员追究责任:
1、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员工反映强烈的,或对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的,给予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对违纪人员袒护、包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公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对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不上报,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正常秩序的,或因失职、不负责任,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要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以及其他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分。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分。第七条具有第六条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违反五沟煤矿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假设干规定和其他方面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不能参加矿年度评先活动。
第九条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需要给单位领导、责任人,作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的,由纪检部门提出意见,报矿党委同意后实施。需要给部室领导、责任人组织处理的,由纪检部门提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单位领导、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的,由纪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发生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时,事发单位和责任人要主动向党委和纪委写出书面报告,讲清事发情况、原因,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理意见等。
第十一条单位主要领导能够认真抓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但在所属党员、干部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情况下,又能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查办案件的,不属于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二条单位主要领导对负有责任的问题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问题不如实报告、拒不检讨和承担责任或进行掩盖、袒护、不予查处和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支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先,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对领导干部的责任执行情况考核及责任追究等有关资料存入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档案,并作为业绩评先的依据。
第十五条公司纪委负责本方法的解释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本方法适用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方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方法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现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那么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那么: